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美國司法獨立的範本(圖)


川普簽署總統行政令。(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7年2月8日訊】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三人法官小組週二(2月7日)晚上針對川普(特朗普)總統移民行政令的訴訟聽取了訴訟雙方的口頭辯論,此案還有待法庭進一步判決。川普總統的行政令要求無限期禁止在美國安置敘利亞難民,並暫時限制7個以穆斯林為主的國家的國民入境美國。一些專家指出,圍繞總統行政令的訴訟是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法律原則的精彩體現。

聯邦法院介入總統行政令

華盛頓和明尼蘇達州司法部長上週起訴了川普政府,理由是總統的行政令對居民構成傷害,事實上是在為歧視的行為開綠燈,但是在這個案子中代表川普政府的美國司法部反駁說,這個問題涉及國家安全,總統是在法律賦予他的許可權範圍之內頒布這一行政令的,而且隻影響7個以穆斯林為主的國家。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下轄的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詹姆斯·羅伯特上週五做出暫停執行總統移民行政令的裁決,這一裁決立即生效,而且適用於全美。之後,美國司法部提出緊急上訴。受理上訴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這個案子中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是否維持聯邦下級法院對川普總統的移民行政令所做出的暫停執行令。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羅伯特法官做出上述裁決的幾個小時前,與他同級的波士頓的另外一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納撒尼爾·戈登卻做出相反的裁決,他拒絕延長該州法庭先前頒布的一項阻止川普移民禁令的法庭限制令。此案是否會上訴到他的上級法院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還不得而知。但是,一旦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做出維持其下級法院的判決,與同級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形成對立,那麼此案最終都有可能經上訴到達聯邦最高法院。

專家指出,有關訴訟將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體系體現得淋漓盡致。雖然法律程序拖拉,但它旨在確保任何一個政府部門的權力不被濫用。

區區聯邦法官和總統叫板

在羅伯特法官做出判決後,雖然川普總統對判決表示強烈的不滿並誓言要將其推翻,但是他領導的政府還是迅速遵照法庭的判決暫停實施行政令。因此,目前美國仍然保持了過去邊界開放的狀態,出入境基本上沒有變化。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律師艾倫•德肖維茨(Alan Dershowitz)說,川普總統執行而非無視法官暫停令的做法,體現了他對獨立的司法機構的尊重。

他說:「憲法設立了三大平等的政府機構。由法官組成的司法部門和總統一樣強大和重要。若出現違憲情況,僅一名聯邦法官就可以叫停總統。法官擁有如此大的權力,全世界恐怕唯美國莫屬。該權力自200多年前憲法創立以來就有了。」

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教授邁克爾.多夫(Michael Dorf)補充說,總統的權力不是絕對的,他必須按照憲法以及國會制定的法規所賦予他的權力行事。

多夫說:「我們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這個原則過去受到過挑戰,但是法庭一再判決說,總統和所有人一樣都必須遵守法律。」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班扎夫(John F. Banzhaf III)說,雖然法律要求法官把判決的適用範圍限制在他所管轄區域,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班扎夫說:「根據我們的法律體系,美國任何一個法庭的法官都可以做出有可能對全美都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儘管這個做法不同尋常,而且不為人所贊同,法庭也不鼓勵這麼做。但是,這個情況有些時候是會發生的。」

法庭判決不一致聽誰的?

美國聯邦法院從上到下分最高法院、巡迴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三個等級。聯邦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它的判決在全美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一共有13個,分別管轄13個不同的區域,聯邦地區法院有94個。

不言而喻,聯邦最高法院具有終審權。但是,由於它每年受理的案子不超過100件,因此它下轄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尤為重要,而且在全美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問題是,如果不同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做出不同的判決,而聯邦最高法院又沒有介入審理,那麼,執法部門應該聽誰的呢?這是過去很多判決先例,以及圍繞川普總統移民行政令的訴訟所面臨的棘手問題,因此出現過各個司法管轄區執法不一,或是執法部門選擇性執法的情況。

以川普總統的移民行政令為例,國土安全部門目前只是遵守執行了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詹姆斯·羅伯特的判決,而不是與他同級的波士頓的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納撒尼爾·戈登的判決。

多夫教授解釋說,這其中的區別在於波士頓的聯邦法庭並沒有下達法庭命令,而華盛頓州的聯邦法庭下達了法庭命令。

他說:「波士頓聯邦法庭的判決是說原告無權阻止總統的行政令,它沒有說川普必須實施行政令,而只是說他這麼做是許可的,華盛頓州聯邦法庭的判決是說川普不能實施行政令。有關各方都必須遵守法庭依法做出的判決。」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受理此案,它要解決的只是川普總統的移民行政令是否符合美國憲法的問題。之後,它仍有可能把此案重新打回聯邦地區法院,讓它對案子的實質做出判決,之後再經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後才解決誰贏誰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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