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原: 是誰逼冀中星走到這一步?(圖)
冀中星辯護律師的劉曉原先生認為6年刑期毫無「輕判」可言(看中國配圖)
【看中國2013年10月16日訊】儘管有輿論的廣泛關注與同情,北京朝陽區法院還是於10月15日以爆炸罪宣判身體嚴重殘疾的冀中星6年徒刑。今年7月20日,因為被東莞治安人員毆打致殘的冀中星在投訴、上訪均無法伸冤絕望中,攜帶爆炸物進入了北京國際機場3號航站樓,現場一名警察在爆炸中受輕傷,但冀中星本人也在爆炸中失去了左手。類似的爆炸案件也許最高可判刑10年,但擔任冀中星辯護律師的劉曉原先生認為6年刑期毫無「輕判」可言,因為法庭既沒有考慮他失手引爆的事實,更沒有考慮導致此舉的直接原因。
即使爆炸罪成立,這項判決也太重
法廣:您為什麼認為今天對冀中星的判決太重?
劉曉原:首先,我認為冀中星不構成爆炸罪。這是我的總的觀點。他的行為是過失爆炸,但過失爆炸沒有造成他人重傷死亡,也沒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所以,也不構成過失爆炸罪。所以,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但現在即使法院判定構成爆炸,如果假定法院判決正確的話,那我也認為量刑6年太重。表面上刑期可以是3到10年,法院說6年是「輕判」。但是,冀中星當年被毆打致殘,多年上訪(問題都)得不到解決。他在機場的所謂「爆炸案」是有起因的。當年他也曾報警處理。他當年被毆打致殘後,曾報警公安,沒有得到解決;後來到法院訴訟,又說證據不足,沒有解決;然後他上訪,也沒有解決。他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去了北京機場。而且,去北京機場他也主要是想引起社會關注,並不是真想炸機場,或炸旅客,傷害無辜。只是在這個過程中,他拿出炸藥,警察讓他放下,結果不小心引爆,但沒有造成重傷。但所有這些法院都不予考慮,以前的事法院都不考慮,只考慮他帶炸藥去機場,所以判他6年。所謂「輕判」是指他(冀中星)被抓以後,能夠如實的交待案情。
在我個人看來,6年對於全癱瘓的冀中星來說是太重了。
法廣:從您的解釋來看,您認為是重判並不是相對於他身體殘疾,而是相對於事實而言。
劉曉原:事實上我是不認為他構成爆炸罪。我只能是在假設法院認定爆炸罪是正確裁決的情況下,考慮這個量刑。我個人認為整個案件並不構成爆炸。
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麼?
法廣:法院提出一條論據是維權不能危害公共安全。您認為這個理由成立麼?
劉曉原:我剛才說了,冀中星為什麼去國際機場?他(法院)說他法制觀念淡薄。可當年冀中星被毆打後,曾報公安處理:他法制觀念不淡薄吧?!你打我致殘,我沒有以暴制暴—法制觀念不淡薄;隨後他請律師訴訟—法制觀念不淡薄,他知道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2007年-2008年他到北京來上訪,他沒有任何過激行為—法制觀念不淡薄。現在他走上了這一步,到機場拿出了自製的火藥—我認為那只是一個火藥包,是用作鞭炮的火藥包,還讓周圍旅客離開,說他手中有炸藥。其實他並不想引爆,但警察到他面前時,他擔心警察會搶他手裡的自製火藥包,因此他換手,並往後退,結果引爆。
您說說,他的維權方式已經很理性了。我認為他以前非常克制。現在是誰逼他走到這一步?冀中星他除了以這種方式來引起社會關注,他還有其他方式麼?
爆炸案發生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冀中星再次要求公開對他被毆打致殘案的複查結論—因為廣東公安說要對此案進行複查,但至今都沒有告訴他複查結論。這個案件已經引起全國關注,他要一個複查結論都這麼難,可以想像當年他被毆打致殘以後,要投訴,要反映,要走正常途徑能得到些什麼!
當然,他現在有過激行為,問題同樣還是沒有解決。那些訪民,那些像冀中星這樣的弱勢群體還有其他路可走麼?!
法廣:導致冀中星殘疾的東莞治安毆打案為什麼到如今不能有一個明確的結論呢?
劉曉原:那要去問廣東呵!要問廣東警方。他們說這不屬於政府消息,不要公開,但是,這是針對冀中星投訴的治安毆打案複查,我們要求公開是向冀中星公開。他投訴一個問題,複查之後要給他一個結論。今天,冀中星父親又向廣東省公安廳廳長李春生發出投訴信,反映他的問題,希望廣東省警方把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案複查結論向家屬公開。
法廣:今天一審宣判後,冀中星準備上訴麼?
劉曉原:他當庭沒有說上訴,說要考慮一下,但家人建議上訴,因此聘請我們做他的第二審辯護人。我可能過幾天去會見冀中星,是否上訴有他最後決定。
法廣:您覺得上訴後二審改變一審判決的可能性有多大?
劉曉原: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在司法不公正的情況下,你能改變結果麼?!但法律賦予被告人上訴權,被告人可能也抱一線希望,希望第二審查明事實,依法公平公正地判決。所以投訴。但最終結果如何很難說。在司法不獨立情況下,像這類弱勢群體的案件,又是所謂的「維穩」案件,讓律師現在評判一個結果太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