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楊海英先生總結的:「他們的邏輯思維就是將治理民族問題的失敗,歸咎於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以剝奪少數民族的尊嚴,為中共一勞永逸地解決‘分裂主義’危險的癥結,能夠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衝突演變為民族分裂問題。所謂‘民族共治’的核心,就是中止、削弱、淡化、替代至今為止的區域自治民族權,在‘共治’的名義下強化‘漢化’統治。」「所謂‘民族共治’所帶來的只是佔壓倒優勢的漢人為主人的傲慢而粗暴的同化政策。其前提是國家統一、國家主權高於人民的幸福與自由。」
自從關於民族問題的「新理論」鼓噪以來,少數民族的知識精英也接連予以駁斥。如內蒙古大學的歷史研究學者、蒙古人郝維民撰文,以翔實的歷史事實證明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徒有虛名,比如,中共建政之後的六十多年,無數少數民族人士被扣上「分裂主義者」的帽子被逮捕、處刑,但是,真正的不計其數的「大漢族主義者」卻無一人受到過任何法律形式的制裁。另外,民族幹部在自治區政府機關佔多大的比例,是檢驗少數民族是否真正當家作主的標準之一,但是,無論是內蒙古自治區,還是西藏自治區或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等等,不但找不到真正能夠行使自治權利的民族幹部,甚而至於,連挂個第一把手虛名的民族幹部都沒有。
著名的維吾爾知識份子、被以「分裂國家罪」判處無期徒刑而關押牢獄的伊力哈木·土赫提,在2009年新疆「七五」事件之後,以《中國的民族政策不需要反思嗎?》為題,在他任教職的中央民族大學發表公開演講,在列舉了大量數據與事實之後說:「如果中國政府早應該兌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法律和政治承諾,狀況會好很多。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沒有真正落實,維吾爾民族的文化、語言、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公民權利的保障等方面問題多多。」
也因此,伊力哈木質問中國的那些民族學者以及民族理論的制定者:「既然在新疆沒有落實民族自治政策和自治制度何來取消民族自治的問題?既然維吾爾人、藏人有保護民族文化、歷史、宗教信仰的需要和堅強的決心,根據中國法律他們有權享受民族區域自治權,那麼,還有什麼力量有理由或有權取消他們的民族自治權利?我覺得恰恰相反,問題不在於民族自治本身的問題,恰恰是沒有實行民族自治的問題。」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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