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孤獨的老人(圖片來自網路,與本文無關)
【看中國2015年09月10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大約40年前,福建平和縣老黃夫婦在生了3個女兒後,抱養了一名男孩。都說養兒可以防老,40年倏忽而過,昔日的男童已成家立業,卻對他們漠不關心。寒了心的老夫妻,兩次狀告養子,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平和法院近日已做出判決,解除雙方收養關係。
老夫妻:被養了39年的兒子遺棄
今年4月,老黃夫婦向平和法院遞交訴狀,狀告的正是自己從小養大的養子小山(化名)。老黃夫婦稱,1976年,他們抱養了親戚的孩子小山,從此視如己出。可在共同生活期間,小山對他們態度冷淡,雙方關係尚屬一般。2006年9月,小山另蓋房子,搬出與他們分居生活。分居後,小山對他們漠不關心,不與他們來往,且從不給付生活費,逢年過節也從沒慰問或看望他們。即使他們患病住院治療,小山也沒有支付醫療費,更沒有陪護,沒有盡到養子應盡的贍養義務,雙方關係惡化,養父母、子女之間關係已名存實亡。
其實,早在2014年1月,兩位老人就曾起訴過,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但被法院駁回。這次,老人再次起訴,稱對小山這種不聞不問、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虐待、遺棄行為,非常傷心,要求小山補償他們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8萬元;另外,小山每月須給付他們生活費800元,直至他們終老去世。
養子:與養父母分開生活後雙方產生隔閡
法庭上,小山不同意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小山說,他自己建房後,與養父母分開生活,雙方之間才逐漸產生隔閡。為減輕家庭債務,他與妻子長期在漳州一公司務工,未能及時給養父母贍養費,對他們關心不夠。養父母年邁體弱,他們之間溝通較少,才出現矛盾。2008年,外出務工後,他有拿400元給養父。養父母還有3個親生女兒,如果二老堅持要與女兒同住,自己願意按規定支付他們生活費。
小山強調,自己並未虐待、遺棄養父母,養父母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而且,2014年,養父母起訴過後,他曾無數次打電話給養父,欲與其協商,並在端午、國慶等節日期間多次和其他親人一起到廈門探望二老,但二老均避而不見;通過他人協調均無果。
法院:7年只給400元確實未盡贍養義務
法官介紹,小山一兩歲時被老黃夫妻收養並共同生活,養父母養子女關係已得到親友、群眾的認可,雙方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一種合法的收養關係。老黃夫妻雖未能舉證證明小山有存在虐待、遺棄行為。但據小山自述,2008年後至今,他僅支付給兩位老人400元,連老黃生病住院也不知曉,小山確實未盡贍養義務。
去年,養父母提起訴訟被判決駁回起訴後,雖然小山有積極爭取,但雙方關係仍未能得到改善、修復,說明雙方的關係已經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繼續維持收養關係已成為不能,現兩位老人再次提起訴訟,堅決要求與小山解除收養關係,法院予以准許。
收養關係解除但要支付贍養費
法院認為,小山依法應當分別支付養父母的生活費。由於老黃夫妻還生育3個女兒,故小山依法應承擔兩位老人各四分之一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230.33元。另法院一審判決:老黃夫妻,供小山成長、成家,已盡到撫養責任,現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小山存有一定過錯,應適當補償他們對其養育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結合本案案情,酌定為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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