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議大陸褻瀆國旗等法律

【看中國2017年11月21日訊】中共新華社十月三十一日報導,中共在國旗法後又增設了國歌法,對於褻瀆國旗或侮辱國歌國徽,《中國刑法修正案》規定,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或予以拘役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等。新華社並表示這是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從十月一日正式實施。中共本來已經宣布過國旗法,此次又新增國歌法並加重刑責,這既是海內外一些情況所引發,也是中共內心焦慮和恐懼的表現。中共這條新設法律的出籠,從表面看或許與香港有關,例如香港民眾觀看球賽時,球迷對演奏中共國歌發出不滿的噓聲。而美國發生的運動場作賤國歌,或許也刺激了中共的神經。至於當眾燒燬國旗,不僅世界上屢見不鮮,大陸人尤其是香港人,燒旗表達憤懣也時有發生。

國旗國歌國徽等等象徵標誌,國民是否可以用於表達不滿?要回應這個問題,先應該明白什麼是國旗,中共管控下的大陸是否有國旗,國旗等是否可以用於表達意見等問題。國際上眾多國家的國旗,基本上以民族歷史、信仰、理念、追求,以及文化地理特徵構設國旗。例如美國國旗藍白紅,象徵了真理、正義和勇氣,而旗子上的星條,則代表了五十個州和建國時十三個州的歷史。現在能夠查閱到的唯一例外,則是大陸中共所謂的國旗,是赤裸裸專制權力的明確宣示。中共所謂的國旗一顆大星代表中共,四顆小星賞賜工人、農民、知識份子和民族資產階級,表示擁戴和順從效忠中共。這種旗子的含義與歷史信仰理念追求,根本拉扯不上一毛錢關係,不過是以黨為名的暴力團夥的幫會旗子罷了,所以中共管控下的大陸沒有真實意義上的國旗。同樣中共的所謂國歌,也僅是抗戰一時的歌曲,完全不能顯示出民族的歷史信仰理念和追求等。

其實國旗即使真正表達國民的歷史信仰理念追求,民眾也並非不可以用來表達不滿和抗爭。美國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關於約翰遜焚燬國旗的審判,就是極為典型的表達自由的體現。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中指出,焚燒國旗的約翰遜之所以被認定無罪,是因為這是一種象徵性的言論,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任何人都有權與眾不同,焚燒國旗並沒有導致破壞和平的威脅。而在判決的補充意見中,大法官進一步闡述,一個會讓我們自己感到反感的案件,我們有時必須做出並不喜歡的決定,因為這決定從法律和憲法的角度是對的,國旗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其實保護蔑視國旗的人,不僅是法律和憲法角度是對的,從公平和維護髮展的角度也是對的。一個國家即使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滿意,總還有少數的人不滿意或反對,作為納稅人當然有權予以表達。而且歷史一再證明少數人的意見並非完全不正確,扼殺少數人的意見倒是往往阻礙歷史發展和社會公正。

所以美國保護言論自由,包括焚燒國旗和不敬國歌的自由,是人類發展未來必有的前景。雖然目前認為焚燒國旗不敬國歌,屬於違反法律的國家不在少數,包括不少公認的民主國家,但是對於這類違法的懲處鮮少進行。不過這當然不包括中共等專制極權社會,這類專制極權政權頒布此法絕非吃素的,而是認真要民眾付出鮮血甚至生命代價的。中共管控下的大陸包括所謂一國兩制的香港,在習近平掌權後已經大張旗鼓的多次予以過這類迫害。習近平掌權後大肆進行此類規定和立法,例如所謂的不准妄議中央。其實這類規定或者法律,不過是拾取古代帝王的牙慧,因為帝王們早已經發明瞭大不敬之罪。而大不敬這類罪讓現代人印象深刻的,唯有封建凶蠻暴虐那些非人殘忍。而習近平滿腦袋封建餘孽意識,從特意在故宮皇帝接見外邦之地,接見美國總統川普的安排中可見一斑。然而歷史之潮不是一兩個回浪可以左右的,花錢納稅者有權挑選和評判是天經地義,那種落在強盜手裡被迫交錢並飽受凌辱的日子,相信不論是在大陸還是世界其它角落,終將是不久於世的迴光返照。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本文留言

作者劉青相關文章


相關文章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