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養老制度
敬老、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歷代封建王朝對尊敬和贍養老人作了許多具體規定。
在夏朝,不孝順老人者被判重罪,甚至被處以死刑。那時,不贍養老人,毆打辱罵老人,不給老人吃飽穿暖,老人生病不細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其子女要受到處罰,處罰內容包括臉上刺字、割鼻子、斬腳、死刑等。
周朝每年舉行一次「鄉飲酒禮」,其目的是「正齒位、序人倫、敬老重賢、息事端、敦睦鄉里」。由地方官主持,60歲以上的長者上坐,50歲以下者站著等候,以示尊敬。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紛爭,民無寧日,但各國對老人仍然是敬重和關照的。當時規定70歲以上老人免一子賦役,80歲以上老人免二子賦役,90歲以上老人免全家賦役。《秦律》上規定了懲治虐待老人的辦法:凡是毆打、虐待60歲以上的祖父母、曾祖父母的子孫,要將其流放或處死刑。
漢代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對養老問題更加重視,西漢時頒布了尊敬和扶養老人的法令——《王杖詔書令》。此令規定,持有「王杖」70歲以上的人,享有各種社會優待。同時,對於無親屬的老人、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確的照顧規定。漢文帝頒布《授粥法》:明確規定,80歲以上老人每月供給一定量的大米、肉和酒。同時規定:「凡孝於親者人帛五匹。」不贍養老人者,將被處以死刑,屍體將被展示於街頭,對父母、祖父母等長輩不敬者也將被判重罪。
為確保老人有子孫養老送終,北魏首創了「存留養親」制度,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就是說,犯人的直系親屬年老,家中無人贍養時,對於不是犯有十惡不赦的犯人,官府允許其留下來照顧老人,待老人辭世後再去服刑。
南北朝時期梁武帝還在南京建立了「孤獨園」,專門收留贍養孤苦老人。
唐代十分注重孝道。規定:「男人七十、婦人七十五以上者,皆給一子侍。」除了定期發給80歲以上老人一定數量的糧食布帛作為養老金外,還規定,每年臘月聚集鄉里的老人,行飲酒禮,由官府出資,舉辦酒宴,「使人知尊老養老之禮」。唐肅宗時建立了「普救病坊」,照顧無人贍養的老人。
南宋時期官府在杭州設立了「養濟院」,對無人照顧的老人進行登記,由國家贍養。
明代對老人有三種優待,一是「尊年高」,二是「設裡正」,三是「優致仕」。
清代,康熙、乾隆兩帝憑藉國家雄厚的財力、安定的社會環境,先後幾次舉行規模宏大的「千叟宴」,為「康乾盛世」添寫了一段佳話。清朝規定,兒子再窮也必須設法贍養父母,如果因貧困導致父母自縊身亡,要按照過失殺父(母)罪被杖責100下,流放1500公里。
《詩經·大雅·既醉》云:「孝不匱,永不爾類。」意即孝子敬老的孝意無窮無盡,勢必經常感化影響整個家庭,乃至整個民族。古代敬老、養老習俗,相沿至今,是值得發揚光大的優良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