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靈寶法院協助不法商人侵吞他人財產
靈寶,地處豫陝交界,河南最西部的一個縣級市,老子著寫《道德經》的故事就發生在靈寶的函谷關。而五年多來,當地到處在盛傳靈寶市人民法院故意採用五千萬元假證據配合不法商人侵吞合夥人巨額財產,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2009年河南靈寶商人袁躍增找到靈寶市總工會下屬機構河南恆之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之鑫公司」)與袁躍增實際控制的靈寶市中鑫珠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鑫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各出資500萬元,各佔50%股份,建設中鑫電子商貿城。合夥雙方雖然共同成立中鑫電子商貿城項目部,但沒有進行工商註冊,對外仍然用中鑫珠寶有限公司名稱。袁躍增任總經理,恆之鑫公司項目負責人許雲傑和另一投資人郭丙軍任副總經理,財務由雙方投資人委派,恆之鑫公司委派任翠霞任會計,中鑫公司委派袁銳平任出納,袁銳平系袁躍增的妹妹。
合作開發過程中,中鑫公司除用於買地的1070萬元投資外,前期僅有少量投資。2011年5月份,袁躍增與他人發生重大糾紛,不能按合作協議履行投資與建設中鑫電子商貿城項目,使項目擱置。恆之鑫公司許雲傑本著對投資人和眾多購房戶負責態度,通過轉借資金、擔保等多個渠道籌措資金,前後共籌措4000餘萬元用於中鑫電子商貿城工程建設,使工程隊順利施工。袁躍增見工程基本完工,為達到把整個工程霸佔為己有的目的,多次指使袁木森、建世國、張榮建等人糾集社會閑雜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到工地打砸。
2013年7月,就在恆之鑫公司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完成商貿城項目時,恆之鑫公司經理李永軍、許雲傑,中鑫公司經理袁躍增,第三合夥人郭丙軍三方算帳時,袁躍增控制的中鑫公司為侵吞對方財產,利用其保管項目部印章的便利,模仿已離職會計任翠霞的簽名,偽造13張共計5020萬元中鑫公司假投資收據,編造恆之鑫公司僅投資1640萬元,未按合同約定出資的虛假內容,將恆之鑫公司許雲傑方起訴到靈寶市人民法院,要求恆之鑫公司賠償中鑫公司100萬元違約金。
2013年10月,靈寶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聶全國擔任審判長,王項鋒、焦迎九為審判員。在庭審中,許雲傑見到中鑫公司提交的16張投資收據,當即就指出中鑫公司袁躍增方提交的其中13張共計5020萬元的為假投資收據。許雲傑指出,中鑫公司提交的收據上的時間分別為2012年3月——11月的編號為0000645—0000648、0000650—0000654、00001225—00001227、00001229共計5020元的13張收款收據為造假,因為2011年10月會計任翠霞已經離職。
許雲傑還指出,籌建項目部時,雙方約定項目部作為投資、管理機關,所有賬目由項目部管理、備案,資金往來必須有許雲傑與袁躍增共同簽字、批准後方能入賬。而中鑫公司提交的13張共計5020萬元所謂的投資款許雲傑毫不知情,並且沒有任何供銀行進賬記錄和相關公司會計賬目明細,沒有其它任何關聯證據證實,是單方證據,假的。
2013年12月,靈寶市人民法院2013年民一初字第1138號判決結果出來,判決書卻沒有提許雲傑質證中鑫公司袁躍增方提交的13張共計5020萬元收據的為假投資收據的重要事實,判決恆之鑫公司敗訴,賠償中鑫公司100萬元違約金。判決書第三頁載明瞭原告中鑫公司提交了投資款收條17張計7540萬的事實;在法院卷宗裡,中鑫公司向法院提交證據利息表也證明了其向法庭提交的投資款收條是17張,計7540萬元。但是,在同一判決書第九頁,收據款收條變成16張,計6090萬元,金額最大的一張投資款為1540萬元的收條「不翼而飛」了。中鑫公司對這張1450萬元的巨大損失居然一聲不吭,面對質疑,靈寶市法院主審法官焦迎久在深圳電視臺的採訪中竟然這樣解釋,「這1450萬元的收據沒認可,不是對你們更有利嗎?」更為離奇的是十三張假票中,一張票號是0001227,金額300萬元的收據,開票日期是2013年2月10日,這天竟然是農曆大年初一。
之後,恆之鑫公司上訴至三門市中級法院,敗訴了,到河南省高院被駁回了,各級法院都在迴避中鑫公司袁躍增方提交的其中13張共計5020萬元收據為假投資收據這個事實。
後來,袁躍增借用法院解除合同,使用手段和潛規則關係運作,將恆之鑫公司許雲傑方踢出中鑫電子商貿城項目,獨吞了中鑫電子商貿城城小區價值上億元的資產,使恆之鑫公司方投資4000多萬元血本無歸。
2014年1月,許雲傑撥打110報警稱遭遇巨額詐騙。靈寶市公安局尹莊派出所受理此案,並找到原會計任翠霞核實情況。任翠霞證實,由於投資雙方經常發生糾紛,不及時給她發工資,2011年10月她就辭職了,自己離職後沒有在公司賬目的單據上簽過字,後面單據上的簽名是怎麼回事她不知道。
警方還找出納核實情況。但出納袁銳平始終避而不見。
此案至今無下文。
2014年2月,許雲傑為阻止三門峽人梁青在恆之鑫公司出資建設的小區地下停車庫修建隔斷牆,指揮人將牆體砸毀,許雲傑等四人被袁躍增報案後羈押,於2015年8月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
恆之鑫公司在訴訟中發現,在靈寶市人民法院卷宗裡,中鑫公司向法庭提交證明自己投資款收條的單據,除了法庭上出示的一組而外,還有另一組與十三張假收據中相同票號、相同內容、相同的修改痕跡的九張單據,所不同的是,前一組有會計「任」和出納「袁」簽字,而後一組無會計「任」簽字。
許雲傑說,太可怕太險惡太膽大包天了,沒想到我這一生會遇到如此陰險狠毒之人,但也絕對想不到會遇到如此的巧取豪奪,13張假證據,5020萬元,竟然被不法商人串通法院依法操作,一口侵吞了!五年多來,我一直在不斷投訴舉報,眾多媒體對此案進行過大量報導,在三門峽市人人盡皆知,但相關司法部門充耳不聞,視而不見,集體失聲。一個商人怎麼會有這麼大的能力,操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