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律師上書國務院 控告鄭州警方(圖)


十多位維權律師在鄭州要求會見當事人

【看中國2014年06月17日訊】(看中國記者端木珊綜合報導)5月份河南鄭州的一些律師、維權人士被中共當局刑事拘留後,律師們數次要求會見卻屢遭拒絕。15日,中國121位律師及法律人士聯合向國務院發出建議書,希望當局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74條,從而確保律師與當事人的會見權。

今年六四前夕,河南律師常伯陽、姬來松及記者施平,因公祭前中國領導人趙紫陽,被當局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事後,三人的代理律師多次要求與當事人會面,當局卻以三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律師會見必須首先獲得偵查機關許可為由,屢次拒絕會面要求。

為此,中國121位律師及法律人士聯合發表要求中共國務院改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簡稱《規定》)第374條的公民建議書。要求國務院從維權人權和中國法制的統一性考慮,改變鄭州警方作為拒絕律師會見依據的相關公安程序規定。

公民建議書指出,鄭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制定的《規定》第374條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為依據,剝奪律師正當會見權。但《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律師會見才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由此可見,公安部規定的第374條是對《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的擴大解釋。因此,根據《立法法》不得對上位法進行擴大解釋的法律,建議書促請國務院作出相關改變,以維護司法程序的正義性。
 
公民建議書強調,如果不改變公安部規定的第374條,地方偵查機關可以將任何普通案件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節」為由,隨意剝奪律師的會見權,從而剝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這無疑會損害程序正義。

近期曾前往鄭州要求會見當事人的山東維權律師劉衛國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此公民建議書提出的問題非常嚴峻,意義重大。他說:「首先是公安機關就沒有權力擅自解釋法律。公安部出的這個規定,是一種越權,擴大了刑事訴訟法原來條文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說只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律師會見才需要批准。現在公安部的解釋擴大了法律的條文,而且鄭州警方又對它擴大解釋的條文進行了濫用。按照鄭州警方目前採取的方式的話,以後任何罪名,警察都可以已涉及到國家安全為理由,拒絕律師會見,那就可以直接把律師制度取消掉了。」

在建議書上簽字的律師對鄭州當局所說的常伯陽、姬來松等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這一罪名,也表示質疑。律師蔣援民說:「他們的案件性質是以拘留書為準,說的是擾亂公共秩序,不能在我們會見的時候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你(當局)把案件性質變更了嗎?變更要通過法律手續吧,到目前為止,他們沒有拿出任何變更法律性質的文件出來。」


據悉,中國大陸很多律師都遇見過在會見當事人時被阻的情況,由於此次鄭州事件,40多位律師十幾次會見申請都被阻止,律師們覺得必須要請中共人大、國務院對這個條例進行正視,因此而聯署這份建議書。

此外,維權網報導顯示,鄭州市公安局還在6月14日出動大批警員,傳喚多位維權人士及目前在押人員的家屬,其中包括目前被刑拘的常伯陽和姬來松兩位律師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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