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引來房產稅這個虎趕不走高房價這頭狼(圖)
原文標題:房產稅真的是為了抑制高房價嗎?


抑制不了高房價,房產稅的民意基礎可能轟然倒塌。(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7年12月27日訊】關於房產稅,我所有的觀點都在這篇文章中。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

中國財政部部長肖捷在人民日報發表的關於房產稅(作者按:我這裡說的房產稅,就是官方所言的房地產稅。房產稅的名字從物業稅變成房產稅,我能理解,但從房產稅變成房地產稅,我到現在搞不清官方的用意何在,有何區別。所以,還是用我習慣的房產稅。)立法的內容引發的反響是在意料之中的。在我看來,無論是支持這個稅,還是反對這個稅,每一個人都意識到了這個稅和自身切身利益的關係。這是一種稅收覺醒,總比糊里糊塗的默默接受要好。

但是,即使是如此重大的問題,網際網路「低智商社會」的特徵仍然在這個問題上體現的淋漓盡致。這篇文章的原來標題是《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文4300多字,但關於房產稅的部分只有一小段,全部內容加上標點符號只有90個字: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

但這篇文章被各大媒體把標題改為《財政部長肖捷撰文:對個人住房按評估值征房地產稅》後一下子佔據了各大媒體的頭條。可見,學習十九大報告,還得靠標題黨來提升關注度。如果說這不算太大的誤導的話,文章最後一段關於貫徹稅收法定原則時間表的內容則完全被誤導了。文章最後一段是這樣的:「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按照黨中央審議通過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新開徵稅種,一律由法律進行規範;將現行由國務院行政法規規範的稅種上升為由法律規範,同時廢止有關稅收條例。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這一段裡面,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的內容本來和房產稅沒有太大關係,但被一些人有意曲解成房產稅2019年完成立法程序,2020年出臺實施。儘管我一直同意大前研一關於網路「低智商社會」的評價,但很多網友被這麼輕易的耍弄,還是出乎我的意料。

當然,在房產稅問題上,最令我震驚的是很多人對房產稅堅決支持的態度。老百姓對於加稅行為一般都是反對的,但唯獨在房產稅問題上,支持徵收房產稅的民眾比例之高,令人驚嘆。這種無私的要求政府對自己的不動產徵稅的行為雖然令人非常感動,但是,根據我的觀察,支持房產稅的很多要麼沒房,要麼只有一套房,他們希望房產稅的出臺,成為壓倒高房價的最後一根稻草。對於房產稅能否降房價,我其實一直給大家潑冷水。無論是中國房價上漲的邏輯,還是美國等國家房價的規律看,影響房價最大的因素是供求關係以及房地產政策,包括貨幣政策、土地政策,而不是稅費。在政策刺激房地產,以及房地產供求關係緊張的情況下,1%到3%的房產稅對於高淨值人士和炒房者而已,基本是微不足道。世界上有那麼多的國家有房產稅,但仍然避免不了房價不時的暴漲,這是一個非常殘酷的血淋淋的事實。

在房產稅問題上,我過去寫了一系列文章,對於房產稅的作用,房產稅的目的,房產稅立法的國際慣例,都苦口婆心的進行過常識性的普及。但讓我感覺遺憾地是,在這個「立場遠遠高於是非」的時代,被高房價逼得喪失基本判斷的很多民眾並不會重視你關於房產稅的客觀意見。

我過去一再強調,本人並不反對房產稅,從改革的視角而言,通過對房地產領域現存的各種稅費的規範和調整,在總體稅負不改變的情況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環節的稅收,減少或者取消交易環節的一些不合理的稅費,通過設置合理的房地產稅收體系給房市以明確的制度預期,使之成為地方的主要稅源,這個大方向沒有任何問題。

但我認為,房產稅涉及老百姓80%左右的財富,這可能是中國有史以來對老百姓的財產影響最大的一個稅,在一些重大問題和障礙沒有論證清楚的情況下,人為設置時間表,倉促開徵,勢必引發一系列的重大問題。本人強烈認為,在房產稅立法過程中,必須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回答清楚以下五個重大的問題,這攸關老百姓的財產權利,攸關中國房地產的健康發展,攸關稅法法定原則能否全面貫徹:

第一,必須明確房產稅的徵收目的。房產稅徵收目的是什麼,這是制度設計者必須回答的第一個問題。是為了抑制房價,抑制投機,還是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在房產稅的徵收目的上,筆者堅決反對那種含糊不清的「與國際接軌」之類的站不住的理由。

可見,就制度設計的初衷而言,制度設計者到現在為止都無法說清楚房產稅的政策目標究竟是什麼,是完善房地產稅收體系,還是為了抑制高房價?要完善稅收體制,就要在徵收房產稅的同時,大幅度的取消其他的稅費,而要抑制高房價,就要認真研究導致高房價的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究竟是土地制度出了問題,還是貨幣政策,還是其它。

房地產市場20多年的歷史證明,高房價的成因是很複雜的,治理高房價需要一整套制度體系,不可能靠一個兩個手段就能奏效。在過去的調控政策中,稅收的手段不是沒有用過,但效果寥寥,將治理高房價的希望寄託在房產稅上,肯定是「所託非人」,會很受傷的。從國際上看,大多數徵收房產稅的國家,很少有國家徵收房產稅是為了抑制高房價,很多國家在房產稅立法時,甚至特別強調不對房產稅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房產稅在很多國家的目的主要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比如,以英國為例,房產稅是唯一的地方議會可以決定的稅收,佔英國地方稅收收入的比例高達90%以上,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也在60%左右,可謂地方財政收入的第一來源,在這個意義上,很多國家地方的財政都是「土地財政」,但在英國,從未聽說民眾對房產稅的抱怨,而且都是主動申報,這些稅收,最後用於社區教育、醫療等各方面的建設。

而且,英國地方政府並不是無限制的徵收房產稅,而是每年確定一個徵收支出的總預算,減去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和其他收入,只有差額部分才徵收房產稅,同時,還對低收入階層完全免稅。這樣的一個稅收體系決定了房產稅雖然是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但民眾對其具有高度的認同感。

如果不事先論證清楚,一旦房產稅上馬,而房價再次出現暴漲,房產稅的民意基礎將立即瓦解。

第二,房產稅是簡單的增稅,還是要同時減免其它稅費?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房產稅的立法思路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即老的房產稅,對個人房產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房地產開發領域的各種收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稅費合併,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按年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即現在的房產稅)的思路。

可見,房產稅的出臺是和其他稅費的改革與減免並行的,不是簡單的「增稅」,2003年之後關於房產稅的改革,特別是後來重慶、上海的試點,卻悄然轉換成「增稅」的思維。只談房產稅,不談合併或者取消其他的稅費。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中國房產稅稅費不僅不算低,而且很高,與房地產開發和交易有關的稅費高達幾十種,佔房價的比例保守估計在40%左右。

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領域稅費改革應該在維持現有稅負水平的基礎上,調整結構,而不是只強調徵收房產稅,但對於其他稅費卻不進行調整和清理。如果房產稅的改革只是增加一個新的稅種,而不是對中國現有的不合理的稅制進行徹底的改革和重新的設計,這樣的改革則無異於在本來已經很重的稅負基礎上,再加稅,而在購房者對房價沒有任何話語權的情況下,這樣的稅收最終會轉嫁給購房者的頭上。

因此,房地產領域的稅費改革應在維持現有稅負水平的基礎上,調整結構,而不是只強調收稅,卻不理會其他稅種。如果貿然開徵,意味著房地產領域的稅負將更重。儘管這次肖捷在人民日報的文章提到,「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這種思路已經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確立的思路不同,「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究竟「適當」到什麼程度,我們無從知道。「增稅」的立法思路很可能替代了過去的「合併思路」。

第三,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的關係如何。這是各界最為關注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房地產領域最大的特色是「房權」的無限性和「地權」的有限性。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房地產產權,可謂患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土地只有70年的產權,而房子卻擁有無限期的產權。這在制度設計上直接導致房產稅的改革「借鑒」國際經驗就成了一句空話。

在中國的房價裡面,土地的出讓金佔了很大的比重,用老百姓的話說,所謂的住房產權不過是70年的長期租賃權而已。如果要徵收,起碼應該對「土地」和「房產」進行分割,這在現實中是很難的。因此,要徵收所謂的房產稅,要麼改變土地制度,實現土地權屬的絕對擁有,要麼對房子的產權進行人為的分割,否則,就無法自圓其說。

因此,在立法的時候,必須明確房產稅徵收之后土地出讓金是取消還是正常收取,徵收之後的房產稅究竟又做何用途,是搞政績工程,還是用於保障房等民生領域的建設?不對這些問題進行回答,我們就無法理直氣壯的進行立法,更無法理直氣壯的講什麼國際經驗,與國際接軌云云。

第四,房產稅是否可以讓房價下降。從理論及歐美等國的實踐看,建立在土地權屬永久基礎上的房產稅作為持有環節的稅收,通過增加房東的持有成本而能夠促進房價的合理回歸。但是,這種房價的回歸併不是各國徵收房產稅的直接目的。

筆者研究了很多國家的房產稅徵收目的,大多就是為地方徵收提供最主要的財政收入,特別是,各國的地方政府,在徵收房產稅時,制度設計上儘可能的不引發房價的劇烈波動。但是,由於中國房地產市場的長期畸形發展和制度的不健全,中國的房產稅在設計之初,就揹負其讓房價回歸的政策使命。

但實際上,就房價的簡單邏輯而言,影響房價的因素非常多,供需關係、土地制度、投機因素、貨幣供應等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房價的因素。房產稅本身可能會影響房價,但不會成為影響房價走勢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寄希望於用房產稅來遏制高房價,甚至用房產稅來代替限購等抑制投資投機的措施,都是房產稅難以承受之重。

當然,站在一個制度框架體系的角度而言,房產稅在整個房地產制度體系中是可以起到穩定房價的作用的,但這不是房產稅立法的主要目的。房產稅的第一目的就是為政府增加收入,沒有比這個目的更重要的目的了。所以,當你對高房價萬般絕望,把最後的希望寄託在房產稅上的時候,你最終一定會明白,這是這麼天真幼稚的想法。

第五,關於房產稅立法的其他關鍵技術問題。主要有:一、房產稅和房地產稅究竟是什麼關係?究竟有何不同?二、肖捷的文章提出按照「評估值徵稅」,如何評估?美國徵收房產稅是要對每個房子都進行具體評估的,因為每個房子的價值都是不一樣的。如果真的按照評估值徵收,我們是否有那麼多的評估人員?三、稅率如何確定,如何確定免征範圍?無論確定1%,還是3%,對房價很高的城市而言,絕不是一個小數字,在免征範圍上,如果不能合理設計,很可能出現大量的避稅行為出現,造成稅收徵收的不公平。

對以上種種的問題如果沒有明確的答案,筆者呼籲房產稅的出臺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美國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曾經意味深長地指出:「徵稅的權力事關毀滅的權力。」房產稅是一項重大的改革工程,其影響遍及政府、開發商和每一個民眾。對此應嚴密論證,科學評估,慎重推行,而不能為了某種極其功利主義的目的而急於推出。

特別是,絕對不能為了政府短期的增收目的而徵收。對於房產稅的目的,房產稅的設計,房產稅的具體制度細節都還存在巨大分歧的情況下,貿然徵收不僅會危害公民的基本產權,而且會影響政策的合法性。

亞當斯密也言:「毋庸置疑,無法無天的徵稅,不管是平時還是戰時,不管是徵收國民財富的一半或者兩成,皆為人民的反抗提供了正當的理由。」中國未來的房產稅應該系統設計,全盤考慮,不僅僅應該明確房產稅的徵收目的,還應該對現有的涉及房地產的稅費進行合併和處理,從而建立起設置科學、稅負合理、推動房地產健康發展的對房地產稅收體系,離不開合法的設稅程序。

筆者贊成在房產稅問題上「立法先行」的基本原則,而且呼籲房產稅的立法應該公開、透明,全民討論,學習之前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很多民事立法的好的經驗,每成熟一個草案,都應該公開徵求意見,並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壓力測試。房產稅要明明白白,清清白白,而不能不倫不類,不能出臺一個最後多輸的方案。稅收不像調控政策,稅收一旦徵收,修改起來制度成本實在太大,既然已經耽誤了十多年了,何必要爭朝夕?我倒是覺得,在立法程序上慢一點並不影響什麼,如果只是追求簡單的「時間表」,拿出一個誰都不滿意的方案,抑制不了高房價,那個時候,房產稅的民意基礎可能轟然倒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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