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國務院令確證P2P網貸受害者血本無歸(圖)


查詢法律和國務院令可以看到,P2P網貸受害者們將血本無歸。(圖片來源:Fotolia)

【看中國2018年8月23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正鑫綜合報導)日前,中國首家金融法院在上海掛牌成立,似乎給P2P網貸受害者們帶來一絲希望,但金融法院新任院長對媒體的一番話讓人心涼半截。查詢中共政府公布的法律和國務院令可以看到,P2P網貸受害者們將血本無歸。

金融法院難幫P2P網貸受害者討公道

中國突然多了成百上千萬的金融難民,他們是各類金融案件的受害者,尤其眾多P2P網貸平臺的危機爆發,使P2P網貸受害者們維權無望。8月20日,中國首家金融法院在上海掛牌成立,專門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其中包括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際網路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不過,在上海市高級法院8月21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新任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表示,因P2P網路借貸引發的刑事案件,不屬於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範圍。

上海市高級法院強調,對於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網路借貸糾紛,正確的理解是:以網路借貸平臺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網路借貸的民事案件和因平臺違法活動所引發的刑事案件。符合上述條件的網路借貸案件,只有在訴訟標的額高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情況下,才由上海金融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受理。

刑法和國務院令都證實P2P網貸受害者權益無保障

《看中國》記者經過仔細查詢中共政府發布的法律和國務院令,發現P2P網貸受害者權益無保障,基本上可以確定將血本無歸。

上海金融法院所說的刑事案件適應用的法律為《刑法》,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條款是: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最近各種所謂的金融理財平臺爆雷的案例特別多,而且很多都是P2P網貸平臺,有些警方已經立案,有的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立案,還有的是以「集資詐騙罪」立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義是,未經中國央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目前被立案的絕大部分都是以這個名義立案的,比如‘錢爸爸’、‘多多理財’、‘聯璧金融’、‘唐小僧’、‘零錢罐’、‘普資金融’、‘資邦控股’、‘合時代’、‘發財豬’等。

如果P2P網貸平臺從投資者那裡拿到的錢,並沒有進入到借款人那裡,而是存在自融行為,把錢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於關聯公司的經營、投資房地產或股市等,並且用其中的盈利或後續投資者的資金來給其他投資者兌付本息,這種行為就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

具體表現為:卷款跑路;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它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15年12月爆發的e租寶事件,其95%的項目都是假的,高管團隊都是被包裝出來的,從投資者那裡瘋狂吸收來的資金被大肆揮霍,這就是典型的集資詐騙。

警方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但是《刑法》所保護的是所謂的金融秩序,投資人、借款人並不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

因為根據中共政府公布的國務院令(第247號)《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十八條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第二十條 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在2011年8月做過修訂,不過仍然維持上述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的決定。

其中關鍵點在於:在警方偵辦、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法院執行、集資者(P2P網貸平臺)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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