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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夏霖救援民女鄧玉嬌全景紀實(圖)

 2016-09-25 09:1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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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9月25日訊】由公民記者,維權律師,媒體記者,警方,政府,網路公眾一起上演的‌」鄧玉嬌案‌‌「現在看來似乎是一場混戰,從一開始網路指責背景深厚的官員逼良為娼,鄧玉嬌在精神病院的畫面出現在電視臺,引起公憤,到資深刑事律師夏霖離奇地在看守所門口失聲痛哭,家屬解聘律師夏霖,國內知名調查記者龍志指責律師一味煽情,最後判決又出乎公眾意料。

情節跌宕的網路連續劇,其中留下太多不解之謎:

1,一個向來以冷靜機智著稱的刑事律師為何會見完鄧玉嬌後在看守所門口抱頭痛哭,呼籲人們立即去保護胸罩內褲等物證,這是煽情的演戲還是另有原因。

2,鄧玉嬌被什麼人送進精神病院?她說‌‌「爸爸,他們打我。‌‌」如記者與院長所說是一種錯覺嗎?

3,鄧母清洗鄧玉嬌的內衣褲是無意的錯誤,還是另有隱情?

4,為什麼律師夏霖向公眾指出黃德志強姦未遂(脫鄧玉嬌內褲,並摸下體)後,鄧玉嬌爺爺鄧正蘭和鄧玉嬌都予以否認?公安也表示沒有這個筆錄。是律師的編造嗎?還是鄧玉嬌說謊。

5,與律師一開始合作得不錯的國內資深調查記者龍志為什麼公開指責律師煽情,舉止失措,不去取證?

本案例以還原辦案現場的方法,讓讀者一起參與律師與公民記者,媒體記者在巴東的即時情境,理解在緊張氣氛下各角色的判斷,體味公民行動者的步步艱險,從而解開鄧玉嬌案之謎。

她是不是小姐?

夏霖的眼光帶著一份狡黠。在中國,他以救人出死刑而出名,在小販殺城管的崔英傑案中他救了崔英傑一命。初次打交道的人,面對這位頭髮一絲不亂,以刑事辯護技術出名的名律師總會有一種他是極精明而城府甚深的印象。在公民社會維權律師的口碑中,有劍宗與氣宗的說法,氣宗的律師精通法理,氣勢奪人,而劍宗則以實戰技術精湛見稱,見血封喉。無疑夏霖是劍宗的代表人物。

10號鄧玉嬌殺人。16號夏霖的助手夏楠提醒夏霖關注此案。17號公盟律師張立輝說前方公民記者屠夫已聯繫上鄧玉嬌家屬,說服了家屬聘請律師。

屠夫,36歲,網名全稱超級低俗屠夫。長得一臉橫肉,說話結巴,激動起來表現驚人。他一聽鄧玉嬌的案情,即趕往巴東找鄧母張樹梅,屠夫首先拿出網友集資二千元,鄧母對這個陌生好心人將信將疑,屠夫又扑嗵一下跪下,舉著自己女兒的照片發誓自己是真心助人。

鄧母感動了。

在巴東縣野三關鎮這個地方,不少老百姓甚至搞不清律師是幹什麼的,還以為是一種官員。36歲的屠夫初中文化程度,卻容易和老百姓打交道。經過他的前期工作,家屬才明白律師的要害。鄧母作主,找律師。

那麼夏霖接不接這個案子呢?

夏霖這時腦子裡想的卻是:鄧玉嬌是不是個小姐。

如果不是小姐,此案就是逼良為娼,涉及人倫底線,應當接。

如果是性工作者工作糾紛,當然也應當維權,但就是收費案子,不應當是法律援助。夏霖給自己法律援助定下的原則是‌‌」符合道德‌‌「。

從前方得知鄧玉嬌是巴東縣野三關鎮人,而案發的雄風賓館正在野三關。夏霖憑自己的經驗,很少有年輕人在本地家鄉做性工作者的。他判定鄧玉嬌不是小姐。

接!

17號早上決定接案後,夏霖當天就出發了。

他知道刑事案,律師越早介入越好。在刑偵階段,警方很容易過濾掉對自己辦案不利的證據。這是公安職業習慣。

夏霖認為:‌‌」律師幫助在辦案過程中偵察階段介入是最有效的。而且證據沒有被控方控制死。你要等控方把證據都固定好了,辯方等法院起訴再介入,證據與線索就會流失。律師在偵察階段介入才能極大地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案子。辨方在面對一場國家機器發動的戰爭時,辯方的力量是非常小的,被告依靠的只能是律師。‌‌「(注1,夏霖說法)

竊聽器風波

17日起飛至武漢,18日飛到恩施。屠夫,當地兩位網友,鄧玉嬌父母在機場迎接律師。夏霖立即與鄧玉嬌母親張樹梅簽定委託協議。夏霖瞭解鄧玉嬌的基本情況,得知她長期失眠,從2000年開始就必需服用精神類藥物。但夏霖明白,一般意義上的精神病與司法精神病是有很大區別的。(見注2,夏霖說法)

在同去巴東縣的車上,夏霖與屠夫開始聊起來,屠夫說起在巴東縣,有人跟蹤他。打量這位一激動就結巴的大漢,夏霖未免有些警惕——他究竟是熱心人,還是另有所圖?

屠夫說起自己有一個女兒;離異;當過兵,做過生意,現生活在楊朔,樂哉優哉,熱心公益是希望自己女兒生活的社會變得更有法治與安全感。這讓同樣是十四歲男孩父親的夏霖對屠夫有了初步認同。

屠夫邀請夏霖與鄧母一起去精神病院看望鄧玉嬌,夏霖拒絕了,直接去了恩施州政法委。當時夏霖認為:

一,這樣重大的殺人案子應當是州公安局管轄。

二,偵察階段律師不能隨便會見當事人,受到嚴格限制,往往要警察配合。見面地點在看守所,在特殊場合,也要警方批准。夏霖當時認為屠夫與鄧母也不可能見到鄧玉嬌。

夏霖認為法律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是合法的,但現實中,沒有公眾輿論往往見不到,而且特別需要州政法委的配合。所以夏霖第一站選擇政法委。

恩施州政法委辦公室主任告知夏霖,案件確實是巴東縣公安局管轄。‌‌」影響非常大,關注度很高,會慎重對待。恩施州雖說是一個落後的少數民族地區,但他們會依法辦事。‌‌「夏霖表示希望得到政法委的配合,他說‌‌」如果碰到什麼問題,我們會解決。‌‌「

剛走出政法委,夏霖接到電話:屠夫與鄧母見到了鄧玉嬌,雖然只有五分鐘,但沒有任何阻礙。鄧玉嬌住在一個單人病院,桌子上有鮮花。鄧母表示條件不錯時,鄧玉嬌輕聲說:‌‌」剛搬過來的。‌‌「屠夫與鄧玉嬌握手合影。

夏霖很疑惑——‌‌」醫院也應當有警衛,家屬是不能見面的,防止串供啊。照理肯定見不到,律師見殺人重犯,都需要警察批准,竟然還見到了,我覺得很納悶。‌‌「

在巴東縣的車上,夏楠突然接到了南方都市報記者龍志電話:‌‌」據可靠消息,精神病院鄧玉嬌的身上剛剛發現了竊聽器!‌‌「

夏霖疑心陡升,嚴厲質問屠夫。屠夫辯解:‌‌」怎麼可能,我怎麼敢!會見時邊上有人看著,而且這麼短時間。我在巴東都被跟蹤!‌‌「

——如果不是屠夫干的,又是誰幹的?——夏霖高度緊張起來——屠夫接到自己就邀請鄧母直接去精神病院,而且暢通無阻見到鄧玉嬌,這會不會是想造成律師非法會見然後抓起來的陷阱?

竊聽器風波讓夏霖對屠夫疑惑大增,對龍志產生信任。

龍志,南方都市報優秀的調查記者,他曾在鄧母家碰巧遇上半小時前到達的屠夫。龍志迅速採訪了鄧玉嬌朋友、家人,並獨家採訪了巴東縣公安局局長楊立勇。在網路輿論一致謾罵被殺官員背景深厚,公安局故意製造鄧玉嬌精神病假相時,龍志通過調查澄清,黃德志(鎮農業服務中心副主任)與鄧貴大(鎮招商項目協調辦主任)並沒有複雜的官場背景,人脈僅限於野三關鎮。黃德志有一個弟弟研究生畢業在南京當法律顧問,還算是有點出頭人地,總之——兩個地方小吏。龍志也查明,鄧玉嬌確實因長期失眠患有憂鬱症,2009年3月還曾到恩施州精神病院(恩施州優撫醫院)開過藥。因為第二個男友不再出現而有情感挫折,平時性格確有暴烈。案發後是鄧母與公安一起送女兒進了精神病院。他的平衡報導引起網上強烈反響與謾罵,批評龍志幫政府說話。

18號晚上,屠夫、龍志和律師碰面了。這時給屠夫帶路的小周接到家中電話。原來白天有警察到了小周家中,直接威脅小周的父親。

夏霖這才對屠夫鬆了口氣:‌‌」這說明屠夫的行動一直在他們的監控之下。印證了屠夫說的有人跟蹤他,屠夫沒有說謊,不可能是他安裝了竊聽器。——屠夫不是當地(政府)的人。還有當地網友因為幫助屠夫受到了威脅。我相信他。‌‌「

夏霖當場舉杯,大聲贈詩給屠夫:‌‌」仗義每從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誤會冰釋了。

夏霖真正體會了一個公民記者的作用。如果沒有屠夫對一個農村婦女有效遊說,北京律師很難與鄧母溝通,那麼楊佳案的教訓就會再次發生:家屬找不到律師,政府指定的律師無法保障楊佳的權利。

嚮導小周是屠夫在從武漢趕往恩施的大巴車上認識的野三關鎮年輕人。小周聽屠夫講了鄧玉嬌案就表示願意當嚮導。此時夏霖認為小周是當地人,案子結束後可能會受到警方報復,小周應當回家。屠夫自告奮勇送小周回去。不料第二天,小周與屠夫還是一同回來,他表示幫鄧玉嬌到底。

不少當地人的熱情讓夏霖感動。

夏霖入住的黃金海岸賓館,每天都有服務員送果盤,鮮花。領班還表示老闆還想約律師吃飯,住宿費也可免去,律師還可以任意享用賓館裡娛樂洗浴服務項目。

一位包車的女司機有一天在夏霖一行上車後,特別提醒他們今天換了輛新車,向他們回頭使勁眨眼。機警的夏霖明白車上可能被動了手腳,第二天就退了車。

夏霖在完全陌生的巴東縣一個人都不認識,處於高度緊張狀態,而跟蹤和竊聽是家常便飯。

在最後一個住宿的賓館,退房後,夏霖偶然回去了一下,發現隔壁房間,幾個便衣正在抬出一臺老舊的監聽器。

信不信老子用錢砸死你

幫助家屬找到律師,屠夫認為自己重要任務已經完成。他謙虛地表示,願意做好夏霖的‌‌」狗腿子‌‌「,並提出夏霖能否將未來第一手消息給他做網上獨家發布。夏霖拒絕了,他認為這樣的案子,中宣部不可能有禁令,案子報導需要有公開的權威媒體一起來參與,僅靠網路是不夠的。

18日巴東警方在通報時,將原先的‌‌」特殊服務‌‌「改為‌‌」異性洗浴‌‌「。‌‌」推倒‌‌「改成‌‌」推坐‌‌「。

敏感的‌‌」特殊服務‌‌「與‌‌」異性洗浴‌‌「性質大不相同。

加上紀委的處分通知,公眾才得知鄧與黃是接受了福誠礦業的4000元‌‌」吃請‌‌「了,而不是警方通報的簡單‌‌」酒後陪他人消費‌‌「。

警方在掩蓋什麼?——網路上質疑聲大起。

18日晚,龍志和律師見面後提供了一個重要線索:鄧玉嬌的一位同事小姐妹唐芹當時在案發現場,建議律師立即去取第一手證據。飯桌上,夏霖沒有表態。

原來雖然1997年通過的《刑訟法》規定律師可在刑偵階段介入案件,但只允許律師會見,代理控告,法律解釋。不允許律師在刑偵階段調查取證。這與國際通行的法律不同。而2008年修訂的《律師法》規定又是可以的。兩法衝突,律師法是部門法,刑訟法是人大通的法律,是上位法。曾有律師因為在刑偵階段取證被抓。

但是如果律師此時不掌握情況,一旦證人被警方取證後,律師取的證言與警方不符可能被當作偽證被抓。而李莊是在法院期間取證因與警方之前的筆錄不同,而被當作偽證。

夏霖在私下裡告訴龍志,刑偵階段律師沒有取證權。

夏霖必須如履薄冰。最後他決定採用悄悄會見唐芹但不做筆錄取證的方法規避陷阱。

19日早上夏霖見到了唐芹。

唐芹在案發時親耳聽見了鄧玉嬌和兩個男人的口角,但當時她出去叫領班,沒有看到鄧玉嬌的殺人過程。她向夏霖說明:當時的休息室就是男人選女人的地方,點雞室,又稱點鳳臺。當時鄧貴大衝鄧玉嬌喊:‌‌」你這個女娃是出來賣的,為什麼他媽的不給老子服務,是不是嫌老子老……信不信我今天用錢砸死你……‌‌「

夏霖緊張的心情一下子緩解了,鄧玉嬌可以保住性命了,這起碼是污辱罪。

19日上午不少媒體已趕到了巴東,夏霖接受了他們的採訪。夏霖明白下午就要遞交巴東公安局會見申請,如果沒有媒體報導監督,能不能見上鄧玉嬌是個未知數,但有了媒體就不一樣了……

19日下午,夏霖律師與夏楠站在了巴東縣公安局門口,門衛阻攔了一個小時。這在刑偵階段律師常常會碰到。最後門衛告知律師去刑偵大隊,夏霖知道刑偵大隊肯定空無一人。他一眼看到副局長室在四樓,就直接進去了。

副局長接下了四十八小時內要求會見鄧玉嬌的申請。一位女警出來應對,沒有回執函,只有一張白條,夏霖要求警方簽名並標注時間。

備戰

19日晚上,夏霖夏楠把自己關在房裡,繪製現場圖。

通過電視錄相,報紙照片,和唐芹的口述,利用一個現場的方形煙灰缸的比例,夏霖細緻描繪出案發現場的全景,沙發的方位,床的方位……刑案的律師在偵察階段很難勘察現場,只有用這種方法替代,有了這番功夫,會見鄧玉嬌就有底了。劍宗與氣宗差別就在這些細微處。

20號,夏霖夏楠連續接受了幾批記者的採訪,主要談相信巴東公安局會依法辦事,安排律師四十八小時見面。——通過媒體向公安局施壓。

當天白天,有媒體朋友告知夏霖,鄧玉嬌已從精神病院押送到看守所,夏霖心裏有底了。

20號晚上九點,夏霖終於等到了公安局電話,通知二十一日上午九點到公安局辦手續,安排與鄧玉嬌會面。因為擔心電話有監聽,夏霖夏楠把手機留在賓館,兩人到江邊散步。討論會見方法。第一套方案,鄧玉嬌有精神病怎麼辦:爭取送精神病鑑定。當然擔心會見不能進行;第二方案,有點精神問題,間歇性精神病,也許能回想,也許不能回想;第三方案不是精神病。

夜深了,江聲嗚咽,漆黑中只有煙頭閃爍,兩個律師久久討論著———這關乎一個人的命運。

有人竊聽了會面

21日夏霖夏楠走進看守所,但因為看守所不給錄音,拍照,(司法部規定只要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錄音拍照)雙方又爭執了近一個小時。最後發生爭吵。看守所堅持自己的地方規定。直到十一點兩位律師才見到鄧玉嬌。邊上有一位女警陪同。

夏霖花了半個小時和鄧玉嬌閒聊——以判斷她的精神狀態,發現鄧玉嬌思維敏捷清晰,鄧玉嬌初中文化,對律師的印象來自於港片。但她知道母親請的律師是幫她的。

鄧玉嬌還問律師,雄風賓館老闆在當地勢力很大,怕不怕。

鄧玉嬌還講到了水療室中,她被推倒在床,因為斜背著包,黃德志沒有摸到她的胸罩,就脫她的褲子,摸到內褲,撫摸下體,被鄧玉嬌一腳踢下床……講到激動處,夏霖安撫她,故意問起有沒有看過《臥虎藏龍》,裡面有一個同名主角,以穩定她的情緒。

鄧玉嬌也告訴了夏霖當時胸罩和內褲被媽媽帶回家。

上午會見持續了一個半小時,看守所通知已到吃飯時間,下午可繼續會見。

律師走出看守所,二十多位記者蜂擁而上。這時夏霖已得知鄧玉嬌被強姦未遂,可以無限防衛的事實,對記者們雖不便多說,但做出了V字手勢。

由於記者們在場,律師無法與鄧玉嬌母親單獨接觸。在車上短短兩分鐘時間裏,夏霖悄悄問張樹梅:‌‌」有沒有從精神病院拿出來?東西在哪裡?‌‌「

張:‌‌」放在家裡‌‌「

夏霖:‌‌」警方有沒有去提取?‌‌「

張:‌‌」沒有。‌‌「

夏霖:‌‌」這很重要,要保存好。‌‌「

‌‌」警方沒有提取,不是故意遺漏就是過失。‌‌「夏霖腦子飛快轉動著:‌‌」爭執打鬥,現場封鎖完好的,床單是零亂的,還脫高跟鞋,脫褲子。——這些現場,留有痕跡。——黃德志,鄧貴大,喝了很多酒————酒後去的,手上分泌物會很多,手指紋,皮屑,毛髮———細的物證技術————特別有毛髮,有皮屑,做DNA可以——律師不能去取證,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保存證據?‌‌「

緊張思考的夏霖表面上卻顯得勝券在握。

餐桌上夏霖念了一首打油詩:

巴山楚地一嬌龍,

神來無影疾如風;

今朝踏破巫山頂,

明日削平武當峰。

‌‌」鄧玉嬌聽懂了,你們自己去想好啦。‌‌「他說。

由於記者充滿期待,夏霖卻無心回答記者提問,餐桌上場面有些尷尬。大家悶頭吃飯。

吃飯時,張樹梅碰了一下夏霖,夏霖會意走了出來。

原來張樹梅接到野三關派出所所長譚靜的電話,說就在吃飯的附近,讓她過去一下瞭解一下情況。

夏霖緊張起來,他高度懷疑野三關派出所的警察,因為賓館是賣淫場所,當地派出所一定有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且可能是保護傘。

夏霖說:‌‌」不能去!今天下午的會見很重要,你不能去。‌‌「

張樹梅:‌‌」他是管片的警察而且到了附近,不去見一下,不好。還是去見一下,看他說什麼。‌‌「

夏霖猶豫了一下。張樹梅走了,鄧父留了下來。

吃完飯,夏霖接到張樹梅的簡訊:‌‌」我要回野三關。‌‌「夏霖緊覺起來,簡訊:‌‌」不行,今天下午我們這邊的事情很重要,你一定要回來。‌‌「

看守所下午的會見是二點半,時間不多了,夏霖急了,立即讓鄧父去將張樹梅找回來。

鄧父剛走,夏霖才發現自己不知道鄧父母在巴東住在何處,唯一聯繫方法是張樹梅的手機。

這時張樹梅發來簡訊:‌‌」好的,我回來。‌‌「

夏霖有點心安,但有點擔心——畢竟她是和野三關派出所所長譚靜——當時夏霖高度懷疑的對手在一起。

下午重新走進看守所,一連串麻煩出現了。

看守所警察又要重新查驗證件,警察故意刁難稱夏楠是實習律師,不能會見鄧玉嬌。(按法律規定實習律師可以和律師一起會見當事人)夏霖很氣憤,發生爭吵。夏楠找法規,夏霖則立即到窗口打手機要求事務所女律師第一時間趕來。後來又有湖北省司法廳律管處的處長還有恩施州的律協會長趕來圓場,爭執時間長達一個半小時。——這些‌‌」奇怪‌‌「的麻煩之後,已經是三點半了。

下午的會見,鄧玉嬌講述的精神病院遭遇讓夏霖感到震驚。

在精神病院鄧玉嬌受到非人折磨:五天五夜水米未進。和其它病人混關在一起。

護士毆打她。甚至有一個肥胖的精神病人經常毆打她。被捆紮在床上5天,輸液為生。

當時聽說有電視臺來採訪,醫院特意把鄧玉嬌從地獄般的混合病房搬到單人病房,還擺上鮮花水果,製造假相。之後又把她扔進混合病房。

聽說鄧母和屠夫來看望醫院,又把鄧玉嬌弄進單人病房,又擺上鮮花。

更讓夏霖義憤的是,進精神病後,醫院停了她十一天的藥。鄧玉嬌的藥叫氯硝西泮,治失眠與精神憂鬱症的精神類藥物。這個藥物不能驟停,只能減量。專家後來告訴夏霖,這種藥只要停用七天,症狀會加重,甚至形成狂躁症,而鄧玉嬌已停用了十一天!

夏霖趕緊吩咐女警:藥送來後馬上給鄧玉嬌服用。當時看守所同意了。(注3)

誰想逼瘋鄧玉嬌?

案發當天,電視臺播出鄧玉嬌在精神病院19秒鐘鏡頭中,她不停地哭喊:‌‌」爸爸,他們打我……爸爸,他們打我……‌‌「精神病院副院長對記者解釋,這是鄧玉嬌的應激反應,她還以為處在鄧貴大打她的錯覺中。

這是謊言。

鄧玉嬌說:‌‌」在精神病院他們打我,要我說自己得了抑鬱症,這樣可以免於死刑,也給政府出路。‌‌「

有趣的是——當鄧玉嬌得知律師在巴東住在黃金水岸賓館時,大吃一驚,她說黃金水岸正是雄風賓館老闆趙雄開的。鄧玉嬌笑了:‌‌」你們怎麼會住那兒!‌‌「——夏霖這才恍然大悟,為什麼每天賓館送果盤鮮花,老闆還要請自己吃飯(夏霖以沒時間拒絕),要免房費。

鄧玉嬌說雄風賓館是一個色情場所,水療室就是賣淫的地方。鄧玉嬌入獄後,趙雄還托唐芹帶話給鄧玉嬌,交待她不要亂說,不要說雄風賓館是賣淫場所。

夏霖一下子明白了,警方究竟想掩飾什麼?——‌‌」掩蓋這個賓館是賣淫場所!他們並不是要保護鄧貴大,黃德志。我才想清楚鏈條——如果確定賣淫,媒體關注,老闆就得進去,進去以後就招出保護傘,巴東在拚命掩蓋這一點。而不是案子的什麼小嫖客。我又想起精神病院停她的藥。造成精神病的話呢,那就是武瘋子殺人,那武瘋子說的一切,你就是孤證嘛,不可信的,開庭都成問題。這是刑事方面的問題。民事方面,瘋子說的一切,說賓館賣淫啊,你說的一切證言是無效的。‌‌「

夏霖心頭一陣緊縮,野三關派出所難逃干係。而鄧母正和野三關派出所所長在一起!鄧母是否已安全回來?

律師不能取證,而內衣褲又需要保存,怎麼辦?!夏霖頭腦全速開動著,在看守所上廁所時一個方案已形成:走出看守所後,夏霖將隨記者們一起趕到野三關鄧母家,見證現場,見證重要的物證內衣褲,在鏡頭下要求恩施州公安局封鎖證據。——就這麼辦!夏霖主意定了。

夏霖心裏呯呯直跳打著鼓,一走出看守所大門,他第一句話問在場記者:‌‌」她老媽呢?她老媽呢?‌‌「當得知鄧母沒有回來,也沒有消息。夏霖想:‌‌」壞了!‌‌「

一想起精神病院與警方逼瘋鄧玉嬌,又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控制鄧母,一時悲憤交集,夏霖與屠夫抱頭痛哭,夏楠振臂罵了起來:‌‌」喪盡天良,滅絕人性。‌‌「

‌‌」屠夫‌‌「馬上打電話給朋友說,‌‌」發布,發布,屠夫山寨新聞,律師從看守所出來後,說他們喪盡天良,泯滅人性‌‌「。——情急中,屠夫將‌‌」滅絕‌‌「誤傳為‌‌」泯滅‌‌「。屠夫拿個小板凳坐在夏霖旁邊,按下手機免提,‌‌」聽啊,律師怎麼說。‌‌「律師的聲音第一時間傳到網上。

夏霖:‌‌」一切落空。情緒是悲憤的,這姑娘冤啊,又弄成這樣子。唯一的證據又可能已被破壞。‌‌「怎麼辦?怎麼辦?

夏霖稍稍冷靜下來,立刻判斷,此時警方脅迫鄧母肯定在毀壞證據。巴東到野三關要三個多小時,下午在看守所,所方的故意刁難是故意拖律師的時間。出看守所是五點半,鄧母離開則是二點。現在保護現場也許還得及!夏霖立即哽嚥著大聲呼籲:‌‌」野三關的媒體朋友們,請你們以最快的速度趕到鄧玉嬌家裡,看住他母親不要任何人進去!‌‌「

夏霖還呼籲盡快找到物證技術專家來詢問案發十一天後指紋在胸罩內褲的證據保存問題。

媒體亂成一片———屠夫不管三七二十一在電話中對張樹梅吼:‌‌」你在哪裡?警察有沒有在你身邊,快叫警察接電話。他會害死你的,你叫警察站住別動,他們會拿東西到你家陷害你。‌‌「

南方週末記者黃秀麗立即用手機呼叫在野三關的記者龍燦,疾呼:‌‌」那裡在破壞現場,你要趕緊趕過去,保護現場。‌‌「龍燦與另兩位攝像記者立即前往鄧母家……家中無人,龍燦直接進派出所質問公安人員有沒有銷毀物證……(注4)

下午夏霖在看守所時,鄧母究竟做了什麼?成都電視臺的記錄片清楚地採訪到野三關鄧母家邊上的鄰居,鄰居稱在四點左右,鄧母和警察們一起回到家中,在家裡翻箱倒櫃。

如果鄰居描述為真,那麼夏霖的判斷是正確的,有人偷聽了上午鄧玉嬌與律師的對話,警方迅速控制鄧母,以最快的速度,警車用兩個小時開完了需要三個小時的路程趕回了野三關鄧母家銷證。

而龍志採訪的鄧玉嬌母親事後的說法,則是當時警方只是陪同她回家取一些鄧玉嬌的藥品,隨便洗了一下衣服。因為衣物發臭了,然後她與鄧父開車回巴東,那時已是晚上七點,在路上被野三關前面的派出所攔住,說網上說到內衣褲的證據,他們才重新回家中取了鄧玉嬌的內衣褲。

夏霖認為鄧母在說謊,一,取藥根本不需要回鄧母家。因為當時鄧玉嬌被捕後,隨身的藥品被警方就放在了野三關派出所的玻璃櫃中。二,鄧玉嬌與母親關係並不好。母再嫁後,鄧玉嬌由外婆帶大,並不住在鄧母家,曾與朋友楊紅艷在外合住。案發時住在另一個中年婦女家中。鄧母家沒有鄧玉嬌的藥。三,鄧母雖然是農村婦女,但不是傻子。有律師中午關照在先,怎麼會去洗這些物證。

鄧母說她把鄧玉嬌內衣褲從精神病院帶回來就浸在水中,這明顯是有人教她這麼說的。因為只有專業人員才明白衣服浸在水中,取證可能性就沒有了。

鄧母說沒有洗胸罩,只洗了內褲,更是破綻。按常理胸罩與內褲應放在一起。如果發臭,都應當發臭,為什麼只洗內褲不洗胸罩?這是因為警方清楚,在案發現場,鄧玉嬌因為上身斜背著包,因為包帶的保護,黃德志沒有摸到胸罩。

想盡一切方法保護證據

夏霖判斷:如果在看守所被監聽,那麼對手就不只是派出所所長這個級別,誰是真正的對手,不知道。

情況已危急,在離開看守所後,夏霖夏楠打了巴東縣公安局局長楊立勇電話,要求見面,楊立勇拒絕會見。而前往縣政府的記者找不到縣委書記。

打通恩施州政法委書記電話,姓譚的這位書記還是讓夏霖找公安局刑偵隊。

晚8點,夏霖夏楠在大群記者護擁下前往巴東縣公安局,要求刑偵隊李隊長緊急保存證據,公安局的人慢騰騰做了筆錄,李隊長多方阻撓。夏霖厲聲說:‌‌」如果你做不了主,立即向上面匯報!‌‌「公安們則一直磨蹭,不動。甚至不願給筆錄副本——夏霖擔心警方私吞證據。在給浦志強與張思之打完電話商量後,夏霖向媒體公布了目前的事態。

在刑偵隊空等一個小時後,晚9點,夏霖夏楠又和記者緊急趕往檢察院。一位值班的田姓副檢察長接待了夏。夏要求檢察院完成司法監督職責:檢察院立即通知巴東公安局立即前去封存證據,今天不封存,證據可能被銷毀。

田副檢查長表示盡快向有關方面請示匯報,夏霖直言巴東縣公安局不保存證據可能是故意。他說:‌‌」夏律師你不要急,我們馬上會啟動法律監督程序,你要相信巴東還是共產黨的天下。也不是某些人一手遮天。‌‌「夏霖立即將田副檢察長的這句話向媒體記者公布。

當天晚上,夏霖夏楠連夜搬出黃金水岸賓館這個危險之地。

夏霖判斷目前情況已非常緊急,自己處在危險中,已到了撤出巴東的時候了。他通知正在路上的女律師不要趕來。

雄風賓館是妓院,是黑社會什麼都幹得出來。媒體也在緊張中,成都電視臺記者將下午拍下的錄相取出放在巴東縣朋友那兒,錄相機裡放進空盤,而那盤實拍帶子當天晚上就請人送走。

她的臉紅了

在不安中度過一晚。第二天(22號),夏霖終於接到鄧玉嬌母親的電話,稱自己在武裝部賓館,希望趕快見到夏霖。

夏霖問:‌‌」你在武裝部賓館幹什麼?‌‌「

鄧母說:野三關的警察和她在一起,要求她把這些內衣褲交出來。希望律師過去。夏霖急聲道:‌‌」你不能夠交給他們!我馬上趕到!‌‌「

夏霖和一些記者迅速前往武裝部賓館,同時讓夏楠和其它記者向縣政府求援。縣政府正在開會,夏楠對縣政府官員們稱:‌‌」野三關警方將鄧母控制在賓館!‌‌「

‌‌」她父母被政府扣押了!‌‌「這個消息通過南週記者黃秀麗之口傳遍了記者,記者們紛紛趕往武裝部賓館。

事後回想,夏霖懷疑警方讓鄧母這樣打電話,是故意逼律師誤判,做出激烈行動。讓政府產生負面印象。

夏霖趕往賓館後,看到鄧父在院子裡守候,警方不讓上樓。兩人又在院子裡等了一個小時,才接到鄧母電話,讓夏霖把記者勸開再上樓。

夏霖照辦。

鄧母還通過龍志讓夏霖勸走屠夫,怕屠夫出事。‌‌」政府說他不是一個好人,他是一個練什麼氣功的人。如果屠夫今天不走,就會被抓起來。‌‌「

夏霖立即讓屠夫從水路離開,而且走上水,不要走下水。上游去是重慶,而下游是宜昌,只有走上水才能盡快離開湖北地面。

屠夫馬上離開,而且走了上水,安全脫身。

夏霖上樓。

黑壓壓全是公安,恩施州公安局刑偵隊,田副檢察長,恩施州的公安廳副廳長,政法委書記在等著他。

證據保存工作開始。巴東縣公安局物證人員提著取證箱上樓。——夏霖立即提出巴東縣警察不能參與此次證據封存。官員們同意了。

全程錄相,警方戴上手套一件件拿出鄧玉嬌內衣褲,登記,收納——無數雙緊張的眼睛看著。

最後,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說:‌‌」這衣服都洗過了。‌‌「

夏霖大吃一驚:‌‌」什麼時候,為什麼?‌‌「

鄧母憋紅了臉:‌‌」昨天晚上洗的……‌‌「

夏霖大失所望——這個女人在說假話。

登記完物證,夏霖還想和鄧母交待幾句。警察阻止,說封存證據完成了,夏律師你可以離開了。夏霖說要和當事人說話,警察說不行,我們要帶她去做筆錄。從此夏霖就再也沒和鄧母見上面。

解約疑雲

由於記者們的法律常識欠缺,當時發布消息的媒體將夏霖所說的性侵犯理解成強姦,許多報紙登出鄧玉嬌已被強姦的聳人聽聞標題。政府指責律師公布不實案情誤導輿論。

5月21日,巴東縣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我們認為,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擅自對外披露案情,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至於鄧玉嬌是否被強姦了,在律師會見之前,鄧玉嬌從未向公安機關講過,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時,也未發現可疑痕跡物證。‌‌「

22號,警方發布公告稱律師在刑偵階段透露案情屬違法行為。

同一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路局給中國各大新聞網站發緊急通知,對該案報導網路轉載進行限制,通知要求對鄧玉嬌案的報導,‌‌」網站要盡快降溫‌‌「。要‌‌」嚴格規範新聞來源,不轉發規定範圍外的稿件‌‌「。並對‌‌」新聞跟帖要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實行先審後發‌‌「。

22號晚上,在記者們幫助下,夏霖發出生平第一篇博文回應警方說法。從這天起,律師開始用博客直接向公眾解釋案情進展,澄清事實。

5月23日0點40分左右,當地媒體等來政府重要通稿,內容是: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23號上午8點,官方網站宣布鄧玉嬌母親解除律師的合同。

上午10點40分,鄧母打電話給夏霖表示那個東西(解約聲明)是假的,她沒有同意,然後問律師住在哪個賓館,馬上過來找律師。

一直等到下午四點,鄧母沒有出現。

律師接到鄧母電話表示正式解除委託合同關係。夏霖表示,解約需要當面完成。鄧母挂完電話後,現也聯繫不上了。夏霖發簡訊:‌‌」你要對我當面解釋解約不是在壓力下做出的。當面見面,即使解除也要當面解釋。‌‌「但始終沒有回覆。後來夏霖才知道,鄧母被警方控制在了一個軍方的招待所裡。

5月23日下午5時30分,有媒體記者致電張樹梅時,她表示,‌‌」解除委託確有此事,原因有3個:一、律師擅自發布鄧玉嬌的隱私;二、不是以案辦案;三、不是站在委託人方辦案。‌‌「夏霖明白,一個交易,張樹梅與政府的交易已達成。

事態惡化中。

前來採訪的《新京報》與《南方人物週刊》記者被野三關鎮當地政府組成的聯防隊打傷。

24日新聞禁令來了,記者們紛紛向夏霖告別。

夏霖心裏很失望,記者們說是客觀公正,可是禁令來了,沒有一個人留下。這就是中國新聞界的現狀與膽量。

有人撤了,有人來了。

5月24日下午,北京的30名學者、記者在‌‌」關注鄧玉嬌案及網路民意研討會‌‌「上成立鄧玉嬌案公民司法正義觀察團、律師後援團、青年網民後援團、輿論後援團。

同一天,一女青年在北京西客站展示行為藝術:白布層層纏裹身體,極力掙扎卻無法掙脫。旁邊幾個大字:‌‌」誰都可能成為鄧玉嬌‌‌「。

越來越多的網友開始進入這個老縣城。除了華一律師事務所連夜趕來增援的兩名女律師;公盟知名維權律師許志永也以個人身份前來觀察。從北京抵達巴東縣城的律師多達5人。一直到5月28日,律師們才離開巴東。

此時政府以擔心大批網友趕來為由,已封鎖宜昌前往巴東的長江航運,切斷所有賓館網路,野三關鎮政府斷電。故意製造氣氛要求調集大量武警。整個巴東處於半戒嚴狀態,將事件上升到維穩階段。

夏霖認為美國能將所有政治問題法律化,而中國地方政府往往會將所有法律問題政治化,鄧玉嬌案更是如此。夏霖當時拒絕所有外媒的採訪,並勸已趕到巴東的知名維權人士許志永離開,正是為了避免事件的政治化。

怎麼辦?這時已趕到巴東的維權界的朋友郭玉閃向夏霖建議,目前網路反應不利,需要立即公布鄧玉嬌的筆錄。但這樣風險極大。怎麼辦,大家建議夏霖先什麼都不想,睡覺。

第二天早上,夏霖有了一個新的想法,用控告信的方式控告黃德志強姦未遂。代理控告是律師的職責,雖然鄧母解約,但並未見面,情況不明,夏霖仍是鄧玉嬌的律師。

這種做法,風險很大。因為夏霖將指控黃德志強姦未遂。如果指控不實,會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

而當時巴東政府23號、24號新聞發布會稱根本不存在強姦未遂的事實。公安局長楊立勇在接受龍志採訪時,也指出在鄧玉嬌三次口供記錄中也沒有提及這些細節。黃德志也不會承認。在水療室一幕,只有鄧玉嬌、黃德志在場。律師手中證據只有鄧玉嬌的口供。而依賴的證據已毀損,這種在刑事界,叫孤證提供。——風險非常大。

25號是鄧玉嬌案發十五天了,按法律規定,是檢查院如果以最快時間批准轉捕前的最後一天。如果轉捕,救助的難度就大了。

‌‌」我當事人並不是她母親,是鄧玉嬌。我要對得起鄧玉嬌在裡面對我的傾訴,只有我見過她,只有我知道她這個事情,她只給我一個人說過這個事實。這時我不做的話,如果轉捕了,救人的困難度就非常大。‌‌「

夏霖決心豁出去了。

25日他首先硬闖巴東縣公安局要求公安收下控告黃德志強姦未遂的立案申請。雖然被殺死的是鄧貴大,強姦未遂的是黃德志,但鄧貴大屬於共同犯罪,鄧玉嬌有無限防衛權。公安局副局長以鄧玉嬌案已是州公安局管轄為由拒絕受理,夏霖立即稱這是一個新案,黃德志強姦未遂案,不屬梯級管轄,要求立案。

公安局收下立案申請,卻沒有簽收手續。

當天夏霖召開新聞發布會,當天晚上控告書上網。在水療室的一幕被公開,黃德志脫鄧玉嬌外褲並撫摸內褲,脫高根鞋並被鄧踢下床的情節立即引起網民義憤,一時網上輿論洶湧,首發搜狐博客控告書後的評論多達2543條。

夏霖在網上敬告:‌‌」控告書只是一顆炸彈,如果有關方面一條道走到黑,我將扔出核彈。不要以為我在賓館裡,我的調查工作仍然在進行———網際網路萬歲!‌‌「

控告書發布一小時後,政府網站宣布鄧玉嬌母親24日已與巴東律師汪少鵬,劉鋼達成委託協議。

第二天,鄧玉嬌被釋放。變為監視居住。

由於中央政法委直接干涉,2009年6月16日,鄧玉嬌案一審開庭,判決為故意傷害罪成立,心境障礙,免於刑事處罰。(注5)

不久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被免職調離,派出所所長譚靜被撤職,雄風賓館老闆趙雄被拘留後保外就醫。

夏霖救下了鄧玉嬌。

_________________

注1,夏霖說法:控方,警方會在辦案當中過濾掉一些對我們辯方有利的證據,會注重收集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證據,他會有意忽略掉,罪輕與無罪的證據。他賦予公安任務是證明有罪,而且罪重。所以這是公安的職業習慣,這也是我們刑事訴訟法規定賦予警方與檢方全面收集證據的義務,這也是很搞笑的。他並不能完全保證被告人真正訴訟的權力。你是一個警察,刑事訴訟法賦予他又要收集有罪的證據又要收集無罪的證據,這不是很矛盾的嗎?時間長了會造成人格分裂。為什麼刑事訴訟法,學界把它弄成三角關係,控方、辯方兩方收集相關證據拿到法庭來公開辯論,法官辦案裁判。現在是法律設定不足,讓辯方權力太小,那邊又是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警方又是全面收集證據。97年之前刑事訴訟法,在偵察階段律師還是不能介入辦案的,97年刑事訴訟法一個亮點是律師提前介入到偵察階段,當時還被視為刑事訴訟法和人權事業的一項進步。案發之後,越早介入越好,無論你是警方偵察有罪,辯方律師也好,都是越早越好。

注2,夏霖說法:長期失眠,靠藥物醫治,長期失眠,會導致憂鬱症,但不是司法說的精神病,司法上說的精神病和普通的精神病是不一致的。司法精神病是一種很嚴重的行為,案發時不能控制辨認自己的行為。普通的精神病範圍上寬得多。還有一種間歇性精神病,在發案時不能控制辨認自己的行為,這在法醫鑑定時也是可以鑑定的。當然爭議也很大。不能完全等同,司法精神病要求更嚴實一點。辯方在實體上無法辯護,往往從有無精神病來辯護,往往是有利自己方的辯護。鄧玉嬌只是失眠。她母親也是一個農村婦女,分得清好壞,也說不清楚。曾經去精神病院開藥。在杭州也開過。失眠很重很重,也會導致憂鬱症,但憂鬱症不是我們說的司法上的精神病。

注3,鄧玉嬌是否吃上藥,這是重大疑問。龍志報導《鄧玉嬌案案外風雲全記錄》中寫道:‌‌」22日,當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提審鄧主嬌時,僅過了5分鐘,她再次崩潰。‌‌「

注4,龍志對筆者表示:在整個案子採訪過程中,自己做到了中立客觀。而他認為一些記者出於義憤,捲進事件中,情感認同或舉止都偏向了律師方,是不符合記者職業規範的。

注5,對於案件審判,幾個律師的評論值得一讀:

夏霖表示不滿。‌‌」鄧玉嬌重獲自由,從當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對於鄧玉嬌尚揹負‌‌‘故意傷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礙’的不利結論,以及此案程序上的諸多嚴重問題,我們深表遺憾。‌‌「他在博客中寫道:‌‌」六月十六,巴東。鄧玉嬌案開庭,昨日在京已知其鑑定結論,心中焦慮,悲從中來。‌‌「

堂前一怒對江波,刀筆不堪皂吏說。

夜聽十方巴山雨,朝聞四面楚人歌。

身逢盛世聽訟事,未忍鄧娥作竇娥。

昭君青塚何處是,今日投鞭問汨羅。

浦志強評論:‌‌」應當說,判決差強人意,‌‌「免於坐牢‌‌」似可接受,但作為朝野博弈和妥協的結果,相對公道的結論,注定只能是各方勉強‌‌「共贏‌‌」的次優目標。‌‌「‌‌」我們看到控方悄然修改指控,對鄧玉嬌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為‌‌‘從輕從快’起訴和審判鋪平道路,辯護律師也及時調整思路改作無罪辯護——要訣是不能揪住‌‌‘強姦未遂’不放。也許,‌‌‘免刑’是當局‌‌‘平民憤’的既定結論,判決是為權力賦予合法性的司法‌‌‘背書’,鄧玉嬌‌‌‘罪名成立’乃是鄧家保全官家體面的交易對價!解聘並‌‌‘拘留’了個把蠅頭小吏,將鄧姑娘一生清白化作地方政治的遮羞布,‌‌‘和諧版’的《楊乃武與小白菜》甫一開場便企圖草草收場——楊立勇拚死躲過初一,正打算接茬兒躲過十五。‌‌「

張思之大律師的評論:‌‌」我以為,在現行政治體制和司法環境的制約下,尊重事實,按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斷定鄧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宣告她無罪,沒有可能。而從一個無罪的弱女子畢竟沒有淪為冤囚這個角度考慮,一審所下的結論,應當說是可能達到的‌‌‘最佳’結果。這也不失為司法的一個進步。‌‌「‌‌」一審能做出這樣的選擇,愚以為出於高手點撥,來自高官指揮,我從中感到一些人的政治智慧在增長,在提高;只是沒有看到獨立審判的影子,心有慼慼。審理過程,急急草草,從側面反映了我這個判斷合乎情理。‌‌「‌‌」……只是從實務的角度考察,審理中的程序問題,似有這樣幾個失誤,值得一提:一、辯方在偵查階段提出的物證,為什麼不交付鑑定?庭審中為什麼全然予以迴避?二、現場證人,按在場的時間次序有三到五個人,為什麼不傳喚作證?他們都是‌‌‘幻城’的工作人員,應無出庭的困難。三、黃德智在本案中,既是侵害者,也是證人,事件又由他的不法劣行而起,為什麼不傳喚他作證並由辯方質證?四、夢幻城水療區是不是賣淫場所,關涉到黃與鄧的案中行為的目的性,這一點對審案不是不重要,為什麼不傳喚業主到庭作證?五、鑑定結論大有可議之處,為什麼不傳喚鑑定人出庭作證做學理上的解說,並由辯方質疑?這些問題,無不涉及實體公正,不應忽略,不應迴避。‌‌「

張思之先生對夏霖在本案中的表現評論:‌‌」律師執業,冷靜不能排除激情,堅定不可忽略進退有度,理性不應壓抑悲憤,注重客觀的同時要堅持獨立的判斷。律師工作是一種綜合性藝術,會體現出律師的學術修養、專業水準、道德情操,還反映著律師的法律智慧和世界觀。總之,客觀上的要求甚高,幾乎難達到完美的境界。因此,任何對於律師工作的批評都應該受到歡迎。……夏霖在鄧案中的工作,雖在個別環節上顯出情緒化,有急躁表現,分寸感稍顯不足。但從整體上看,他的工作不辱使命,相當到位。特別是能在第一時間就抓牢對死者足以‌‌‘致命’,對鄧玉嬌可以‌‌‘免責’的關鍵性證據,難能可貴,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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