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實施「好人法」 究竟能夠保護誰?

【看中國2017年10月1日訊】(看中國記者端木珊綜合報導)10月1日起,大陸開始實施《民法總則》,其中一條被戲稱為「好人法」的條文最為引人注目。評論認為,好人也要立法來保護,凸顯可怕的社會現實。與此同時,民眾也質疑「好人法」的可行性。

10月1日,大陸正式實施《民法總則》,其中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文,被外界戲稱為「好人法」。

雖然「好人法」名義上是用來保障救助者,鼓勵伸出援手,但網民直言,「法律再完善,如果執行起來有偏差,那麼其和廢紙沒啥區別」。

香港《東網》引述評論認為,「好人法」是否可行,需在後續的執行工作中體現。另有網民質疑「好人法保護好人,那是不是對詐騙的惡人就放過了」,「這個法律真是好諷刺啊」,「嚴懲那些壞人才是對好人真正的保護」。

《自由亞洲電臺》援引珠海市民趙先生認為,訂立「好人法」是本末倒置的做法。「首先立(法)意(義)已經有問題,1個好人做了好事之後,居然還要立法去保障這個好人。第2就是,如何界定1個好人呢?會否出現有加害者,裝成好人去避開一些責罰的機會呢?好人法的執法到底要如何執呢,當好人和受害人(受助人)各執一詞的時候,那個界定位又在哪裡呢?所以這個好人法到底可不可行,可行性是1個問題。」

中國問題學者薛馳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表示,「好人法」能夠出臺,一方面是因為大陸社會問題重重、道德崩潰、社會衰敗;另一方面,當局希望能製造些救命稻草給老百姓看,至於後果如何他們就不管了。

助人為樂反遭敲詐,近年來,這類事件在中國屢見不鮮。

2006年,南京市的民彭宇,將骨折倒地的徐壽蘭送到醫院,並墊付了醫藥費。徐壽蘭卻反指彭宇撞了她,應負主要責任。彭宇亦因此被告上法庭,最終要賠償4萬多元人民幣給徐壽蘭。

於是,「彭宇案」成為「好人沒好報」的代表。從此,中國大陸時常會出現「扶不扶」的報導和討論。

2011年的「小悅悅事件」最為人熟知。當時兩歲的王悅相繼被兩輛車碾壓,而在7分鐘的時間裏,18位路人都沒有伸手幫助。事件再次引發大眾有關「道德滑坡」的討論。

就在「好人法」實施的幾天前,原中國藝術體操隊隊員張豆豆還在微博談到自己助人竟被敲詐的經歷。9月28日,張豆豆在北京看見有長者跌倒,於是上前扶起對方,結果被3名年過半百的長者「圍攻」,最後被敲詐100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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