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鈞政經:封殺P2P網貸是財富收割計畫的結尾
全面封殺P2P網貸意味著又有不少投資者會血本無歸。(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19年12月26日訊】中國官方提出金融創新,隨後各類金融創新業務出現,P2P網貸機構野蠻成長的背後是監管的缺失,造成百萬計的金融難民。過度的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缺失,是釀成危機的重要原因。縱觀中國現代金融歷史,總是沿著「危機—管制—金融抑制—放鬆管制—過度創新—新的危機」的路徑發展。
12月13日,河北省政府連發三份公告,清退省內全部P2P網貸平臺。
在河北之前,已有湖南、山東、重慶、四川等地宣布取締轄內全部P2P網貸業務。未來將有越來越多的省份,定性P2P網貸業務為違法違規,然後全部關閉清算。
P2P網貸淪為一個資金池轉動的龐氏騙局,都是後面投資者的本金支付前面投資者的利息,一旦全面封殺意味著又有不少投資者會血本無歸。
用一個例子來說明:設騙局的人宣稱,投資者只要一個月就可以將投資的一百元變成二百元(投資回報率100%)。那麼第一個月,騙子從兩個投資者手裡各收取一百元;第二個月需要給第一層的兩個投資者付出回報,這就得需要四名新的投資者補充騙局,形成第二層;第三個月需要八名新的投資者為第一、二層投資者付出回報。以此類推,到第十八層時,需要超過二十五萬名新投資者來補充騙局,無法補充的話騙局隨之崩潰!一般情況下,騙局的投資回報率都低於100%,這樣設騙局者會獲利更高,騙局維持時間更長。
近兩年來P2P網貸平臺爆雷事件非常多,有些警方已經立案,案件主要涉及《刑法》兩項罪名: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義是,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眾資金並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如果P2P網貸平臺從投資者那裡拿到的錢,並沒有進入到借款人那裡,而是存在自融行為,把錢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於關聯公司的經營、投資房地產或股市等,並且用其中的盈利或後續投資者的資金來給其他投資者兌付本息,這種行為就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
具體表現為:卷款跑路;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它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官方規定,在警方偵辦、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法院執行、集資者(P2P網貸平臺)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十八條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第二十條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而在《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也就是說,一旦P2P網貸平臺被認定為是非法集資,那麼投資人就要風險自擔,基本上是血本無歸的。
並且P2P網貸也涉及官場的腐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2月10日發布公告稱, 整理出17項在金融領域常見的特色賄賂「名貴特產」和賄賂資源。這些有形的賄賂品包括:高級信用卡、紀念幣、金融機構宣傳品、授課費、薪酬獎勵,金融機構非公開定向發行的存貸款、信託、理財和保險產品等。無形的資源則包括:金融監管或經營服務相關的審批權決定權、可獲利的內部資訊和機會等。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公告首次提到,金融官員除了收受賄賂,還利用職務之便,在清理P2P網貸方面、非法集資案件查辦中,領用特權挽回損失,讓和自己有利益關聯方先抽身而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