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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6年04月27日訊】NBA傳奇球星喬丹(Michael Jordan)狀告中國大陸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4月26日在大陸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雙方激辯4小時,最終並未當庭宣判。
據《中時電子報》報導,2012年,喬丹向大陸當局申請,要求撤銷南方一家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的「喬丹」、「QIAODAN」等78個相關註冊商標,並指控該公司誤導消費者,讓他們以為該品牌與自己有連結。
但喬丹的申請未獲通過,隨後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北京高級法院等上訴,但都敗訴。
2015年,喬丹向大陸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並獲受理。最高法院對喬丹系列案件中68件進行再審,決定裁定提審其中10件,並於26日開庭。
《中央社》報導稱,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爭議商標註冊是否損害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大陸商標法第31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喬丹方面認為,中文喬丹和對應拼音應受法律保護,喬丹體育利用商標誤導消費者,讓他們以為該品牌與自己有連結,具攀附喬丹良好聲譽的惡意;喬丹體育方面則認為,喬丹不享中文名與拼音的姓名權,請求維持原判。
此前,大陸媒體引述法律界人士表示,喬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權,作為知名人士,無論他的姓名翻譯成哪種語言、文字,姓名權都受法律保護。至於大陸的喬丹體育公司將「喬丹」二字註冊為商標,也享有商標權,並受法律保護。但根據大陸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商標權侵犯他人姓名權,需承擔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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