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模擬槍被定罪 申請死刑用該槍執行(圖)


香港旺角的玩具槍店。(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05月22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廣州白領馮昕在香港購買模擬槍入境被抓,由於34支模擬槍被鑑定為真槍,馮昕被深圳中院認定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判決須經過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無獨有偶,四川一名19歲少年也因為從臺灣購買24支模擬槍被認定犯走私武器罪,福建泉州中院對其作出無期徒刑的「無情」判決。這兩名被告人都以購買的模擬槍在香港和臺灣是合法玩具,不料入境之後就成了真槍為由提出上訴。馮昕的辯護律師周玉忠表示,內地港臺對槍支的認定存在很大差別,內地的認定標準比香港和臺灣嚴格得多。而這種巨大差別造成內地多人從香港、臺灣購買模擬槍入境後卻被鑑定成了真槍的情況,近年來內地的「走私武器」案頻發現象也與此有密切關聯。

代購模擬槍被控走私武器罪

大學本科畢業的馮昕在一家科技公司的廣州分公司擔任技術工作,他是個軍品迷,喜歡收藏模擬槍。有時他會去香港買模擬槍,一來自己玩,二來也幫網上結識的軍品迷們代購,從中賺取匯率差。「國內不讓賣模擬槍,而且質量也不好,所以我會去香港買,那邊可以隨便買,而且質量很好。」馮昕被抓獲後曾交代。

2013年7月23日,馮昕從深圳皇崗口岸入境時,被海關從其手提袋內查獲可組成10支模擬槍的配件。經鑑定,這10支模擬槍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認定為真槍。馮昕還交代了從2010年3月至2013年7月21日期間他走私入境模擬槍的情況,其中24支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為此,深圳市檢察院認為馮昕構成走私武器罪,於2014年3月15日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深圳中院於2014年8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馮昕走私34支槍支入境,公訴機關指控走私武器罪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應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但深圳中院認為,結合馮昕的案情,判處無期徒刑過於嚴厲,罪刑不相適應,決定在法定刑罰以下量刑,因此判處馮昕有期徒刑8年,判決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馮昕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馮昕認為,公安部規定的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鑑定標準過於嚴厲,不能作為認定槍支的標準,他攜帶過境的模擬槍在香港是合法買賣的,絕對沒有殺傷力,自己也絕無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

申請「死刑」要求用模擬槍「執行」

馮昕的辯護律師周玉忠為此專門到馮昕進貨的香港調查。他提供的視頻和圖片顯示,馮昕是在香港旺角廣華街的三家鋪面購買的模擬槍。三家鋪面都將模擬槍放在櫃臺櫥窗內展示和公開售賣,商品琳琅滿目,買者絡繹不絕,店內的使用說明上寫的字樣都是「玩具槍」,而那條街上,公開售賣這種「玩具槍」的店舖有7、8家。

周玉忠在辯護詞中提到,在民眾看來,走私武器之人一定罪大惡極,然而馮昕所走私的「武器」在香港是可以公開銷售的玩具,一入境就成了真槍。馮昕借用鄰近香港機會為內地的軍品迷代購,所賺取僅僅為人民幣與港幣的匯率差,除去來往香港的差旅費用開支,所剩無幾,換來的是走私武器罪和8年的刑期,這樣的定罪是否違背了生活常理?

該案件在二審時,被廣東省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原因並非是高院認為判決罪名有誤,而是認為深圳中院的一審量刑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不當。這一裁定讓馮昕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絕望。

2015年4月9日,深圳中院重審後宣判,但結果再次出人意料,深圳中院作出了與原一審判決一樣的重審判決,依舊是走私武器罪,依舊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8年。這一判決結果依舊需要向最高院申請核准。

日前,馮昕對重審判決提出上訴,他堅稱自己無罪,並稱如果要判他有罪,他就申請法院直接判他死刑,並用他走私的貨物來「槍決」他。

19歲少年因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

與馮昕有類似遭遇的還有一名19歲的四川少年。劉大蔚在2013年8月,通過網路與臺灣賣家商談購買槍支事宜,其於2014年7月1日前後,在臺灣賣家提供的網址裡選購了24支模擬槍,並將相應模擬槍型號發給臺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3萬餘元人民幣。2014年7月15日,臺灣賣家將24支模擬槍支藏於飲水機箱體內部,輾轉交由臺灣、廈門、泉州、金門等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繳納關稅、轉運。7月22日,該批槍支被福建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

該案由泉州中院審理,送檢的24支模擬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緻傷力,被認定為槍支。法院認定的罪名和深圳中院相同,都是犯走私武器罪,但在量刑上卻沒有像深圳中院那樣「手下留情」,而是直接判處其無期徒刑。劉大蔚也稱他購買的模擬槍在臺灣網站是自由買賣的合法玩具,為此,他已經就一審結果提出了上訴。

內地港臺認定標準差別巨大

究竟內地港臺對於槍支的認定標準有什麼樣的不同?周玉忠指出,根據中國公安部公通字【2010】67號文件《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數據》(G A /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根據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學院學報》刊登的《非制式槍支殺傷力標準的實驗研究》的結論,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斷面比動能是彈丸穿透皮膚的最小值,也就是說,比動能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所射彈丸根本不能穿透皮膚。

而臺灣地區司法部門在《釋字第669號解釋》中稱:「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應能理解系指彈丸擊中人體可對皮膚造成穿透性傷害……現行司法審判實務,亦系以其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槍械。」1991年1月22日,臺灣「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研訂殺傷力標準,決議殺傷力之標準說明稱:「……發射動能均可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均認具有殺傷力。」

香港現行《火器及彈藥條例》第I部導言中第2條釋義(版本日期26/05/2000):「槍械」(arm s)指「(b)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據介紹,由於香港的標準是以動能測算,所以還要除以子彈的橫截面積,才能得到比動能的數據。周玉忠以馮昕走私的子彈的直徑6毫米為例,算出比動能為7.077焦耳/平方厘米。

周玉忠表示,從內地、香港和臺灣三地的差異來看,內地現行的標準過於嚴格。周玉忠日前向香港、臺灣的立法機關發出申請,希望兩地能夠立法,禁止兩地向內地銷售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模擬槍,以盡量減少因為買模擬槍入境變成了走私武器罪的案件發生。雖然這一呼籲實現的可能性並不大,但他認為有利於內地港臺對模擬槍案件的關注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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