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各類史書中風行已久的 「賣國賊袁世凱與日本簽署二十一條」 的說教,其實也是不屬實的。
袁世凱(看中國配圖)
這件事情的真相,是這樣的:
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出兵中國山東青島、打跑了青島德國租借地的德軍之後,向袁世凱開出了撤兵的條件,一共有二十一個條件,史稱 「二十一條」。
袁世凱接到了日本提出的 「二十一條」 要求之後,派了北洋政府的日籍法律顧問有賀長雄回國、遊說山縣有朋等日本政壇元老。在有賀長雄的遊說之下,部分政壇元老,例如松方正義,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質問、並施加了壓力。
與此同時,袁世凱還密令北洋政府外交人員顧維鈞秘密地將日本向中國提出 「二十一條」 政治要求的事情告知了英、美列強,英、美等國對日本提出了非難。
在內外政治壓力之下,日本自行刪除了其中的七款要求,餘下的要求,只有十四條。(注意:上述事情僅僅發生在洽談期間,袁世凱至此尚未簽約)
後來在實際簽約的時候,是分拆開兩個條約來簽的,它們分別叫做《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和《關於山東之條約》,由於是在中華民國四年(1915年)簽署的,取年號為名,把兩個條約統稱為 《民四條約》。
由上述兩個條約合併統稱的《民四條約》,全文合計實際簽署的,只有十三條,而且刨去諸如 「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 的兩條廢話條款、以及 「現行條約一概照舊實行」 這條可簽可不簽的多餘條款之外,實際上只有十條。
總而言之,在著名的 「二十一條」 歷史事件當中,袁世凱與日本簽署的實質性條約,只有十條。
不但如此,到了1922年,北洋政府又和日本簽約、廢止了《關於山東之條約》,只剩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共九條,其中廢話條款有兩條,實質性的條款,僅有七條。
換言之,近代史上著名的這個 「二十一條」 事件,真相及其發展邏輯如下:
1、1915年,日本向北洋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條政治要求,作為日軍從青島撤兵的條件;
2、在洽談過程中,北洋政府利用外部政治力量對日本施壓,日本自行刪除了七條;
3、實際簽署時,名義條款合計,一共僅有十三條;
4、1922年,日本和中國廢除了其中四條,只剩餘九條;
5、剩下的九條當中,廢話佔了兩條,實質性條款僅有七條。
總結:袁世凱並未與日本簽署二十一條,而僅僅簽署了十三條,後來又廢除了四條,餘下九條,九條當中實質性的條款,僅有七條。
這才是所謂 「二十一條」 事件的歷史真相。
主要參考資料:
1、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
2、曹汝霖《一生之回憶》
3、東亞同文會《對華回憶錄》
附:《民四條約》全文
《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
第一條兩締約國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條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得商租其需用地畝。
第三條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一切生意。
第四條如有日本國臣民及中國人民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隨工業時,中國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條前三條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之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中國警察法令及課稅。民、刑訴訟,日本國臣民為被告時,歸日本國領事官,又中國人民為被告時,歸中國官吏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國臣民與中國人民之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 將來該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時,所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判。
第六條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七條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各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標準,速行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國政府、關於鐵路借款事項,將較現在各鐵路借款合同為有利之條件給與外國資本家時,依日本國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第八條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照舊實行。
第九條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關於山東之條約》
第一條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於中國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條中國政府允諾,自行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於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國拋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三條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四條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原題為《「二十一條」:一段失真的歷史》)
(責任編輯:夏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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