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農案與夏俊峰案,其實是一個裁判邏輯
【看中國2013年12月30日訊】12月27日,備受關注的湖南臨武瓜農事件中,廖衛昌等4人涉嫌故意傷害案27日在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後當庭宣判,4名城管工作人員中廖衛昌被判11年,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分別獲刑6年、4年和3年6個月。(據12月27日中新網)
這個結果,完全在我的預料之中。其實一看由基層法院審理,就不用等什麼結果了,因為基層法院對於單獨一罪,最高也只能判15年。
公眾一直把此案與夏俊峰案作比較,並普遍接受了這樣一個事實,作為吊絲一族的小販,和作為平民一族的城管,其實都是社會底層百姓。但由於平民的城管代表著政府執法,他們的過錯就是政府的過錯,因此,瓜農被城管打死案,自有政府為其兜底,民事不用自己去賠(城管與死者家屬搶屍情節發生得好,政府迫於強大的輿論賠了89萬,算是瓜農方的幸運),刑事也不會判得很重(這不,最重也才11年,最輕只有3年多的輕輕了);而小販夏俊峰打死城管案,哪怕他打死的是最底層的官員,哪怕在全國公眾一片「刀下留人」的呼籲之下,打死城管的小販也必死無疑!
這樣比較當然過於簡單直白了一些,卻不無道理。在這裡,我再換個角度,通過對法院宣判通稿的簡單評判,來看看法院在案件事實的認定或對法律適用上,是如何為政府給足面子的。
湖南永興縣法院發布的不到400字的宣判通稿,更像是政府執法官員的一份辯解詞,短短的那麼一點內容,竟然都是對小販一方不利,對城管一方有利的通報,法院的用心何其良苦啊!
(瓜農的案子發生在臨武縣,由永興縣法院審理,還避了一下嫌,值得肯定;還避遠一點,可能更好一些)
通稿全文如下:
法院審理後認為,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與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因鄧正加妻子黃某謾罵行政執法人員,且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被害方既「謾罵」,又「用秤桿戳」,判決用語對被害方的譴責性真強啊,直指被害方有嚴重過錯),四被告便上前對鄧正加進行毆打(既未用秤砣,也未用其他工具,多麼概括和用語緩和),誘發鄧正加小腦與腦幹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只是「誘發」病變,因病死亡,而不是被打死),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是故意殺人罪)。
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廖衛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所以有自首也只從輕);駱威平、夏際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所以有自首可以減輕)。
案發後,四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全部均為「主動」投案,真的那麼主動?其實依法律規定,被動投案乃至被迫投案,只要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都不影響認定為自首;但政府官員的自首,層級應該更高,姿態應該更高,「主動」一詞能溢於言表)。
鑒於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腦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導致畸形腦血管破裂的誘因,結合四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及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對廖衛昌予以從輕處罰,對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予以減輕處罰,故判處廖衛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駱威平、夏際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個月。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最高也是可以判死刑的。有了前面被害方的過錯、有了傷害只是被害人死亡的誘因、有了各被告人都有的自首,不判死刑、不判無期、甚至不判15年的最高有期,也就讓人可以理解了)。
夏俊峰案當時的宣判通稿找不著了,但一審、二審判決和死刑覆核裁定書,我都收藏了,其裁判邏輯,在我看來,簡單是一樣的——
(1)夏俊峰隨城管到勤務室,雙方在勤務室「發生衝突」,什麼衝突?模糊處理,對維護政府及其城管人員的形象大有好處,臨武瓜農案不也是這種表述的嗎?
(2)夏遭到被害人毆打、具有防衛性質當然不能提,不然執法者的過錯就在先了;相反,如果小販的過錯在先,那就應該大書特書,臨武瓜農案我們看得清楚。
(3)僅僅是個一般的衝突,夏俊峰怎麼突然拿刀捅人了,且捅死二人,捅重傷一人,判決也顧不得夏俊峰的行為如此突兀,太不合邏輯;但若是小販被打死,那一定是原來被害人即有疾病,毆打只是誘因。
(4)作為小販的夏俊峰認定帶點防衛性質的行為都很難,但城管被認定為自首卻很簡單。否則,否則,如何讓刺死城管的小販判死刑,如何讓打死小販的城管不判死刑呢?
我看得很明白,我想,如果已死刑作鬼3個月的夏俊峰讀到湖南臨武瓜農事件的一審宣判通稿的報導,一定也非常理解,如同理解對他自己的判決一樣。誰說我國的司法裁判不統一?面對一方是政府城管官員,另一方是城市小販的時候,我國法院的裁判邏輯是一點也不混亂的:政府的形象必須維護,小販的嘴臉必須揭露!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