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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歐盟居留權 林鄭參選資格受質疑(圖)

作者:端木珊  2017-03-17 22:3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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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歐盟居留權林鄭參選資格受質疑
林鄭月娥和曾俊華的家屬分別擁有英國國籍和美國國籍(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3月17日訊】(看中國記者端木珊綜合報導)距離香港選舉不到10天。候選人之一林鄭月娥近日在接受電臺訪問中自曝,她的丈夫林兆波和兒子是英國籍,並且「都無意放棄英籍」,觸發對她參選資格的質疑。

據《蘋果日報》報導,林鄭月娥日前接受電臺《am730》訪問時,透露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她與家人通過「居英權」計畫取得英國國籍,在2007年她上任發展局局長前,林鄭已放棄英國國籍。不過,林鄭的丈夫林兆波及兩名兒子則一直持英籍至今,並表明即使她當選也無意放棄英籍。

據悉,「居英權」計畫源自1989年的六四事件,六四屠殺後,眾多港人因喪失對中共政權的信心而申請移民,希望趕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逃離香港。1989年12月20日,時任港督衛奕信公布「居英權」計畫,准許香港5萬個家庭、約22.5萬港人,可依照《1990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案》成為英國公民。

根據歐盟指令2004/38/EC號訂明,歐盟公民只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或護照,毋須手續就可以無條件在歐盟成員國居留3個月;陪同該公民的家人,即使沒有歐盟國籍,亦同樣享有居留權。

而香港《基本法》則列明,特首必須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港人擔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亦列明,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人才有資格被提名參選特首。

由此時事評論員黃世澤在網志質疑,目前英國仍是歐盟成員國,英國公民同時還可享有歐盟公民身份,並享有歐盟居留權。因此黃世澤質疑林鄭可通過丈夫歐盟公民的身份,擁有歐盟居留權,不符合特首候選人的資格。

但法律界選委、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有不同看法,認為林鄭的這種居留權有太多限制,且必須與丈夫一同行使,他認為林鄭應該不屬於《基本法》中禁止特首擁有的外國居留權。

對於外界質疑,林鄭月娥及其競選辦公室都未對外界作出回應。

除了林鄭月娥外,另一位候選人曾俊華的家人也擁有美國國籍。據《法廣》報導,年幼移民美國而擁有美國國籍的曾俊華,1999年出任海關關長時已因《基本法》要求而放棄美國國籍,但其妻子及兩名子女仍擁有美國國籍。

不過,美國法律與歐盟規定不同,港人與美國公民結婚不會自動享有當地居留權,必須自行申請移民,獲批永久居民身份後,才能在美國居留。曾俊華早前在訪問時,未對一旦當選會否要求家人放棄美國護照表態,只是說應由家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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