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2015年新的勞工法規定,從7月1日起,不管是半工或全工職員,只要在加州工作時間超過30天,包括外州調派至加州支援的員工,都可按工作時數獲得帶薪病假。而之前,只有康涅狄格州有法律規定提供員工帶薪病假。
律師賴威寧介紹,根據此項新法,僱主可選擇兩種方式為員工提供帶薪病假,一種是累積時數的方式,即每工作三十個小時,就可以累積一個小時的帶薪病假時數;另一種方式是僱主有權設置全年帶薪病假的累積上限為三天、24小時。
他舉例說明:「全職員工他一年可以累積超過八天的帶薪病假,可是僱主可以指定他自己的政策限制,雖然你累積這麼多時間,你一年只能用三天,24小時的時間。」
員工必須在該公司工作90日期滿,才可以正式申請使用累積的帶薪病假時數。員工可為自己申請帶薪病假,也可出於照顧有病親人的緣由申請帶薪病假。
如員工要照顧患病的直系親友,包括公、婆,祖輩、孫輩等,或是家暴、性侵害、被跟蹤的受害者等,都有使用帶薪病假的權利。
任何加州中小企業、公家單位、包括非營利組織,都需要遵守這一法律,賴威寧說,此法律特別註明保護申請帶薪病假員工的權益,「員工想申請、或是想用帶薪病假的時候,僱主必須要讓他用,不能對他有任何歧視,不能說你必須要找一個員工代工,我才讓你請假。」
他說,僱主應諮詢法律顧問瞭解這一新法的詳情,因為僱主如不想批准員工的帶薪病假申請,可能會被僱員投訴,如果被判罰,可能會按員工申請的帶薪病假天數每天250元處罰,或是按員工一天三倍的薪水額罰款。
如果僱主沒有設置全年帶薪病假上限為三天,則當年員工沒有使用的帶薪病假可結轉到第二年使用。如果僱主設置了全年帶薪病假上限為三天,那員工將沒有使用的帶薪病假結轉到第二年時,全年仍最多隻有三天帶薪病假。員工如離職,沒有使用的帶薪病假不被計算。
儘管此新法為員工帶來更多權益保障,很多行業的員工,如餐飲業等,可能仍難以真正享有這一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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