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洲光頭出鏡「遊街示眾」,法律頂個球?(圖)
香港媒體密切關注和報導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案件(美國之音拍攝)
【看中國2013年10月28日訊】書記薄熙來案波瀾起伏,記者陳永洲案也是一波三折。
一波:廣東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寫了十數篇報導發表在新快報上,湖南機械製造大戶中科重聯認為其造謠誹謗中傷自己,造成重大損失,遂舉報至公安。長沙警方派捕快跨省抓捕,將陳永洲緝拿歸案。
一折:新快報不服:連續幾天頭版呼籲湖南放人。
二折:北京國家級媒體和機構(全國記協)和海外媒體聲援新快報。
三折:一夜間,北京媒體和機構變調:陳永洲和新快報有罪(錯)。
不是讀者不明白,實在是外面世界太精彩,變化實在快。
這到底是明規則還是潛規則?是長沙警方專政鐵拳硬,還是新快報「骨頭硬」?
*黨領導一切,政治是統帥是靈魂*
明規則:捲入「案子」四方:中聯重科是國企,新快報是羊城晚報旗下報刊,長沙警方是執法機構,陳永洲是普通記者。中聯重科、長沙警方、新快報、陳永洲是不是都歸黨領導?他們各自單位有無黨委或黨支部?
出現如此重大糾紛,是否要通過各級黨組織層層上報:長沙方面---長沙公安局,省公安廳,市委省委、省政法委?廣州方面---廣州市委、省委宣傳部?
各自黨組織出面交涉還擺不平,是否需要上報中宣部、中紀委、中央政法委?
明規則需要民主,起碼需要黨內民主,但民主難免有公平卻失去效率之虞。
半明半潛規則、貌似明規則實則潛規則:派幾個精幹探員,將陳永洲捉拿歸案,節省法律社會資源,再讓其認罪服法,央視昭告天下,三下五除二解決問題。
*法律何在?程序正義何在?*
陳永洲到底所犯何罪?
長沙警方抓他,說其罪名是:損害(中聯重科)商業信譽。從各方在輿論場和法律上爭辯情況來看,顯然這裡涉及起碼兩個案子:一是商業信譽受損案,二是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受賄案。前者是民事案,後者是刑事案。
北京法律教授吳法天(環球時報10月27日)說,陳永洲「犯罪」,26日「關鍵證據」已拿到。吳法天的根據是「央視早間《朝聞天下》」的報導。該報導圖文並茂,讓剃光頭的陳永洲現身說法:坦承「受人指使,連續發表針對中聯重科的大量失實報導」。央視報導陳永洲話說,他收受「他人」五十萬發表文章。而央視、環球時報以及其他重量級媒體的相關評論,顯然把兩案合二為一,籠統說成刑事案。
北京權威機構全國記協以及數家大媒體從開始支持新快報和陳永洲到「反戈一擊」抨擊記者和新快報「犯罪」,都認定陳永洲的犯罪事實是「為獲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連續發表對中聯重科的大量失實報導。」
*「發表」是個什麼概念?陳「發表」報導誰之過?*
每個公民都可以發表言論,就看你在哪裡發表。在自己日記裡?博客上?論壇上?還是發表在報章上?顯然陳永洲是後者。陳永洲是新快報的法人代表?眾所周知,記者只有採寫報導的職責和義務,並無隨意發表其報導之權力。一旦有讀者狀告報紙造謠誹謗損害名譽,正常途徑和程序是什麼?甲個人或公司對乙個人或公司。在新快報對中聯重科一案中,顯然是必須要通過法庭起訴,雙方和代理律師對薄公堂,由法官判定是非做出(經濟或名譽)賠償判決。
至於陳永洲涉嫌搞有償新聞,涉及到(黨管報章的)公職人員受賄替人辦事(發表)的行為,罪名應等同薄熙來所犯「受賄罪」,應在先解決民事案之後再加以追究。
在追究陳永洲受賄發表文章的刑事案中,勢必要牽扯到其責任編輯、總編的「責任」。在陳永洲「招供」後,人民網發表任平宜署名文章:陳永洲事件,都是誰該反思?該文說:陳永洲顯然不是一個人在戰鬥。「一般來說,記者發表在公職媒體的稿件屬於職務寫作,稿件能不能發,怎麼發,往往並不取決於記者,記者寫好稿件之後到報紙正式發出,還有諸多程序要走,必須要過編輯關、主任關、乃至值班老總關等等。」任平宜還沒說全:在黨的重要機關報發表文章,有時還需要更高層官員把關:省委宣傳部、中宣部、甚至中央書記處。今年初的南周元旦獻辭事件,就是其中一例。
這就是說,如果打商業信譽受損官司,必須是中聯重科和新快報法人代表對薄公堂。正如新快報在23日頭版聲明中所說:如果警察叔叔發現了敝報雖力盡而不能發掘之證據,敬請公示,我們一定脫帽致敬。「萬一出現問題,我們登報更正,致歉……輸了官司,該怎麼賠就怎麼賠,該關門就關門,那也是活該。」新快報這完全是針對商業信譽受損案的民事官司而來的。
但是,吳法天則很快把兩個案子混為一談:「現在,陳永洲的招供已經牽扯出新快報內部的領導,也牽扯出一些南方系的同行。報社準備如何道歉,如何脫帽致敬呢?造成股民幾十億的損失,又準備如何賠償呢?」
*「招供「能否「呈堂做證*?
陳永洲是否屈打成招?據有網友根據陳永洲在央視認罪的視頻,懷疑其中一幀畫面有所謂的脖子「勒痕」,併發出了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招供幾乎已成為刑訊逼供下屈打成招的代詞。中國博客作者王思想說:有朋友指責陳永洲「和薛蠻子一樣,不會行使應有的沉默權」。他說:「把我抓進去暴揍一頓,我也招。你讓我招說我殺了300人我也招。」這位北京高校教師說:陳永洲招了,薛蠻子招了,李莊當初也招了。招有什麼稀罕的,不招才稀罕。
中國有殺人償命的傳統,更有屈打成招的沿襲,以致《玉堂春》、《十五貫》、《楊乃武與小白菜》這些傳統戲經過多少朝代而常演常新歷久不衰。遠的不說,就說毛澤東的改造思想運動。網友濟善園之三慎齋貼文說:1957年反右,人民日報刊登了費孝通的《向人民伏罪》、儲安平的《向人民投降》、羅隆基的《我的初步交代》、章乃器的《我的檢討》、章伯鈞的《向人民低頭認罪》、陳銘樞的《自我檢討》等文,55萬人隨後被打成右派---以史為鑒,提醒央視,越俎代庖搞「審判」,是國家法治的災難。
文革初,許多人被打成牛鬼蛇神。當時一曲《牛鬼蛇神歌》成了牛鬼蛇神們的專曲:我是牛鬼蛇神,我是牛鬼蛇神,我有罪,我有罪,我對人民有罪,人民對我專政!有許多人就是唱著這首歌被打死的,其中有北師大女附中老師卞仲耘。
*刑訊逼供易導致「自我入罪」*
王思想說:假如存在刑訊逼供,是否陳永洲就應無罪?從辛普森案來看,美國的法律也許如此,這個我不是專家,但我們至少知道,中國的法律不是這樣。而且,中國人的思維也不大接受這個。
王思想的想法,可能代表了相當一些中國網民的思維方式。
談這個問題,必須首先談到一個法理概念:無罪推定。其含義是:「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中國歷來的執法觀念是:警方為啥抓你不抓別人?肯定你小子不是好人。抓你肯定你有問題。但經過文革無法無天痛定思痛後,中國現在也在改變。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起也開始慢慢意識到並在實踐中盡量實行「無罪推定」。今年初,李克強總理在兩會記者會上面對美聯社記者的提問,首次在總理記者會上引用了無罪推定之概念。他希望外國媒體在黑客攻擊問題上不要對中國搞有罪推定。
回到陳永洲案。如果一個公民被「請」進局子,他是無罪之人,就不應搞任何刑訊逼供。民事案不允許,刑事案也不行。一旦用刑逼出口供,在西方法律訴訟中也不能呈堂做證。這點,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有嚴格限定。王思想提到的辛普森案如此。還有洛杉磯發生的紀然冰命案審理亦然。警方秘密給嫌疑人林黎雲同律師談話錄音。在這次談話中,林坦承自己殺了青島姑娘紀然冰。警方將此作為「證據」提交法官遭到法庭駁回,林因此脫罪。
說到無罪推定,必須談到程序正義。在陳永洲案中,無論是民事案還是刑事案,都不可以「大刑伺候」。按照程序正義原則,嫌疑人有權請律師,有權會見辯護代理人,有權保持沉默,有權拒絕「自證其罪」。而從長沙警方「跨省」抓人一直到央視曝光其「認罪」,都沒有看到律師或為當事人辯護的人士的身影。
說到程序正義,有必要說一下「毒果理論」。在美國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毒果理論。它的意思是:如果一顆果樹根是有毒的,那麼,它結出的果實必定有毒。展開來說,就是如果一樁案子的程序不對,那麼,檢方和法庭得出的結論和判決必然有問題,經不住質疑和推敲,屬於枉法濫權。
*在美國打誹謗官司不易贏*
回到陳永洲案。我們來看一下引起關注的中國女星Z某狀告美國博訊網站的案例。該女星指控博訊刊登消息說她也是同薄熙來有染的女人。該女星聘請美國大律師給博訊發函要求道歉賠償不果,在加州法庭狀告博訊誹謗造謠毀人名譽。現在官司正按部就班按照程序進行當中。很難設想,該女星一方給加州警方提供汽車讓其到東海岸來抓博訊老總到加州「招供」。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再是受害人的原告其官司也必輸無疑。
再看天安門廣場學生領袖柴玲在美國狀告長弓公司案。近日,麻薩諸塞州法庭對柴玲及其公司「惡意訴訟行為」作出懲罰裁決,判處其支付被告方50多萬美元的律師和法庭費。柴玲一方2007年起訴「中國人民老朋友」韓丁女兒卡瑪的製作公司「長弓」公司,指控其《天安門》網站上包含對柴玲及其《尖子班》公司負面內容的文章,損害其名譽,侵犯其商標權。
柴玲一方輸掉一審,上訴又遭駁回。最後麻省最高法院判決柴玲公司賠償511,943美元12美分律師費和法庭費,因為,原告「濫用法律程序」,壓制新聞自由,其原意並不在「合法的商標」遭到侵權。
*法律頂個球*
前些年,中國西北政法大學圖書館前曾立有一個塑像:下面是一部憲法,上面頂著一個大球。有網友解釋說,該作品寓意是:憲法頂個球。如今,西北政法大學這個「憲法頂個球」已被拆除。
*先抓後審與未審先判*
北京網友王思想說,這次長沙警方是「先抓後審」,這是違法。
但是,中國更多的案例是未審先判。這次陳永洲案如此。上次薄熙來案也是如此。薄案一審(9月22日)還未開庭,中央級媒體就發表文章和評論,羅列薄熙來各種罪名和不是:2013年7月25日,新華網發表網評《薄熙來受審:令出一門方能不偏不倚》。
2013年7月26日,黨報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法治沒有特區,反腐沒有例外》。
再回到陳永洲案。人民日報週一(10月28日)發表評論說,陳案「仍在審理,一切還未塵埃落定。」既然塵埃未定,為何央視和中央級媒體都認定陳已招供?而且,這種自陷己罪的視頻和圖像,在環球時報評論裡,也成了陳永洲犯罪的「證據」?人民日報這篇署名陸俠的文章說:「這不妨礙我們對媒體責任的體認、對職業操守的反思。」
同理,中國有關當局是否也應對大型國企中聯重科的操守和行為、對長沙警方的操守和行為,作出責任「體認」和「反思」呢?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中聯重科董事長詹純新的父親詹順初是湖南高級人民法院前院長,岳父萬達是湖南省委前第二書記;副總裁孫昌軍是湖南前省委書記楊正午的女婿;加上現任國家廣電新聞出版總局黨組書記蔣建國的兒子等其他官二代,中聯重科實則是湖南高官後代的後花園。
*人民日報:丁是丁卯是卯*
人民日報週日(10月27日)的署名評論文章說,有論者稱,長沙警方跨省抓記者的行為,涉嫌違背程序正義;還有人認為,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就急於報導陳永洲自述「罪行」,令「嫌疑人」在電視上自證其罪,違反法治的基本原則。更有人提出長沙警方抓陳永洲用的商務車來自中聯重科……如此等等,需要有關部門回應。該評論說:「丁是丁卯是卯,有疑問應回應,有違規違法之處應處理,包括記者在內,誰都不能逃脫。」
現在,有關陳永洲的「事」已經「真相大白」,陳已被抓招供,已然「丁是丁」了。那麼,剩下的有關長沙警方和中聯重科「該辦」之事,又由誰來監督和督促他們執行呢?誰來督辦和處理這個「卯是卯」呢?
(原標題:長沙警方廣東抓記者,央視讓其光頭出鏡認罪,法律頂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