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勞教制度遠不能滿足人民心願

【看中國2013年11月21日訊】老約翰·密爾在他著名的《論自由》裡提到,人民對於統治者加於他們的權力劃定它所應當得到的限制有兩條途徑,其中之一是「建立一些憲法的制約是有利的,通過這種制約,使統治者的權力在某些較重要的行動上,必須以得到社會全體會哦這某些群體的同意、被看作是代表他們的利益為必要條件的。」而這種限制,「在已達到的某種程度後更完全地得到,就到處成為熱愛自由的人們的主要目標。」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勞動教養制度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勞動教養制度是從蘇聯引進的,但和蘇聯的相關制度並不完全相同,形成了中國獨有的制度。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並非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和約束,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無須經法院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這項制度始於20世紀50年代中共中央發動的肅反運動,1957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了經過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是為了管理「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不夠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人員。當時人們認為這主要是針對劃為右派的人員。

在隨後一年左右,全國立即建起一百多處勞教場所,開始形成縣辦勞教、社辦勞教、乃至生產隊也辦勞教。全國勞教人員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萬。

1961年,即大躍進運動末期,公安部承認:「擴大了收容範圍和收容對象,錯收了一批不夠勞動教養的人。在管理上和勞改犯等同了起來。生活管理和勞動生產上搞了一些超體力勞動,造成了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現象。」

直到1979年,中國被勞動教養的人員沒有明確的期限,很多人最長勞教長達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1-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但在實踐中,重複勞教問題很常見。

1982年1月21日頒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針對的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0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1991年9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員相繼被納入勞動教養的對象範疇。同時,其他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甚至一些省市區、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門通過的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都加劇勞動教養對象擴大化的趨勢。 

2013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孟建柱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宣布,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這項決定是成千上萬的中國公民長期呼籲和爭取後的成果。就在中共十八大前夕,發生了兩起轟動全國的公共事件,即任建宇和唐慧勞教案,從而將勞教制度推到公共輿論的風口浪尖,受到民眾一邊倒的批判,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在此壓力下,中共中央發出要「改革」勞教制度的信息,隨後便由孟建柱出面宣布了停止勞教制度的決定,到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再次將廢止勞教制度列入其中。

勞動教養制度,說到底,是在憲法缺乏權威、法治不行的情況下,統治力量依靠行政而非法律手段,剝奪公民的人身權利並強制其勞動和接受教育的行為,是人治的一種極端表現形式。它本質上是權力的濫用,而在實踐中,它往往被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擴大化,用以對付在它們看來對政治和社會穩定構成威脅的那些人。

勞動教養制度雖然在公眾強烈反對、民心盡失的情況下予以廢止,但只要憲法的最高權威沒有得到根本確立,人治的土壤和存在繼續得到維持,就會有無數個跟勞動教養制度同樣性質、危害更重的制度和措施接踵而來,就無法讓中國公民真心高興起來,放下心來,要想實現法律下的全面自由,還有漫長的路要走。自由沒有實現,爭取自由的事業就永無止境。天上不會掉下餡餅來,中國民眾的每點自由、每點幸福,都取決於自身的努力和爭取。

中國最有權力、又是在同一個派別的幾百號人,關閉房門,就事無鉅細、包羅萬象地決定了中國的未來、中國人的未來。這本身就是令人強烈不安的信息。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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