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庭裁定《禁蒙面法》對非法集會有效 民主派:上訴到底(圖)
圖為2020年1月19日港人在參與反送中「天下制裁」集會期間蒙面。(圖片來源:李天正/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4月10日訊】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對付反送中示威者,去年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憲並宣佈無效,港府提出上訴。上訴庭4月9日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上訴部分得直,引用《緊急法》並無違憲,但僅適用於未經批准集會;在合法集會遊行中禁止蒙面則屬違憲。而授權港警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下蒙面物品的條文同屬違憲。民主派對判決表示失望,質疑法庭不理解行政當局和港警濫權濫暴的現實情況,將上訴至終審法院。
《禁蒙面法》是否違憲的爭議來到上訴庭,港府反勝一仗。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無違憲。雖然答辯一方指緊急法並無定義何謂危害公安,變相令特首的立法權力不受制約,但上訴庭認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政府之首,會聽取行政會議意見,是判斷是否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的唯一合適人選。
禁合法集會蒙面仍違憲 警無權要求市民脫口罩
上訴庭指,《緊急法》是香港主權移交時唯一授權特首緊急立法的法例,也是整套應付緊急和危害公安情況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若裁定緊急法違憲,將造成法律缺口,令特首失去迅速靈活處理突發事件的權力。而特首決定仍可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立法會也可透過審議程序廢除條例,因此特首並非隨心所欲。
不過上訴庭同時指出,《禁蒙面法》不是任何時間都適用,而是僅限於在非法和未經批准集結,因為很多大規模遊行和示威其後急劇惡化,演變成暴動。不過,在合法集會和遊行中,禁止蒙面的規定則屬違憲。判詞認為,警方已有權力規管這些集會遊行,如再立法禁止人蒙面,則不合乎比例,違反《基本法》下對人權的保障。
法庭同時裁定,《禁蒙面法》授權警方可以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下蒙面物品的條文,同屬違憲。因為該權利太過廣泛及不受限制,構成任意干擾基本權利,抵觸法律應提供恰當保障的理念。
香港法庭有權審查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
同時,上訴庭反駁了大陸當局對香港法院的批評。事緣國務院港澳辦在去年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憲後,曾抨擊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人大法工委更揚言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任何其它機關都無權過問。
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香港法庭有權審查本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同時,《基本法》作為「活的憲制文件」,若原有法律被發現不符《基本法》,制度容許立法會作出修正、或者由法庭宣判違憲。
「反送中」運動去年6月爆發以來,示威者遊行期間多以口罩蒙面,並多次爆發警民衝突。港府於去年10月初根據殖民地時代的《緊急法》,在未經立法會通過之下臨時訂定《禁蒙面法》。24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判處政府的做法違憲。
去年11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的做法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及私隱等權利,超乎為達致正當社會目的合理所需,裁定同屬違憲。港府不服提出上訴。
民主派:法官無視當局濫權 將上訴至終審法院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對判決表示非常失望,認為上訴庭三位法官對社會實際情況不太有確切了解,漠視行政機關在運用權力上缺乏自我約束,也過分相信政府不會踐踏香港的人權和自由。此外,法庭對過去近一年的警方濫權、濫捕、濫暴和濫告視而不見,尤其是不少參與人數達到數十萬的和平遊行,往往會被警方突然宣布成為未經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繼而造成所有參與和平示威的市民頓時墮入法網,嚴重剝奪香港市民的示威自由。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此判決令《禁蒙面法》局部性「翻生」,雖然容許市民在和平遊行集會中有權蒙面,但現實中,警方可以隨時腰斬合法遊行集會,甚至要求過百萬人在半小時內疏散。他又質疑在中共病毒疫情下人人戴口罩抗疫,港府卻利用《禁蒙面法》製造不必要的恐懼,自己作為大律師也要想清楚甚麼情況不可以戴口罩,
同時,法庭將《緊急法》的權力交回特首,這牽涉行政長官的權力會否無限大。他重申「會同政府奉陪到底,上訴至終審法院」,也感謝眾籌支持打官司的香港市民,強調民主派不會放棄。
主辦不少遊行的民間人權陣線副召集人陳皓桓也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法庭無視目前警察權力過大的情況,也無視社會實際狀況。他強調,已有無數例子顯示港警執法完全是「亂來」,包括強行扯開立法會議員的口罩及眼罩,再噴胡椒噴霧;又曾在遊行集會一開始就勒令取消,之後大舉圍捕市民。他希望法庭在今年六四和七一等大型集會遊行活動前處理民主派的上訴,作出更清晰、更合乎現實的裁決,「起碼不要讓警察繼續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