香港國安法 魔鬼細節多(組圖)
香港國安法,魔鬼細節多。(圖片來源: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7月2日訊】(看中國記者邢亞男綜合報導)6月30日,北京在15分鐘内火速通過「香港國安法」,該法於當日晚11時起生效實施。當天,美國、英國、歐盟及其盟國紛紛發聲譴責,並表態將進一步商討應對措施。香港國安法共六章,66項條文,分析稱,該法凌駕於「香港基本法」之上,其中包含了眾多魔鬼細節。
四項罪責可判終身監禁
香港國安法的全部條款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四大罪責問罪。這四項罪責,每項罪責刑期為3年至終身監禁。
罪名設置灰色地帶
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中並沒有明確就國家安全作出定義,四項罪名定義亦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為各方解讀和具體操作留下很多空間。
如該法第20條規定,分裂國家行為並非以有否使用武力為指標。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稱,國際人權標凖一般定義「分裂國家」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脅,香港國安法並不以是否使用武力為衡量標準。
又如該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包含「其他非法手段」;「恐怖活動」罪包括「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表示,「其他非法手段」字眼可以涵蓋任何手段,她舉例質疑,如果商店向示威者提供食物是否違法?
兩個新機構:國安委、國安公署權力大
根據香港國安法,兩個新機構——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和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被賦予了極大的權力。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主要官員和紀律部隊首長,委員會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大學學者張達明認為,這等同說明香港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法院均不能夠監察國安委的運作,這有悖於法治社會中一貫要求公權者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國安公署則負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的國安工作。該公署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只要執行職務時有其證件,香港執法人員不能夠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而且港府有關方面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其執行職務會被追究責任。
港外聘員 警權擴大
2020年7月1日,香港警察抓捕了300多人。(圖片來源:ANTHONY WALLACE/AFP via Getty Images)
香港國安法第16條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
該法亦寫明,香港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案件,除了可以用香港現行法律所准予的措施調查案件外,海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強制限制離境、凍結資產,海可以在得到行政長官的批准下,可對懷疑危害國安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以往當香港警方在調查重大刑事案件時,要先得到法院批准,才能夠實施上述行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警權不再受到法庭的限制。
不予保釋 秘密審判 去陪審團
普通法有「無罪推定」原則,香港法例規定警方只能扣留疑犯48小時,然後將其釋放、保釋,或送到裁判法院提堂。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有機會再犯或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
但香港國安法第42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予保釋。香港大學學者張達明解釋說,這意味著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內地執法部門做法。
該法第44條規定,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該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可以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豁免陪審團要求,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指,過往在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如國安法可判囚終身卻不設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學校、網路、媒體受衝擊
香港國安法還瞄準了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該法第9及第10條規定,特區政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並要在上述範疇上展開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安意識及守法意識。
告密時代開啟
此外,香港國安法還被指開啟告密時代。該法第33條規定,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案件者,可獲輕判甚至免除處罰。
法例可管轄全球任何人
尤為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的是,香港國安法對全世界所有人實行了境外管轄權。該法第36至38條規定,無論該人是否香港居民,是否身在香港,國安法同樣適用。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中國法教授郭丹青稱,港版國安法比起大陸國安法範圍更廣,「如果你說了什麼東西得罪中共或香港當局,遠離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