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政後,1951年實施所謂的「土改」,發動農民用暴力血腥的方式奪取土地,鼓勵地痞流氓濫殺無辜。據專家保守估計,當年中國土改殺死了200萬「地主分子」,一位美國學者估計,有多達450萬人死於「土改」。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臺灣以後,對當地的土地制度也進行了改革,這個改革照顧了原土地所有者、農民和政府的三方利益,結果是皆大歡喜,為臺灣經濟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臺灣溫和的土地制度改革
中華民國政府退到臺灣之初,佔臺灣農村人口11%的地主擁有土地56%,88%的農民只佔耕地22%,近40%的佃農和雇農無地。他們向地主繳納的地租,一般都在收穫總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為瞭解決農民問題,蔣介石成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由陳誠負責操作,於1949∼1953年在臺灣開展土地制度改革運動。
蔣介石呈送立法院關於耕者有其田法案的電文。
陳誠在臺灣的土地制度改革,前後分為三個階段:
(一)三七五減租
1949年1月5日,陳誠就任臺灣省主席。上任伊始,即著手實施土地制度改革。4月14口,陳誠頒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三七五減租」開始執行,揭開了臺灣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經過實際操作,針對出現的問題,民國政府於1951年6月頒布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三七五減租」予以法律保障,目的是在承認地主土地私有權的前提下,利用政府權威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保障佃農利益。法案頒布後,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訂立「三七五減租」書面租約,涉及耕地256,557公頃,佔臺灣耕地總面積的31.4%,受益的佃農為296,043戶,佔臺灣農戶44.5%。這一措施,大大激發了農村生產力發展,佃農們收入有了較大的改善。
(二)公地放領
臺灣曾經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在臺灣強搶、強佔了大批良田,作為其移民的立足點。日本投降以後,屬於日資的官方和私人產業均被國民政府接收,「公地」數量可觀,約18萬公頃,佔當時臺灣可耕地總面積81.6萬公頃的21.6%。
1951年6月4日,中華民國政府頒布《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全面展開公地放領工作。所有權轉移的對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現耕農,依次為雇農、承租耕地不足的佃農、耕地不足之半自耕農、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關係人、轉業為農者等。
政府規定,「公地」所有權的轉移的地價,按照該耕地作物全年收穫總量的2.5倍以實物計算,以免受貨幣貶值的影響。全部地價由受領農戶十年內償付,不負擔利息。根據公地放租的規定,公地租率為全年收穫總量的25%,故受領農民,只要連續交納十年地租,每年交納的租額正好等於每年應交納的地價,十年期滿,即取得耕地所有權。
(三)耕者有其田
1952年7月24日,國民政府開會決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並提出三條基本原則:(1)採取溫和手段;(2)在不增加農民負擔基礎上使其獲得土地,兼顧地主利益;(3)地主所獲地價需由政府引導轉向工業。
11月12日,陳誠主持的「行政院」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送交「立法院」審議,次年1月20日,「立法院」通過,並規定自1953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臺灣土地制度改革為社會繁榮奠定了制度保障
從1949年開始的臺灣土地改革,對臺灣的農業、工業乃至整個社會產生了十分重大的影響。
首先,土地制度改革刺激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自從「三七五減租」實施以後,地租的減免和地價的跌落,佃農購買土地費用大為減少,增加了佃農轉為自耕農的機會。「耕者有其田」的實施促進了臺灣農業生產的恢復,1952年,農業產量達到戰前最高年產量1939年的水平。如稻米產量,1938年的最高收穫量為1,402,000噸,而1951年已達1,485,000噸。
其次,土地制度改革穩定了社會。由於農產品的增加,特別是糧食的大幅度增產,大大減輕了突然湧入的100多萬軍政人員造成的供應壓力。在此基礎上,臺灣開始實行「軍公教免費供給制」,凡軍人、公職人員、教員及其眷屬,按人口實行免費供給柴米油鹽。
第三,土地制度改革後,大量的富農和地主轉變成了商人和持有股票的資本家。擁有大量資本的大地主成為企業家。例如臺灣辜振甫、林猶龍、林伯壽、陳啟清,控制了臺灣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四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當時這些股票總值6.6億多元新臺市,折合美金3500多萬元。現在,這些公司均已發展為資本上億美元的超級產業。
臺灣土地制度改革使政府、地主、農民三方受益
臺灣的土地制度改革(「土改」是中國大陸的特有說法),沒有發動農民暴力鬥爭,沒鬥一個人,也沒有死一個人,而是用和平的經濟手段完成的。對於地主的土地,政府先出錢買過來,再根據農民的實際需要和能力,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把土地賣給貧苦農民。
對於啟動生產資金有困難的農戶,政府還給予貸款支持。農民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產品,從每年的獲利中逐年還給國家,經過若干年還清本利後,農民就變成了這塊土地的真正主人。
農民有了土地,改善經營方式,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每個農民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遠遠高於大陸農民。對出賣土地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幫助他們用賣地獲得的資金,開發企業、工商業和服務業等現代產業。由於從事現代產業的收入比地租收入要多的多,他們非常樂意將土地賣給政府,將賣地的錢轉為資本發展現代企業。
臺灣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地主、農民和政府坐下來慢慢商量解決土地問題的法子,叫農民得益,地主也不受損失。」地主的土地雖被徵收,但從中獲得大量的股票,搖身一變,成為新興的工商巨頭。70年代臺灣經濟騰飛,成為舉世矚目的亞洲四小龍之一。經濟騰飛,實得益於50年代初臺灣進行和平的土地制度改革,政府、地主、農民各得其利,皆大歡喜。
1994年,一位留美的華人博士在新加坡,講過這樣一段話:蘇聯、中國大陸都是「消滅」了地主,結果兩國的農業發展緩慢,至今沒有完成從農業經濟轉軌到工業經濟。歐美各國以及「亞洲四小龍」,他們都「消滅」了貧農,使農民成了工人,地主變成了資本家,農業經濟過渡到了工業經濟:「共產國家是越干越窮,正常社會的國家越干越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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