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海外國家和地區,租房居住的人佔著大多數,尤其在大中城市裡,上學、找工作、短期居留等原因形成的流動人口,都要靠租房解決住的問題,而管理這些出租事務,是保證城市安定、安全、和諧的大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的做法。如此,國人在海外求學、買房、移民的也不在少數,不管是要當租客還是要當房東,都需要對當地的租房市場和相關政策規定有所瞭解。
美國房東房客責任細化
在美國,各州對自己區域內的住宅和商業用房都有各自的法律,不過大同小異。擁有房屋的房東,先要取得政府頒發的出租許可證,才能合法地公開出租房子。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要派官員對該處房屋進行評估,保證房屋安全、設施齊全、面積裝修符合要求、價位也要合理等。房東有了許可證後,才可以通過登廣告,請人介紹等各種方式尋找房客。
當找到合適的租賃者後,雙方都要提供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並填寫書面契約,其中包括租期、租金,要求房客不得對房屋有破壞、改變,不得任意添加或拆除設備、隔斷等,更不能把房子另作他用。
對房東的明確要求:
• 租房押金是房東和房客之間第壹筆金錢往來,大約是壹到兩個月房租,房東要依法在銀行專門開壹個賬戶,存放這筆錢,在房客欠租或是破壞房子後使用。這筆錢壹年後的利息,房東和房客四六分成,退租時應退還。
• 房屋供電、供水、通風和供暖、電器電梯損壞時,下水道堵塞時,房東負責維修。
• 出租的房屋要確保安全,其中包括門窗關閉良好、門鎖齊全、配備火警報警器等。
• 房東要保障房客的隱私權,壹旦房屋出租,房東不可以隨意進入房屋,必要時應提前通知房客。
• 房東有防止住房過分使用和過分擁擠的控制權。
對房客的明確要求:
• 作為租住的房客可以享用充分的個人隱私和安靜,如果房東不按規定修繕房子,房客可以暫時不交房租。租住的老人、殘疾人和兒童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在冬天被趕出房子。
• 房客只有居住的權利,沒有擅自改動房子的權利。
• 退租要提前14天至30天通知房東。
• 不得隨意分割所居住的房間,惡意破壞電器設備、傢俱和地毯、牆壁等。
• 妥善安放生活垃圾、保證下水道通暢、保證其他住戶不受雜訊、氣味等干擾。
• 除了導盲犬外,要遵守房東對寵物的規定。
合租群租有嚴格限定:
• 在租用壹處房屋或單元房時,如果簽約人是壹個人,那麼他/她的直系家庭,包括配偶和子女可以與他/她同住該處。
• 如果簽約人是壹個人,那麼壹位與他/她沒有血親關係的人以及這個人所生的孩子,可以與他/她同住該處。
• 如果幾個人共同簽約租用壹處房屋,那麼他們不能再帶其他人同住該處,不能再有男女朋友留宿。如果他們中的壹個人搬離,那麼只能再補壹個人代替,不能隨意增加人數同住。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房東推薦新人以便分擔費用。
「二房東」也有責任:
因為出租房屋、尋找房客等工作非常繁瑣,所以有些房東會委託經紀人或地產公司代勞,他們是真正意義上的「二房東」。「二房東」除了替房東代理以外,依然要遵守所有法規,不能多招房客。「二房東」負有監督的責任,出現問題,房東可以要求「二房東」賠償。
德國租房法規保障房客權益
在德國租房,中介公司作用很大,壹般說來,房東通過中介公司徵召房客,房客也大都通過廣告尋找房東。如果成交,房客直接與房東簽訂書面合同,中介公司向房客收取中介費(壹般是兩個月的租金)。原則上,房東不對房客的個人行為負責,房客在租了房子之後,要到市政部門辦理手續,他如果有不法行為,應該由警察等安全部門負責。
德國有關出租房的法律及法規相當詳細,由於在房東與房客之間,房客是弱者,法律和法規主要是保護房客的利益,涉及方面很多,以下4個方面很重要:
1. 解除合同的期限大都是在合同到期3個月之前,並且要書面通知對方,如果不通知則合同繼續生效。但是,德國法律規定,如果房客解約,不必申明理由,而房東則必須說明理由。這樣,就防止房東看到租金上漲覺得吃虧而解約。
2. 租金合同中都規定了租金數額,有的是包干,有的是基本房租、餘下的水電氣和取暖費用另算。用戶不是直接交現金給房東,而是通過銀行轉賬。按理說,租金都規定得明白清楚,不應該有爭執,但也不盡然。比如說,房東可能發現,在包干情況下房客水電氣等費用過高,而要求提高租金等。對於爭執,德國法律大都保護房客利益。
3. 房屋需要修繕而房東遲遲不做這時房客有很多選擇:要求減少租金。自己請人維修,而費用由房東承擔。甚至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 住進去發現新問題比如說對於房子的大小房東有虛報不實的行為,或者出租房屋有只有房客入住後才能發現的問題影響使用,房客有權要求減少房租。
日本租房需「提前拍照」
日本租住房子,房客不僅要保持房屋的清潔,所有布局、傢俱等也要認真保護。房東和房客會壹同拍攝房間的照片,按照列出的清單壹壹檢查所有門窗和設施等。在房客退租前,再對照照片和清單重新檢查,如果是房客造成的損壞,那麼從房客押金中支付修理費用。就是不夠乾淨,也可能被罰款。
在法國當「二房東」先要房東同意
法國出租房制度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從1714年就開始制定法律。他們的規定,相對人性化,對房東和房客的要求也壹絲不茍。房東要保障租屋的生活條件,房客必須保持安靜自律。在歐洲可以看到大量要求出租和臨時租用房屋的廣告。像法國學生到荷蘭打工兼旅遊,英國醫生要到義大利診所實習等。有些時候法國的壹些房客剛好可以異地交換房子,這些房客可以與其他人簽換房或暫時租房的合約,但都必須徵得房東的同意,如果房東不贊成,那麼壹切免談。房東同意了,這個房客將履行「二房東」的職責,分租者大多遵守規定,房客素質總體來說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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