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七宗罪 戴啟思指凌駕基本法 人權保障無存(組圖)
港版國安法被指嚴重衝擊香港司法獨立。圖為香港終審法院。(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6月24日訊】北京人大常委會正審議「港版國安法」,通過後將直接在香港頒布和實施。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批評,草案摘要提出由特首委任特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將嚴重衝擊香港司法體系;最令人憂慮之處,是北京明言「國安法」將凌駕於香港法律之上,那麼《基本法》對港人的保障將蕩然無存,因此外界認為「港版國安法」標誌「一國兩制」已壽終正寢,也是理所當然。
香港大律師公會自全國人大會議提出草擬「港版國安法」以來,6月23日第四次發表聲明表達關注。最新聲明指,草案摘要提及行政長官應當指定法官審國安案件,是「令人憂慮」及「史無前例」,將削弱香港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四度發聲明 憂削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指出,在日後國安法下的刑事案件,港府正是檢控方,而行政長官亦將擔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若特首有權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某一種特定的刑事罪行,將會損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公會又認為草案摘要違背《基本法》本意及精神,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
擅長人權法和憲法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Philip Dykes)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指出,人大採用不尋常的方式訂立港版國安法(即繞過香港本地立法程序,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一切法例細節都是疑問。戴啟思羅列了國安法的七大問題: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戴啟思析港版國安法七大問題
一、國安法凌駕香港法律及《基本法》。戴啟思指出,《基本法》訂明香港有不同法律制度,並不是指大陸制度可凌駕香港法制之上。
二、中央保留部份案件管轄權。戴啟思表示,當年23條中,最嚴重叛國罪行都可由本地法庭審理,難以理解為何中央要將部份國安案件在內地處理;又強調將涉案人「送中」違反《基本法》。
三、特首委任法官處理《國安法》。特首現有委任機制只限於委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舉薦的人士;由特首委任特定法官,或有驅使有利政府判決之嫌。
四、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擔任國安委員會成員。戴啟思指,目前看不到具體理據證明司長有需要加入,就算委員會需要法律意見,可向外尋求。
五、國安公署將與香港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戴啟思強調,《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機關不應向任何政府機關負責。
六、《國安法》罪行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戴啟思指,普通法沒有「勾結」概念,大陸都沒有相關罪名。
七、國安公署人員不受《基本法》22條規管。戴啟思認為,不應讓公署人員享有部份或完全豁免權,應全面遵守香港法律。
國安法凌駕基本法 人權保障蕩然無存
戴啟思表示,北京似乎將「國安法」凌駕香港法律之上,「《基本法》列明香港擁有獨立法制,內地法制並非可擊倒(knocking out)我們的普通法法制」。因此,國安法的實施令港人認為「一國兩制」壽終正寢,是合理看法(fair view)。
他解釋,中港兩地法制有別,例如最基本的拘留期限,中國大陸拘留期限達15天,在香港則是被捕48小時內不獲起訴就必須釋放。因此,大陸法律要本地化才可執行,惟他擔心內地行事與此原則背道而馳。
另一方面,香港重視法律專業保密權等人權保障,全靠《基本法》確立,若然國安法具凌駕性,即使國安案件在香港以本地法律程序處理,但當香港法律與國安法有衝突時,要以國安法為先的話,香港人原本享有的人權保障恐難應用於案件中。
憂大陸人員來港執法不受約束
至於中央在香港成立駐港國安公署及港府設立國安委員會,其權限有多大和如何具體運作將如何,是另一項未明的魔鬼細節。戴啟思指,內地人員要高調在港執法,則必須被香港政府及香港法庭問責,執法有誤可被追究。他強調,在普通法體系,假設任何人都受同樣約束,但他擔心國安法正式條文會列明公署人員將獲得部份或完全豁免權。
對於「港版國安法」列明特首要指定法官審理涉國安案件,戴啟思認為事關重大。他說,《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機關不必向政府任何機關負責。他強調,司法獨立在於行政機關在處理委任程序後抽身,但如果「特首挑選特定法官,以造成有利的判決,這會很糟糕」。
普通法下無「勾結」概念 送中違基本法
港版國安法罪行之一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戴啟思指,普通法下並無「勾結」(collude)概念,只有「串謀」(conspiracy),但必須是串謀做出某種刑事行為才屬犯罪,「人們在香港法庭被定罪不因他們串謀,他們被定罪因為他們串謀進行某種違法行為」。他說,連中國法律也沒有「勾結」罪名,「我們甚至不能參考內地案件」,因此港版國安法不應開放式處理「勾結」的定義。
戴啟思又說,難以理解北京對少數案件保留管轄權,並強調「送中」審理做法是違反《基本法》,去年《逃犯條例》修訂引起爭議,正正說明雙方要有正式引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