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6年12月23日訊】中共公安部近日發布《警察法》修訂草案,該草案對警權作出了若干調整,從原有的52條增加到109條,可稱為「大修」。
其中對警察使用武器的相關規定引起爭議。草案規定,在以下五種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1.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2.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凶、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4.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5.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據《美國之音》報導,人權組織「人權觀察」週四向法新社表示,草案中有關「可使用武器情形」的規定與聯合國的基本原則不符,或會加劇權力的濫用。
去年5月發生在黑龍江慶安火車站候車室的警民衝突事件,曾一度引起有關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槍的爭議。當時,訪民徐純合在上訪途中與警察發生爭執,被警察開槍打死。
《自由亞洲電臺》則引述北京律師李靜林分析,「中國人連菜刀都要登記,盲目擴大警察的開槍權,我認為,就是要恐嚇中國老百姓,讓他們對警察惟命是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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