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大審判70週年(圖)
紐倫堡審判中(從左向右)的戈林、赫斯、裡賓特洛甫、凱特爾,後排:鄧尼茨、雷德爾、席拉赫、紹克爾(維基百科)
【看中國2016年10月02日訊】前納粹空軍元帥在紐倫堡出庭受審
那是一次世紀大審判:70年前,在紐倫堡對納粹首要人物進行了判決。這一空前的審判也為後來的一系列國際法奠定了基礎。
1946年10月1日紐倫堡國際戰犯法庭對22名被告進行了宣判:12人被判處絞刑,7人被判入施潘道戰犯監獄服刑,3人無罪釋放。與此次大審判相關的文件多達2630份,除了270名旁聽者外,還對整個審判過程進行了錄音,錄音帶長達27000米,有聲唱片7000多張。這不僅是一次史無前例的大審判,同時在世界司法歷史上也是首次由一個國際軍事法庭作出判決。
之前暴君們從來沒有過被法律約束的經歷,希特勒的統治集團被以國際法的名義送上了紐倫堡--這座納粹曾經的黨代會召開地和宣傳中心城市的法庭。不是因為他們戰敗,而是因為他們發動了戰爭。在法律上,這還是一片空白區域,如果不是盟軍達成基本共識,戰勝國就不同的法律體系的協調取得一致,紐倫堡大審判是不可能進行的。
法律上的空白
審判程序所需的國際法基礎,在這之前一年就已經在倫敦準備就緒。這也是紐倫堡大審判的序曲,1945年8月8日,在經過六週的談判後,四個戰勝國在一張方桌上共同簽署了《倫敦憲章》,從而為日後的紐倫堡審判奠定了法律基礎。
審判納粹集團是美國的建議,並且一直由美國主導。早在戰爭進行期間,美國就已經開始派遣情報人員收集德國及其盟國在東歐地區傷害平民的證據。因此在法庭上呈現這些證據並不困難,納粹對自己的殘暴行為都作了詳細的記錄。是不是要一氣呵成、迅速判決呢?早在1943年的德黑蘭會議上,斯大林就建議實施速審速決,將5萬名納粹骨幹集中判決並槍斃。
倫敦憲章與法律原則
最後,戰勝國在倫敦達成一致,決定進行一場合規的大審判,起訴的重點就是:策劃發動侵略戰爭、違反戰爭法以及反人類罪等等,其中最後一條首次成為法條。由此,四個戰勝國確立了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署以來的新國際法律秩序。
在這之前,一個主權國家可以對自己的國民為所欲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力將戰爭一直打下去。《倫敦憲章》和紐倫堡審判改變了這一狀況。得到美國總統杜魯門支持的紐倫堡法庭美國主檢察官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Jackson)認為,建立一個「以法律為基礎的世界秩序」非常重要。
審判
在審訊期間,納粹空軍元帥戈林還是認為對他的起訴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他冷笑著對審訊人員說:「在我們的國家所發生的一切與你們沒有半點關係。」他聲稱自己無罪,後來法庭不允許他再繼續發言。審判中的難點在於,以合法手段對抗希特勒主義很難奏效。用納粹駐波蘭最高長官漢斯·弗蘭克的話來說,「希特勒置身於任何法律秩序之上」。甚至連英國首相丘吉爾也對紐倫堡審判能否取得預期效果表示懷疑,他的建議是「那些落網的納粹分子無需移交更高一級權力機構,應全部予以槍決。」
由於法律上的空白,很多納粹被告在法庭陳述中試圖淡化自己的罪行,並且把全部責任推到希特勒身上。但是隨著審判的深入,這一策略逐漸失效。在納粹慘無人道的大屠殺中的倖存者的證詞之下,昔日的納粹分子無法繼續狡辯。
從紐倫堡到海牙
1946年10月1日,英國大法官勞倫斯·傑弗里在宣讀了判決書之後,並沒有為這一世紀大審判作結束語。當時刑法和國際法人士對日後國際犯罪將受到法律制裁抱有很大的期望,然而隨著冷戰開始,這一願望沒有實現。直到1989至1991年出現轉機。
發生在南斯拉夫和盧安達的針對平民的犯罪行為,使得國際社會認為有必要對此類大規模犯罪行為進行追蹤。在海牙成立了南斯拉夫和盧安達特別刑事法庭,並就建立國際刑事法庭訂立了公約。但啟動國際刑事法庭建立的努力遇到種種困難,很多國家並不支持這一行動,特別是美國、中國和以色列拒絕批准國際刑事法庭的章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