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被判18年(圖)


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在法庭上。(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2月18日訊】2月17日,中共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山東泰安市中級法院宣判。孫鴻志被判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80萬元人民幣。

法院判決稱,2002到2014年,孫鴻志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20萬餘元,侵吞公款164.1萬餘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孫鴻志家庭財產及支出達3525萬元,只能說明來源的只有2571萬元,其餘的953萬元的財產來歷不明。

法院稱,孫鴻志主動供出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貪污犯罪事實,主動退繳涉案贓款,對其從輕處罰。

孫鴻志因從吉林官場發跡,也被認為是張德江為首的江派「吉林幫」成員。2014年12月25日,孫鴻志被帶走。2015年6月15日,被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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