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麻煩遠未結束?美25年前舊案或揭其結局(圖)
劉強東(LUDOVIC MARIN/AFP/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1月8日訊】劉強東涉嫌強姦案餘波未了,又有了最新進展。
據最新消息,劉強東案女方律師威爾.弗羅林(Wil Florin)已經致函明尼蘇達大學,稱將要起訴校方。起訴的理由是學校對其他所有學生都有防性騷擾培訓,唯獨沒有向該項目參與者提供這項培訓。弗羅林律師認為,劉強東參加的博士項目,招募的大多是男性中年高管,志願者則大多是年輕女學生。學校「將自己的金錢和政治利益置於女性學生安全之上」。
在其指控中,弗羅林律師表示:
- 卡爾森學院的副教授崔海濤將受害女生招募為此次項目的志願者。但在警方開始調查此次案件時,崔卻告知一位目擊證人,此次指控會對整個項目造成重大影響,很有可能會終止項目。他還聯繫了受害女生的父母,試圖「淡化」此次事件。
- 在入學時,中國高管沒有像其他所有入校學生一樣接受有關性騷擾問題的培訓。
- 被招募來協助這些中年高管的志願者大都是年輕的女性學生。明大鼓勵志願者參與社交,且早應當獲悉這可能會涉及到飲酒以及「性敵意環境」。
- 明大沒有按照聯邦法律要求,為受害女生提供支持或諮詢。
在此之前,美國明尼蘇達州亨內平縣檢察官邁克.弗里曼(Michael Freeman)宣布,不對涉嫌強姦的京東創始人劉強東提起刑事訴訟。
這意味著,在持續3個月的調查之後,劉強東涉嫌強姦案終於塵埃落定,劉強東確定免於牢獄之災,在刑事法律上無罪。
檢察官弗里曼說:「經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局性犯罪小組的徹底調查,以及四位對性侵犯案件擁有豐富經驗的資深檢察官的仔細審查,確定此案在舉證方面仍存在嚴重問題,除了合理的懷疑,這些問題使任何的刑事指控都很難得到證實。」
從法律專業主義角度,劉強東涉嫌強姦案是典型的證據不足不起訴,即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強姦發生。但這並不意味著劉強東就能全身而退了,在受害女生起訴明州大學之後,必將起訴劉強東本人。
在亨內平縣檢方公布不予起訴劉強東的決定後,女方律師威爾.弗羅林對此公開批評,弗羅林律師稱,雖然檢方決定不予起訴,但女方將繼續向劉強東發起訴訟,劉強東和其代表的京東集團應向「當晚發生的事情負責」。
上述情況說明,不論是嫌疑人,還是被害人,聘請一位盡職專業的律師是多麼重要!
劉強東案和辛普森案
劉強東案,不由讓人想起1994年震驚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儘管絕大多數美國人都認為是辛普森殺害了前妻及其男友高曼,但由於關鍵證據被排除,導致定罪證據不足,陪審團最終裁定辛普森無罪。
在辛普森案中,對於警方最關鍵的證據血跡DNA檢測,辯護律師最有力的質疑是,採集血樣者之一是實習警察,嚴重違反操作程序,將辛普森血樣放在沒有封閉的玻璃瓶中達3個小時,自己去喝咖啡,其中1.55cc血樣去向不明。律師質疑消失的部分血樣製造出了犯罪現場的辛普森血跡DNA。由於有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收集的血樣並未嚴格按照辦案程序直接送交鑑定部門,而是由警察帶著血樣搜查辛普森住宅後再送檢,這確實是一個非常合理的懷疑,即存在DNA污染或偽造的可能性。而辯方當庭播放負責偵辦辛普森案的警官富爾曼發表種族歧視言論的錄音帶,更是增大了這種合理懷疑。
不要認為這種懷疑不可能存在。發生在1989年的美國紐約中央公園強姦案,五名黑人少年被重判,就是在看似證據確鑿之下定罪,後來真凶出現,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大的冤假錯案之一。
劉強東案中,儘管發生性行為(即出軌)的證據非常明確,但是違背女方意志(即強姦)的證據卻較為薄弱,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形成符合邏輯的完整證據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檢方起訴,法官和陪審團也無法形成內心確信,只能宣判無罪。
這就涉及到司法理念問題,究竟是寧願冤枉好人也不能放過一個惡人(寧枉勿縱),還是寧願放過惡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寧縱勿枉)?
顯然,美國司法選擇了「寧縱勿枉」。這種選擇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冤枉一個好人,比放縱一個惡人的危害更大。誠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從長遠來看,保障普通人不被公權力濫用侵害的正義,大於犧牲個案正義的損失。即使個案可能有不正義之處,但相比強大的公權力濫用的危害,美國司法者寧願選擇個案的不當。
嫌疑人脫罪,還能有什麼懲罰?
辛普森殺妻案脫罪後,後來甚至還出了一本詳述如何殺妻的書《如果我干了》。很難想像並非小說家的辛普森,如果並非凶手,是如何能描繪那麼多殺妻細節的。
很多人只知道辛普森是惡人脫罪,逍遙法外的典型。但很多人並不知道,他最終還是受到了懲罰。
辛普森殺妻案中,儘管由於定罪證據不足,陪審團裁定辛普森殺妻不成立,但隨後受害者高曼的父母以非正常死亡為由民事起訴辛普森,陪審團認為辛普森犯罪可能性大於無罪的可能性,受害者家庭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辛普森雖然在刑事上逃脫了牢獄之災,但卻因為巨額民事賠償而幾乎傾家蕩產。
劉強東案不予起訴的結果,有可能是放縱了犯罪,讓受害女生成了避免不公正審判的犧牲者,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沒有救濟渠道。因為受害女生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從受害女生律師致信明州大學擬起訴校方來看,下一步應當就是起訴劉強東了。
劉強東逃過了牢獄之災,但即將面臨女方律師宣稱的民事訴訟。我認為,受害女生如果發起民事訴訟,大概率能勝訴。
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由於刑事案件的判決涉及人身自由,定罪標準非常嚴格,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即確定性接近100%。而民事案件證明標準只要較高的蓋然性即可,即超過51%。
劉強東案的法律責任,並未終結,劉強東可能面臨巨額民事賠償。
怎麼看待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
法律事實不等於客觀事實,法律結果不等於人心所向,不予起訴不等於確定未實施犯罪。
劉強東涉嫌強姦案,是一個身價數百億、掌握巨大權力資源的富豪和一個21歲孤身海外的女留學生之間的博弈。
劉強東涉嫌強姦案,目前為止,法律事實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強姦發生」。但客觀事實是什麼?我們只能說:只有劉強東和受害女生知道。
劉強東案發生在2018年8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當時,劉強東攜妻兒到明尼蘇達大學參加管理學院為中國企業高管舉辦的暑期課程學習。8月30日,劉強東在一家日本餐館舉行晚宴,在該校就讀的受害女生(21歲,系該項目的志願者)受邀參加,被安排坐在劉強東身邊。隨後發生的事,雙方就各執一詞了。
據女方的說法,當晚她被不斷灌酒,以致酩酊大醉,毫無抵抗能力。受害女生想要回家,並請劉強東的助理幫她叫一輛出租車。她走出餐廳時,以為那是助理叫的出租車,劉強東也上了車。助理坐前排,劉強東與受害女生坐後排。司機帶他們去了一處豪宅,受害女生下車後發現自己不認識這個地方,隨後再次提出她想回家,並拒絕進入豪宅。他們又回到車內,「他把我拉進車,」她後來發信息跟朋友說,「在車裡,他開始對我動手動腳,我讓他停下,他不聽。」當晚約11點,他們到達受害女生位於大學附近的公寓,劉強東跟隨女生強行進入公寓,待了四個小時並洗澡,隨後實施強姦。劉強東告訴她,她可以成為鄧文迪那樣的女人(這可能是鄧文迪被黑得最慘的一次)。
8月31日凌晨,收到受害女生信息的同學兼好友打電話報了警。凌晨3點,警察到達公寓,分別對受害女生和劉強東單獨進行了問話。但受害女生由於害怕,向警方表示「誤會,沒事。」劉強東被送回酒店。直到當天下午受害女生在老師和律師的幫助下,第二次堅定信心並報警,導致劉強東被拘押。
而劉強東一方的說法,則從頭到尾都是女方主動親熱,事後反覆索要錢財,完全是相反的版本。劉強東的代理律師Jill Brisbois表示,劉強東在餐廳聚餐前不認識女方。劉強東和女方在聚餐時都喝了酒。劉強東沒有喝醉,女方也沒有任何行為跡象表明她喝醉了。
雙方都承認發生了性關係(這點劉強東無法不承認,因為女方保留了沾有精液的床單),但究竟是強迫還是自願,是罪與非罪的關鍵。如是自願,可以坐實劉強東婚內出軌。劉強東帶著妻兒赴美遊學期間和別的女生發生性關係,道德上難逃譴責。但強姦罪的關鍵是違背女方意志,強迫與之發生性關係。且是事發時女方的意志,而非事後反悔。
真相必然只有一個,可當晚房間裡到底發生了什麼,沒有第三人在場,強迫或自願,到底哪個才是真相呢?
強姦案受害者如何才能將惡人繩之以法
強姦犯罪,作為一種嚴重暴力犯罪,會給被侵害女性帶來的巨大心理衝擊和傷害,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後往往出現急性應激障礙(ASD),臨床表現為茫然、注意狹窄、意識清晰度下降、定向困難等。通俗理解,受害女性在被強姦後會茫然無措。因為羞恥心和擔心後續名譽及人身傷害,還會出現控告猶疑,舉證不定。而該類案件因為其隱秘性,隱私性,一般缺少第三方目擊證人。所以,強姦嫌疑人如果掌握巨大財富和權力資源,極易鑽法律空子,操縱法律從而脫罪。
根據美國Department of Justice和FBI 2009到2015年的數據統計,強姦案只有31%會報警,最終只有7%會被繩之以法。這凸顯了遭受性暴力侵害維權的現實困境。而在全球範圍內,性暴力犯罪是一種頻發,嚴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嚴懲,既是對犯罪的縱容,也會讓受害者陷入長久的傷害。
強姦案通常發生在私密場所,在雙方各執一詞情況下,很難認定犯罪事實。如果僅憑女方指控強姦即可定罪,那麼任何男性都沒有了「免於恐懼的自由」,都可能被構陷入罪。
因此,法律上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存疑有利於嫌疑人」原則。劉強東案就是典型。即現有證據既無法認定強姦,也無法認定自願,則推定是自願。
劉強東案中的受害女生保留了沾有精液的床單,說明她還是有一定的證據意識的。但是,沾有精液的床單只能證明發生了性關係,而不能證明強迫。違背女性意志才是強姦的最本質特徵。
根據我作為法律人的實務經驗,我想對強姦案受害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在第一時間表明拒絕的態度,不要試圖假裝親密以穩住嫌疑人。或者基於羞恥心,被強姦後強作鎮靜離開現場。這麼做反而會產生對認定強姦極為不利的視頻或目擊者。因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女方在事發前後和嫌疑人有親密舉動或事發後一切如常,則強姦就變得非常可疑了。
第二,賓館房間、酒店包廂、獨立辦公室等儘管是相對封閉的區域,但是門口有工作人員(服務員、同事等),受害人在遭到強姦時大聲呼救,逃離現場,讓工作人員聽到或看到,就能產生證人,證明性行為違背女性意志。
第三,一定要在事發第一時間報警,不要洗澡、不要洗衣物,從中可以檢出嫌疑人的DNA。如果嫌疑人未持凶器,受害人一定要反抗,如抓、掐、咬等,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跡。通過對嫌疑人、受害人身體(包括指甲內的殘留物)、衣物或者現場遺留的指紋、DNA、腳印、壓痕、齒痕等的鑑定,可以還原是否通過暴力方式強迫發生性行為。
第四,報案後,第一次接受警方詢問就一定要陳述事實。不要因為害怕或羞恥而隱瞞事實,在以後的多次詢問中,要和第一次陳述保持一致。否則,辦案機關會認為受害人說謊,導致強姦不被認定。劉強東案之所以不予起訴,關鍵原因即在於此。
第五,如果受害人內心確信性行為是違背自己意志的,就不要接受嫌疑人一方的任何財物,更不能主動向對方索要財物。
如果更多女性明白遭遇強姦一定要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報警,就能讓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懲處,更大程度地避免類似事情的再次發生。一個社會最大的悲哀不是惡人的囂張,而是好人的沉默。
(本文作者周筱贇,系供職於廣強律師事務所,專注稅務犯罪辯護與研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