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軌愧疚賠5萬 事後發現妻子也出軌(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1月23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李春和黃某於2007年8月結婚,2013年11月,他們離婚,並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第5條約定,男方有婚外情,屬於過錯方,自願付給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不料事後男方發現女方也出軌,拒絕賠償。
報導稱,近日,李春訴稱,簽訂離婚協議後,她多次催促黃某履行協議,支付5萬元賠償金,但黃某一直不履行,且拒絕協商,遂訴至法院。
黃某即辯稱,他和前妻李春是2013年11月離婚的,很快,李春便再婚,她和現任丈夫的婚生小孩於2014年7月出生,從時間上可以推算出李春應該在2013年10月左右便已懷孕,而那時他和李春尚未解除婚姻關係。也就是說,李春和黃某一樣,也出軌了。黃某認為,既然李春也是過錯方,那麼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
對此,李春也喊冤,她說,她和黃某於2012年11月開始分居,至2013年11月才辦理離婚手續,這1年間雙方並無過夫妻生活。對此,黃某也予以承認。李春承認在離婚前就與他人同居並懷孕,但她說在分居期間曾多次向黃某提出離婚,離婚的原因是黃某有過錯行為,離婚時自己並不知道已經懷孕。離婚後,她才與現任丈夫結婚,其後生下一個小孩。
廣東韶關市武江區法院駁回李春的訴訟請求,認為李春和黃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條款無效。
依據是原告、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是以被告有過錯行為為前提,而原告與現任丈夫結婚並生下小孩,從時間上推算出原告在未離婚時亦有過錯。原告在與被告離婚時隱瞞了其亦有過錯的事實,致使被告違背真實意思而與原告簽訂離婚協議,同意支付賠償金5萬元。另外,根據公序良俗,夫妻雙方均有過錯,一方仍要求另一方支付損害賠償,法院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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