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捕40議員或剝奪選舉權 「五年禁選」例遇司法挑戰(圖)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左二)入稟司法覆核「判囚3個月以上、5年不得參選」的條例,案件4月28日開審。(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4月28日訊】(看中國記者何佳慧綜合報導)反送中運動以來有約40名民主派立法會、區議會議員接連被捕。現行選舉法例有「入獄超過三個月者禁選五年」的規定,他們能否在9月立法會選舉參選或競逐連任,仍是未知之數;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更已因為被判監而失去參選資格。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入稟挑戰有關規定,認為相關條文違憲,侵犯被選舉權和剝奪選民的選擇權。案件4月28日開審。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去年4月因雨傘運動「佔中九子案」被判囚8個月。其後他提出司法覆核,指現行法例訂明,被判囚三個月以上人士,不論是否獲判緩刑,5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議員的資格,無法參與今年立法會選舉、2023年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他質疑有關規定違反了《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要求法庭宣佈相關條文違憲。該案於週二(2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遙距聆訊。該案的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入獄超三月禁選五年 涉剝奪選民權利

綜合媒體報導,申請人黃浩銘一方指有關條文剝奪了選民自行判斷某人是否適合參選以及投票的權利;5年「禁賽期」亦屬不合理地過長,甚至超過立法會每屆4年的任期。同時,相關規定過於空泛,未有考慮罪行的性質、嚴重性、會否提出上訴等。例如被判囚3個月但獲判緩刑的人,同樣會被禁止參選,屬過於嚴苛。而假如某人在選舉提名期前被定罪和判刑,即使最終上訴成功,亦無法參選。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稱,根據《基本法》,刑事定罪屬於決定某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的理據之一。而曾經犯法及被判囚者,可被視為不尊重法治及不適合擔任議員,且判囚3個月已足夠反應控罪嚴重性,不論是否獲判緩刑。而黃浩銘本身曾三次遭刑事定罪,每次都被判囚超過3個月,顯示他對法治欠尊重,也不具備議會成員應有的誠信及可靠。高院法官周家明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黃浩銘若初審敗訴,可能要承擔過百萬元的訴訟費用,因此他與數名曾被判囚的民主派人士在星期一(27日)發起眾籌,呼籲市民捐款至「守護公義基金」。

黃浩銘:法律成為排除異己的武器

黃浩銘整理出一份名單(見文末),顯示反送中運動以來,至今已有約40名區議員或立法會議員被捕,有案件在身。而他們被控告的阻差辦公、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等罪名,最高刑期都超過3個月,最高更達5年。自由亞洲電台報導,黃浩銘強調,這種刑事罪行非常容易成為政府排除異己的手法。他希望透過覆核,「在暴政底下,能拿走一件『武器』就拿走一件」,即使最終無法撤銷條例,但仍盼作出修改。

黃浩銘反駁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稱「沒有政治檢控」一說,質疑2014年雨傘運動有如此多人參與,當局卻挑選「佔中九子」作出檢控,只有政治檢控才能解釋得到。而當局用古老法例(如煽惑公眾妨擾)去控告,目的顯然是打壓民主派。

陳淑莊被判緩刑放棄9月競逐連任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因「佔中九子」案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她坦言自己在別無選擇下,不會參選9月份立法會選舉。她強調當前無論議員或普通市民,隨時都可能被捕並以高刑期的罪名起訴,從而喪失參選權。雖然今次司法覆核十分艱巨,但希望能幫助有志從政的年輕人,不會因政治檢控而被剝奪參選資格。

同樣因「佔中九子」案被判入獄8個月的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去年10月3日刑滿出獄。他說,自己是「禁選法的受害人」,但仍希望寸土必守,維護香港人有參選的權利。「佔中案法官判我們有罪時,他說了一句話,指我們是一班天真的人,以為一夜之間就能爭取民主普選。從此我們有個罪名,就是『天真就是罪名』。很可惜,我出獄後仍是很天真的人,我仍然天真地以為法庭這個司法覆核會有成功的機會。我覺得這個『禁選法』本身其實傷害、剝奪我們的參選權利。」邵家臻說。

黃之鋒:港府借大搜捕議員奪走參選權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指,由去年11月至今,有超過400位民主派議員當選,但當中被捕的不計其數。「政府為何要大規模拘捕和起訴民主派兩級議會議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希望透過政治審訊、政治起訴,令到4年後到底400位民主派議員,還有多少人是符合資格繼續報名爭取連任已成問題。(港府)找選舉主任、民政專員DQ(取消參選資格)也不做了,因為直接控告,令你罪成,即使緩刑都會令你失去參選權。」他認為司法覆核仍是他們要嘗試的途徑,以奪回香港人參政的基本權利。

黃之鋒曾因公民廣場案判監3個月,2018年終極上訴得直,毋須入獄。其後,他再因旺角清場藐視法庭罪一案被判刑三個月,經上訴後刑期減到2個月,因此仍可以參選今年9月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反送中運動以來被捕議員名單: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朱凱迪、陳志全、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區諾軒、郭家麒、鄭松泰、譚文豪;

區議會正副主席:鄭麗琼、黃偉賢、鍾錦麟、伍月蘭;

區議會議員:林健翔、馮君安、陳緯烈、蔡明禧、王卓雅、文念志、連桷璋、姚鈞豪、郭子健、伍健偉、冼偉豪、仇栩欣、許銳宇、趙柱幫、黃學禮、黃浩鋒、葉錦龍、李世鴻、梁翊婷、洪駿軒、莫建成、曾錦榮、羅健熙、鄭仲恒、陳振哲。

控罪:煽動意圖、阻差辦公、非法集結、襲警、刑事毀壞、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參與、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串謀刑事毀壞、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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