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落馬 各種懺悔花招百出

【看中國2014年01月12日訊】中國貪官台上風風光光,不可一世。一旦落馬成為階下囚,便像洩氣的皮球,為了脫罪而聲淚俱下地求饒。北京媒體梳理去年因貪腐受審的部分官員的法庭「最後陳述」及悔過書發現,幾乎每個貪官都會對自己的人生和罪行做出深刻總結和反省,有些還會事先列好提綱,還有人會遞交幾頁親筆書寫的悔過書。

「新京報」報導,原中國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涉嫌受賄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他的庭審最後陳述追述了苦難的童年:「上小學的學習用具和作業本,都要靠我撿破爛賣錢獲得」。
   
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玲指出,「雖然最後陳述形式和內容各異,但核心內容大多是請求輕判」,大多數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認罪,最後陳述階段往往都會表達悔過之意,並懇請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劉玲說,受審官員借「最後陳述」表達對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態度,但對審理後的定罪量刑,實質性影響很有限。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副院長、教授王四新說,從落馬官員的「懺悔」中,更要看到的是反思和警醒,「面對誘惑,官員們一定要堅守住底線,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有僥倖的心理」。
   
報導總結了落馬貪官在法庭上的各種表現,有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的聲淚俱下型,也有陝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楊達才的認罪求情型;有河南開封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李森林的引經據典型,也有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表功型;有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的憶苦型,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的避重就輕型。
   
報導說,貪官受審中的最後陳述則成了他們的「自畫像」,勾勒出他們的「淪陷」過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訴法專家陳永生分析,中國貪官的法庭最後陳述可能影響量刑,比如有些事實在偵查起訴階段,甚至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時也沒有的事實,在最後陳述時,被告人說了出來,這就會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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