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西律師:關於雷洋案不起訴後的幾點說明
【看中國2016年12月25日訊】12月23日下午北京檢方發布雷洋案結果到現在,網上質疑聲音鋪天蓋地。雷洋案的代理律師陳有西在海外中文媒體發文表示,他的微博也已經於四天前被禁言,目前就雷洋案檢察機關宣布不起訴後的最新進展,及相關幾點說明全部向社會公開。
陳有西律師:關於雷洋案不起訴後的幾點說明
為履行代理人的應有職責和義務,回應社會各界的各種關切,消除疑慮和各位指責,雖然一再接到各種善意的提醒和警告,我微博也已經於四天前被禁言,面臨著巨大的壓力,現仍決定就雷洋案檢察機關宣布不起訴後的最新進展,和社會各界關切的若干情況,作一個盡量審慎的、可以公開內容的說明。
一、雷洋家屬23日(週五),在家中接到了對邢永瑞、周晶、孫東飛、孔磊、張英勛等五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五份[2016]197號到201號《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當面聽取了不起訴理由的說明。這五份公開法律文書,雷的家屬已經隱去嫌疑人地址在微博上公布。但是隨即被屏蔽封號。
二、代理律師23日(週五)已經當面向豐臺檢察院遞交了27000餘字的全面閱卷後的《關於建議對雷洋案退回補充偵查查明真相、準確定性的律師意見書》。代理律師是於12月11日獲准閱卷的,全體辦案律師12天中,日以繼夜地全面審閱研究了31本案卷,根據豐臺檢察院的要求,書面提交了審查起訴階段意見。因為這些內容涉及案卷中的內容,檢察機關在同意複製時有明確要求,在公開開庭前,案卷中證據內容,律師無法向社會公布。
三、今天12月25日,週一上班,雷洋家屬將依照《刑事訴訟法》167條的規定,和《不起訴決定書》中的權利告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當面提交《關於要求嚴懲罪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將雷洋案全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申訴書》,由上級檢察機關啟動法律監督程序。由於本案偵查即是由北京市檢察院進行,這份監督申訴書,將同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送達。
四、如果上級檢察機關審查後維持不起訴決定,雷洋家屬已經商定,以五個直系親屬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的刑事自訴。要求追究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鑒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以上,故將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五、雷洋家屬直系親屬5位,可以聘請10位自訴代理律師。鑒於本案影響巨大,責任重大,辦案律師面臨很大壓力,也將面臨很大風險。偵查、起訴階段的律師工作已經完成,現在告一段落。京衡律師所原參加辦案的所有其他律師,將不再參加下一階段的代理活動。雷洋家屬除繼續聘請陳有西、龔麗平兩位律師幫助訴訟活動外,現在向全國徵求8位理性、擔當、堅定、負責的刑事自訴法律援助律師。有願意幫助的律師,請直接聯繫雷洋家屬,簽訂委託手續。
六、檢察機關在宣布不起訴的同時,向社會和新聞媒體發表了《答記者問》,稱雷洋有嫖娼情節,並自己吃飽劇烈掙扎致死。這一散佈的消息,嚴重不負責任,塗污無辜被傷害致死的雷洋的聲譽,沒有經過法庭的調查質證和審查認定。雷洋家屬和代理律師完全不能認可。27000字的《關於建議對雷洋案退回補充偵查查明真相、準確定性的律師意見書》中,已經有充分舉證和分析說明。由於這份意見書的具體內容,涉及案卷機密現在不能公開,現僅將八個部分的目錄公布:一、屍檢報告證實本案完全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特徵;二、本案雷洋嫖娼沒有證據可以證實只有犯罪嫌疑人單方說法;三、案發後各嫌疑人進行系列銷毀證據阻撓偵查行為;四、本案關鍵證據缺失導致事實定性錯誤;五、本案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六、本案符合濫用職權罪特徵;七、本案符合幫助偽造證據罪特徵;八、本案各嫌疑人只有加重情節沒有從輕情節;九、本案若干關鍵事實和證據需要退偵查明。
七、無論在監督申訴期間,還是刑事自訴期間,案件沒有終審之前,雷洋家屬都將不同意火化雷洋屍體,以備保留直接證據,進行復檢。
八、雷洋案將窮盡一切合法的、理性的救濟渠道,恢復真相,依法維護死者雷洋和雷洋家屬的合法權益。現在國家公訴已經撤退,正面戰場留給了雷洋案的民間的律師。
形勢不容樂觀,達致目的艱難。但是我們不會退縮。為了冤死的雷洋,也為了我們心中那份追求公平正義的理想。同時,我們將嚴格保持理性,準確得當地表達意見,嚴格在法律框架內行動和發言,維護社會大局的穩定。繼續依靠體制內外的健康正義的力量,讓雷洋案有一個公正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結果。
特此聲明
陳有西律師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