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下腳料的悲劇角色
律師總給人以光鮮而且神秘的色彩,尤其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律師,不但往往作為社會精英被人們讚嘆,而且在各項社會活動中也多可見他們叱吒風雲的身影。但是,律師在中國卻不是這樣,與西方民主國家相比,中國律師的境遇是十分難堪的,甚至與西方國家律師的情況完全相反。現實中,中國律師時常處於受蔑視、被排擠,或遭受打擊甚至迫害的境地。中國律師在執業中所受無情之制約、非法之刁難、卑鄙之構陷的情況是非常嚴重的。比較中西方律師的差異,就中國律師在中國的境遇而言,可用一句形象而精煉的話來概括----中國律師是中國體制模仿西方司法形式的下腳料。
下腳料是在機械自動化產品製造特別是在模具生產中作為殘餘分離的邊角廢料,是沒有用的東西。機械自動化生產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有用的產品,而不是下腳料,但是若要模仿這種快捷而方便的生產方式必然會產生相應的下腳料。用下腳料註解中國律師雖然不雅,但比較形象,因為這是事實。
中國的律師制度始建於一九八零年,以前沒有真正實行過律師制度,所以中國目前實行的律師制度與中國改革開放同步,是中國模仿西方司法運作形式的主觀產物。然而,在現實中,中國律師卻是一個尷尬的制度。中國律師對集權者來說是一個棄之不能,卻又難以完全接受的東西。中國原本沒有成熟的司法運作體系,在專制意志及程序虛無主義思潮掌控下,中國司法活動先是移植前蘇聯的做法,後又乾脆拋棄法院和檢察機關的設置而任由公安警察機關獨自行使偵查及公訴和審判的權力。非但如此,在現實中,中國甚至時常發生由政府長官或者中共黨的書記拍板捕人關押,甚至不經程序公然剝奪民眾人身自由和生命的情況。中國司法活動不但長期處於極度混亂和無序的狀態,而且常常被野蠻和殘酷所支配。相反,西方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經歷了幾百年的實踐已經形成為一個成熟的體系,在文明世界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成為世界司法活動的主流而被紛紛學習和效仿。所以中國要改革開放,要融入世界,要想獲得與西方一樣的物質財富,就必須要選擇與世界主流社會的運作模式接軌,在司法活動上就不得不移植西方的法律形式及司法運作模式來應對大局。
然而,一定的司法形式是由一定的政治法律意識形態決定的。西方文明社會的法律制度與其民主自由的社會本質相聯繫。其理念上崇尚思維自主,制度上允許政治異見,法律上保護言論自由,否認思想犯罪,國家權力運行的核心價值是分權制衡。在其政治法律體系之內沒有絕對的權力,否認個人及集團權威。任何政治勢力和權力主體均須在在法律的框架內按規則運行,多元化政治格局依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平衡運作。而律師作為私權利及社會活動個體的代理人及其權利的直接維護者在其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防止和抗衡公權力的氾濫肆虐及保護權力角逐下孤獨個體的正當利益中,西方民主國家的律師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師在西方民主國家無論是法律條文上還是司法活動中都具有名副其實的地位。
而中國大陸則屬政治權力一元化壟斷體制,既成的政治權威不但高度集權,而且在上層建築領域強制思想統一,法律上否定政治異見。在中國大陸高度集中的各級權力結構之內不存在政治主張對立的主體,更不存在不同政治意識主體的更替和輪換。在中國大陸,中國共產黨壟斷下的政治核心權力完全作為君權一樣被神化而不容窺視和非議。
在中國大陸,家族繼承式的接班成為大陸最高領導集團權力更新輪換的唯一途徑;買賣交易式的討價還價使得各個政治勢力集團依實力不同而將國家的各公權力要職瓜分完畢,內部紀律約束和自我道德反省的方法成為糾正國家最高權力運行中的錯誤和過失的基本方式;並且這種繼承、瓜分、反省已發展演變為一種習慣定式,成為一種理所當然的常態。
長期以來,中國統治集團的政治利益高於一切,而集權者的個人意志又實際成為解讀法律的基本原則並可成為處理具體個案的依據。高度集中的權力傾力保護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政治集團的特定利益和最高領導個人的權威形象。在中國的各級權力架構體系中,不存在外部權力制衡的法律空間,金子塔式的權力結構使得各級官僚只向權威看齊並只對上級負責。最終的、最高的權力只能歸屬最高的統治集團或具有終極權威的個人。而法律,只能淪為匍匐在特定政治利益之下的蹩腳的註釋。
因此,中國模仿西方的司法活動形式必然會產生水土不服的問題,而律師制度下衍生的律師群體就是一個最難消化的抗體。
在中國,法律活動儘管模仿了西方的對抗形式,但在實質上卻不允許存在任何意義上的外部制衡。中國的司法活動儘管表現為由多個公權力部門分工完成,但各部門間卻不存在實質意義上的制約機能。加之中國各司法部門均屬於那個絕對權威、並且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主體---共產黨的上層集團領導,使各部門間的分工僅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公開的司法活動僅起到了表演的作用,公檢法各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木偶似的表演令人可笑甚至噁心。或可說,中國司法活動中的所謂對抗,只能算是在一個威嚴家長帶領下的孩子們所做的低級遊戲。在這樣的場合,中國律師作為體制外的孩子,想要參與體制內的遊戲,獲得一絲應得的照顧或垂憐,非但要取得親子們的好感,而且也必須獲得家長的恩准。
儘管中國的司法活動並無實質上的對抗和制衡機能,儘管形式上的對抗遊戲也不會對中共的一統權威造成實質危害,但是,就中國律師這點形式上的表演權力也往往不能為中共所接受,中國律師若再稍有出格的表現,則更為中共所難以容忍。中國律師是一個由於客觀的原因而未被納入體制豢養的群體,也正因這一事實,促使中國律師有了獨立思考的機會,並形成了最敢質疑的群類,成為中國最先覺醒的一個階層。意志獨立與人格獨立使得中國律師無法與專制集團沆瀣一氣。也正是這一點決定了中國律師的不屈的性格,成為了一個不易屈服的群體。
中國律師正是由於這一點「天然」的本性使得其往往難以溶於中共獨裁統治的現實,而也常常處於兩難的境地。中國律師在執業的現實中,法律明確規定的律師所本應具有的參與訴訟的權力總被隨意剝奪。而允許閱卷、允許會見、允許調查、允許質詢這些成文法本來規定給律師的權力,則均變成了司法機關可隨意用來施舍給律師的「恩賜」。
面對冤假錯案,面對中國弱勢群體被欺壓被凌辱的現實,若有律師一旦怒髮衝冠,頭腦發熱,挺身而起企圖與強大的國家工具對抗時,則其悲慘的命運就必然要注定了。辯護人偽證罪和顛覆政權罪以及諸多的口袋罪名都會隨時變換著花樣而成為對律師的殘酷殺器。
在世界民主大潮洶湧澎湃的今天,中共操縱的傀儡人大「會議」除了繼續承擔中共政治花瓶的功能之外,卻又毫無顧忌地不斷加大並擴充著可以稱裝任何行為的口袋罪名。現實之中,任何一個由律師的執著而被披露或歷盡千難萬險而被糾正的冤假錯案,其中的律師都會被認為是中共黨的統一領導下的異己者,都會被評判為給黨抹黑,都有可能伴隨著冤假錯案而增加了一個被鎮壓的律師。經統計,中國律師作為以行業劃分而被課以犯罪受刑的情況在各行業中的比例是最高的,其中百分之九十九又是與律師執業相關,而大都是律師在執業中惹惱了中共的權貴後,被律師所抗辯的司法機關在中共權貴惱羞成怒的情況下肆意所為。律師個體一旦進入「抹黑者」的行列,即刻會處於隨意被非法構陷、失去人身自由、丟掉賴以安身立命養家餬口飯碗的境地。現實之中,中國律師執業之艱難,處境之險惡,駭人聽聞,世界罕見。
因此,體制內的權力及權威利益的一統性,共產黨獨裁下的政治壟斷性注定中國律師必然要被邊緣化或異己化。中國律師在中國現行體制內並無政治地位的情況下,僅依據道德的純淨感和法律神聖的意念而欲行作為一番是根本行不通的,在黨獨裁和領袖意志肆虐橫行的體制之下。中國律師若只認法律不認權威、不服從共產黨的權貴集團的政治權威,實屬不識時務,自尋死路。
所以,現實擺在面前,中國律師要麼違背良心與集權者高度保持一致,以屈膝媚顏的姿態去博取主人的誇獎;要麼只有避開公權力肆虐的領域,而只憑所掌握的法律形式上的技巧在民商事的糊塗圈內以訟棍般的嘴臉去討得一碗殘羹剩飯。除此之外,中國之現實沒有給中國律師提供可以選擇的第三條路去走,在中國的現實土壤之中沒有律師正常生長的養分。
律師的引進,在共產黨獨裁集團來看本以其用來作為司法文明的點綴,企圖以其作為標榜民主的花瓶,但實際卻未料其往往無法掌控,竟然最後演變成了一個討厭的抗體。然而對於中國律師本身來說,在獨裁的土壤之中固然可以產生一些異類,但畢竟無法抗力罪惡的體制。由此可以認定,中國律師的悲劇的角色是在其設立之初就被注定了。儘管歷史將中國律師推到了民主大潮的前沿,儘管歷史使中國律師揹負上了光鮮的色彩,儘管中國律師也已形成了一個幾十萬的龐大群體,但由於其身處中國這樣一個高度集權的國度,面對強大的專制力量,卻也只能像苦海中的一葉孤舟,雖然奮力拚搏,不但無法一一撈起那在苦海中掙扎的冤鬼,卻也無法左右自己的命運,甚至無法保障自身的安全。
客觀地說中國律師沒有能力拯救正義,也無法揹負起文明民主的理想。中國律師遊蕩在天堂和地獄之間,孤獨而無奈,既無法進入天堂享有應有的喜悅,也無法堵住製造冤案的地獄大門。
作為一種西學東用的東西,一種依法治國的形式陪襯,中國律師儘管在現實中演變成為了中共的異類,但最終也不可能對現有體製造成威脅,更不可能動搖中國共產黨的獨裁根本。對於中國集權者來說,中國律師整體上雖然不會與他們同流合污,但他們卻也自信對於律師群體的把控易如反掌。中國律師所能給獨裁者帶來的,只能是美麗的畫皮,偽文明的點綴,僅僅是一個可以被隨意拋灑的法治符號。甚至可更進一步地說,中國律師的現實是被中國獨裁統治者所晶晶樂道的,因為中國律師在偌大的中國,現實之下,除了揹負了一個響亮的空名之外,百無一用,只能被當作一種特定的下腳料,而在血腥的政治之下,起著掩飾專制肆虐和特權橫行的遮羞布的作用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