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嫖娼案的所有證據都是事後補上?(圖)


雷洋死亡事件,越仔細想越覺得蹊蹺恐怖(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5月13日訊】首先,我要聲明,我要請教昌平警方的幾個問題,是在建立昌平警方自己發布的有關雷洋案的信息以及有據可查的群眾反應的部分事實的基礎之上的。我的法律知識有限,如有不妥之處,還請賜教。

第一,關於「群眾舉報的問題」。昌平警方的第一份「情況通報」中說,5月7日20時許,昌平警方接到群眾舉報稱,位於昌平區翟營街道某足浴店有賣淫嫖娼行為,接警後警方依法開展偵察並抓獲了包括雷洋在內的六名涉嫌人員。可第二份「情況通報」卻不提「群眾舉報」,變成對「線索「展開偵察。而昌平警方負責人在接受央視採訪時又說是統一行動(解釋為什麼跨區抓嫖)。法律是嚴謹的,警察對案情的說明更應該嚴謹。為什麼把「群眾舉報」這一在雷洋案中至關重要的要件去掉呢?我之所以說「群眾舉報」是要件,在於警察如接到群眾舉報會直接進入違法現場抓現行,不會蹲守在現場外面。毫無道理呢,嫖娼又不是殺人放火,嫖客手上又沒有凶器,犯不著這樣吧?據雷洋家人透露,雷洋是晚上8點半9點左右出門的,從他家裡到足浴店總要一點時間吧,而警方是8時許接到「群眾舉報」的,我沒有計算過東小口鎮派出所到事發地點有多遠,但作為警察的行動速度肯定不會很慢的。按照這個邏輯,就是說警方在雷洋還沒出門時就接到了群眾舉報,雷洋還沒有進入足浴中心的時候警察就遐到達那裡了。可能警方會說,我們是在雷洋後面到達的。其實弄清楚這個問題很簡單,不是有出警記錄嗎?如果沒有出警記錄,街上隨便一個攝像頭都能說明問題。如果警察是在雷洋之前到達,則此次抓嫖就讓公眾無法理解了。這不是小問題,希望昌平警方不要迴避,只有找到鐵證才能解除公眾疑惑。

第二,雷洋到底嫖了誰的問題。第一份「情況通報」中說,其他五名人員「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採取強制刑事措施。我特地在網上查了,「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解釋: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就是說,當天被抓的其他五名人員中沒有賣淫人員。賣淫嫖娼並不是刑事犯罪,也不是「協助組織賣淫罪」,這一點,昌平警方比我們更清楚。當公眾質疑雷洋嫖了誰時,11日,昌平警方先是在第二份「情況通報」公布了五名被抓人員的姓名、性別,籍貫,其中女性有四名。還說雷洋實施了嫖娼,並付了二百元嫖資。我就不明白了,第一次公布的時候怎麼沒有這些,至少可以說明男女各有幾個吧?還有二百元嫖資,很簡單的事情,不需要調查啊。11日上午,警方讓某賣淫女在某電視臺指證雷洋嫖娼,說給他「打飛機」了。緊接著,昌平警方負責人又在接受央視採訪時透露,通過避孕套檢測確認雷洋嫖娼。我想問,難道「打飛機」還用得著避孕套嗎?這位負責人說做了DNA鑑定,卻沒有告訴我們什麼機構做的?不是移交檢察院了嗎,警方還在做這方面的努力啊?我想,昌平警方應該告訴公眾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是不是後面公布名單的那五個人,如果是,則「協助組織賣淫罪」該如何解釋?如果不是,這五個人是哪裡來的?還有嫖資和避孕套以及DNA檢測問題。公眾都想弄個明白。

第三,雷洋從被抓到送醫院這一個小時時間內到底發生了什麼。警方一再聲稱他們是文明執法,按章辦事。可據《新京報》、「澎湃新聞」等媒體採訪事發地目擊者表明,雷洋被三位便衣按倒在地時,曾經大呼救命,並請求路人撥打110求救。按常理,如果雷洋真是嫖娼被警察逮住之後,要麼乖乖就範,要麼拚命掙脫。他卻大喊救命,求救110,只能說明,他要麼被冤枉,要麼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否則,以雷洋這樣一個高學歷的青年才俊,他不會傻到讓自己的醜事被更多人知道,也不會求救巡警,他不知道天下警察是一家嗎?當然,如果雷洋是一個思維和行為都不正常的人,那這一切就不需要解釋了。還有,既然知道雷洋身體異樣,為什麼到了醫院還戴著手銬,是不是太不人道了呢?

第四,雷洋手機裡面的部分信息誰刪了?負責此次行動的民警在電視臺接受採訪時說,目前警方沒有破解蘋果手機密碼的技術,言下之意是雷洋自己刪除了自己手機裡面的部分信息。當然,這種可能不是沒有,但按常理,一個人剛剛做完壞事,應該趕緊離開是非之地,走遠了再去做別的也不遲。而據警方說,雷洋是剛出足浴中心即被警方抓獲的,雷洋應該沒有來得及啊,隨便他想刪。至於密碼之類,我不知道雷洋是否用了密碼,我也是用蘋果手機,我是從來不設密碼的。當然,對於雷洋手機裡面被刪除的內容,我就不好去猜測了。但警方在回答家屬為什麼兩三個小時不接電話時,所說的雷洋手機遺落到了現場,警方後來去找了很久才找到(包括一個錢包),讓我有點不可思議,按常務,警察抓了人,首先是搜身,手機之類的東西肯定不會不注意。昌平民警怎麼會對這麼重要的東西不在乎呢?

第五,難道所有監控和拍攝器材都壞了嗎?昌平警方在第二份「情況通報」中說,雷洋被抓後拚命反抗,咬傷民警,並將民警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打落摔壞。當公眾說公安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是不會輕易摔壞的,就是摔壞了內存卡了不會壞之後,當事民警又在電視臺說雷洋摔壞的是手機,他們沒帶執法拍攝儀。我不知道手機算不算「視頻拍攝設備」,反正我覺得很費解。說手機多簡單啊,幹嘛要讓別人看不懂呢?最大的問題是,多家媒體請求警方和相關社區想調看當天監控,可無一例外都壞了。還是首都呢,硬體設施這麼差嗎?不過,即使小區的監控壞了,足浴中心的監控壞了,街道上總會有一兩個好監控的,至少可以弄清楚民警是什麼時候來到足浴中心附近的,又是什麼時候離開的。

第六,懷疑就是抓人的理由嗎?我假設雷洋切實有嫖娼行為,可是,他已經離開現場,有必要非得抓他嗎?嫖娼又不是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等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活動,況且還不算犯罪,就算漏掉一個嫖客又如何,難道昌平的所有刑事治安案件都破獲了、處理了嗎?難道抓嫖娼就不要程序正義了嗎?我不得說的是,從最近昌平警方發布的一系列信息來看,雷洋嫖娼案的所有證據都是事後補上的。這不能不讓我們感到恐懼。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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