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記錄的中共13條罪行
自記「中共」歷年之罪行
內容來源:卷三十七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23頁,第324頁
〔第323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中共罪惡:
(甲)盜抗戰之名義,而行破壞抗戰之事實。
(乙)借民主之美名,而施階級獨裁之陰謀。
(丙)違反四項諾言之事實與經過,欺民欺世,忘信背義,莫此為甚。
(丁)藉民選之名義,以行其擁兵作亂,割據地盤,奴辱民眾,破壞統一之實。
(戊)破壞外交政策,捕殺盟軍官兵,阻礙盟軍行動,破壞國軍反攻計畫,詆毀英、美參戰為帝國主義之戰爭,不僅反對政府聯合英、美作戰,且使政府孤立無援,排除與國,為中共一貫之策略。
(己)勾結敵軍,通同漢奸,傾害國本,顛覆政府,以組織聯合政府為過渡手段,而達到其多數控制,成立其第四國際專政之目的。
(庚)企圖割據華北各省,盤據熱察,擴大叛亂,以期擾亂東亞,妨礙世界和平之建立。
(辛)促使新四軍之叛變,擅設軍事委員會,以此名義,劫持第十八集團軍,反抗軍令,毅然以共產紅軍自稱,公開叛變。
(壬)擅設延安所謂「陝甘寧邊區政府」,割據地盤,反對中央政令,私發鈔票,擅征租稅,強種鴉片,私設關卡,與敵偽公開貿易,交換貨物,以接濟敵軍,助長侵略,此即中共之所謂對日抗戰也。
(癸)跡其宣傳,直接攻訐政府,誣蔑盟軍,間接協助敵偽,毀滅國本,必使中華民國變成為第四共產國際而後已。
二、共軍所到地區,所謂民選政府之實情:
(甲)信仰、言論、行動,皆絕對統制而無自由,否則〔第324頁〕即以反動漢奸與叛徒之罪,加以捕殺,傳教師絕對不能傳教,且不准進入其竊據地區。
(乙)人民之納租出捐,抽丁派糧,不惟因戰後而不奉令停止,且變本加厲,各種苛捐雜稅,層出不窮,民不聊生。
(丙)抗戰期間,到處煽動人民對政府抗役,且借各種神道邪教,愚惑民眾,以圖危害國家,破壞抗戰之事實,因略舉要點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