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舊情人「借款」 官員辯稱不是受賄

【看中國2018年1月9日訊】江蘇豐縣原縣長郭學習二審被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9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該案二審判決書,披露了該案詳情。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郭學習的受賄款中,最大一筆174萬是在其舊情人丁某多次以公開關係、揭發舉報等方式威脅下的「借款」。

江蘇南京中院一審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郭學習利用其擔任江蘇省邳州市計畫與經濟委員會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豐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026萬元。2017年3月6日,南京中院認定郭學習行賄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50萬。

郭學習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7年10月16日,江蘇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時,郭學習提出前述174萬錢款應認定為借款,而不是受賄款,江蘇高院對該意見不予採納。江蘇高院認為,郭學習安排周某以借為名給予情人丁某174萬餘元,是郭對丁某的補償,最終丁某也未將錢款歸還,實質上是其通過丁某變相從周某那裡收受賄賂。

據報導,丁某2004年與郭學習相識,郭學習在新疆挂職期間,其多次與郭學習發生了兩性關係,後郭學習回到徐州發改委,兩人還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的兩性關係。至2011年兩人不再來往。

2013年10月,丁某因做生意失敗,找郭學習借款。因郭學習未理會,她發信息稱,如不幫忙就去鬧、告發兩人關係,郭學習遂安排當地企業老闆周某幫其解決借款。

郭學習跟周某說,丁某說是來借錢,實際上她能不能還、想不想還都是未知數。如果她不還錢那周某就擔著,周某說沒問題。另外,他還交待周某,給丁某錢的時候要她打借條,讓她知道錢不是那麼好拿的。

周某從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先後6次安排從程某、馬某及一家公司處借給丁某共計174.795萬元,並根據郭學習的要求,讓丁某辦理了借款手續。

郭學習在出事前打電話給丁某,告訴她如果紀委調查此事就說是和周某之間的借款,跟他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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