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舉報黨政公安聯合造謠!(圖)
童年的廖夢君
【看中國2013年09月11日訊】中紀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孩子廖夢君於2006年7月16日慘烈遇害於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絕人之後的惡魔以及幕後迫害的操縱者在不法公權膽大包天的公然包庇下,迄今逍遙法外已達7年有餘。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際,我謹公開舉報黨政和公安機關在人命關天之事上的反向作為與聯合造謠,希望相關方面能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對喪盡天良的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查處。
廖夢君生於書香門第,系作家廖祖笙之子,從他入學之後至遇害當年,年年是班幹部、三好學生或文明學生,在遇害那年也還是班上的學習委員與數學科代表,學習成績始終名列班上前茅,高達一尺之厚的獎狀與獲獎證書,師生們有口皆碑的書面評語或證詞等等,無不指向一個共同的焦點:即廖夢君一直以來是個品學兼優、拾金不昧、團結友愛、助人為樂的好學生。可他子代父「過」慘烈遇害後,黨政和公安機關所做的不是拍案而起,不是本著實事求是的法治精神為遇害者伸張正義,而是雪上加霜,欺天罔人,指鹿為馬,肆無忌憚反向作為並聯合造謠。
廖夢君慘烈遇害事件不是單純的刑事案件,而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所造成的惡果。在我孩子遇害前,我一直是個高產作家,在寫作中尤為關注百姓的看病難、上學難、買房難,對教育系統不擇手段盤剝百姓也寫下過大量評論文章,文字散見於全國各地報刊、三大門戶網站以及人民網、新華網、光明網……為此遭到以公權為依托的黑惡勢力或明或暗的殘酷迫害,並殃及池魚,累及我孩子生前在學校被斯文敗類百般刁難、折磨甚至公然毆打……2006年7月16日,在我寫下《嚴禁屍體買賣促人深思和感傷》的當天,我孩子廖夢君被校方騙到已放假的學校內慘遭殺害,就那樣一去不回,驟然變作一具慘不忍睹的屍體。
明天就要開學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的一名班主任,等到今天傍晚4點多鐘,才讓一個學生用公用電話給我家裡打電話,要我孩子去學校「拿畢業證」,我孩子進校十分鐘左右即慘死在校內。有政府官員曾向記者表示,涉嫌殺害我孩子的三個老師和一個保安在慘案發生後,頻繁換號或關機,找不到人……公安機關在慘案發生8小時之後,仍以「要等上面的通知」為由,遲遲不肯據實相告我孩子已慘烈遇害在黃岐中學的噩耗……
慘案發生的次日,《南方都市報》、《廣州日報》等6家媒體的記者趕到案發當地採訪,當地公安機關拒不接受採訪,記者們被政府官員告知:「先別報導,要統一宣傳口徑!」記者們要到殯儀館查看廖夢君的遺體,遭到政府官員和「人民警察」的百般阻攔。其間有記者向政府官員善意指出:這事捂著瞞著恐不是辦法,把廖先生的孩子說成是「小偷」,更沒有誰會相信,只會把事情越搞越大。政府方面當時答應不再「統一宣傳口徑」。
但廣東當局隨後卻在「統一宣傳口徑」中滑向反向作為並聯合造謠的深淵,不可自拔。多名記者向我披露,就在記者們採訪慘案的當晚,廣東省委宣傳部給廣州的媒體下發了一紙通令,指令不許報導佛山慘案,就連首都報紙駐廣州的一些記者站,當時也收到了這紙通令。這之後,又有佛山宣傳系統的人向我透露,佛山市委宣傳部幾次開會研究怎麼「統一宣傳口徑」發通告。換言之,這起慘案的主要「辦案」者實為宣傳部,而非公安局!
《民主與法制時報》的多名記者幾次赴佛山市公安局採訪,在採訪中他們瞭解到,該局當時就本案分作兩個陣營,一撥人主張公事公辦為遇害者伸張正義,一撥人主張聽命強權掩蓋血腥。記者採訪之餘說的最多的一個字就是「黑」。之後正不壓邪,當局以「佛公宣」的名義,在佛山媒體發布了一條漏洞百出的通稿,把不滿16週歲、一向品學兼優的廖夢君強行塗抹成「涉嫌行竊——行凶老師——畏罪自殺」,該稿被中國新聞網等轉發。且不說通稿的漏洞百出,單說通稿所述若為實情,辦案單位只需有一說一、有二說二即可,何勞黨政絞盡腦汁,竟要赤膊上陣去「統一宣傳口徑」?事實上,就在「佛公宣」欲再發通稿進行抹黑之際(後因故沒發),我在律師的陪同下到佛山市公安局上訪,該局的一位領導也還在明確向我和律師表示:案子還沒偵破,不管殺這孩子的凶手有幾個,我們都要將他們給抓回來。天啊,案子還沒偵破,「統一宣傳口徑」就把案子給破了!
廖夢君「涉嫌行竊」的「贓物」,是家裡早就有的幾本書,以及他根本就不需要的一個U盤,而且有鐵證表明「贓物」上一概提取不到他的指紋。廖夢君被打得腦出血、右額塌陷、七竅出血、面部傷得不成樣子、有明顯被拳擊過的瘀傷、頸部有明顯手掐瘀痕、兩隻骼膊全被打斷(手上沒有任何因撐地造成的挫傷,兩隻胳膊腫得像饅頭一樣,拋屍現場第一目擊者看到夢君一落地就已是一具屍體)、左手被捅3刀、右手被扎1刀、左腹部被捅穿、脾部被打爛、肝部有傷、肺管脫開、左腿被捅2刀、右腳面青腫、右腿一大塊肉不見了、連骨頭都露了出來……慘案發生不久,我即對此慘案提出了近80個疑問,強烈要求警方給出書面解釋,警方無言以對,一條都解釋不了;我要相關方面逐一解釋我孩子身上的傷都是怎麼產生的,相關方面也無法給出任何合理解釋……當地警方的屍檢結論公然造假,偷工減料一筆帶過:「1.廖夢君符合高墜死亡;2.廖夢君體表5處銳器刺穿傷為非致命傷。」警方至少對我孩子的遺體進行過兩次屍檢(一次非法瞞著我和律師進行),我們反覆向其索要屍檢報告,結果竟被告知是國家機密!
天可憐見,這樣一個品學兼優、慘烈遇害的學子,在滅絕人性的強權肆意操弄下,不但無任何有效證據支撐,就「涉嫌行竊」了,而且一會兒是「畏罪自殺」,一會兒是「不慎墜樓」……慘案發生後,媒體完全無法介入,律師完全無法介入,遇害學生的屍檢報告、相關照片及「破案」卷宗也成了不可示人的國家機密……一批公認的「5毛」一度在國內熱門論壇無分日夜窮凶極惡,對我父子倆肆意詆毀和辱罵,並有人冒充夢君的同學造謠。網友們為我家聲援的發言,則被論壇大量禁言和刪除。我要對那些謠言和辱罵進行反駁,也同樣被禁止發言。網友們為此案自發建立的10餘個Q群一一被封,網友撰寫、轉貼的相關網文大量被刪,我在國內傳媒和網路的表達權也被完全剝奪至今,一個長期以文為生的高產作家在孩子遇害後,飯碗隨之被打破,在國內媒體上再也無法發表一個字,且被長期斷網、斷電視、斷生活來源、斷喉(以各種流氓手段逼迫一個作家裝啞巴)、斷翅(剝奪被迫害者的出境自由)……廖夢君豈止是死於虐殺?種種跡象表明,廖夢君根本就是子代父「過」,是死於有組織的謀殺,是國家恐怖主義自上而下的延伸!
慘案發生後我夫婦倆遭到當局的百般折磨,我們找公安,公安要我們去找政府;我們找政府,政府要我們去找法院;我們找法院,法院要我們去找檢察院;我們找檢察院,檢察院要我們去找公安……我們訴諸法律,兩級法院均不受理;我們赴京上訪,屢次遭到「人民政府」和「人民警察」的當街綁架……當局披著「統一宣傳口徑」的外衣,在經過一通狼狽為奸的反向作為和聯合造謠後,扔出70萬元的「贊助」,這事就想著不了了之。
「贊助」的結果,是為我夫婦倆在故鄉僅只解決了一個住的問題,此後我就得自生自滅,就得在無盡的封殺裡由作家變成「坐家」,就連想要賣房求生都求而不得,要想不被餓死,就要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去抵押貸款,在荊棘滿途中一切又得完全重新開始,許多時候不但沒有任何經濟收入,且還得在遭罪種種的情況下,連續十年每月向銀行月供3300元大洋……在「黑暗的舊社會」曾有過的「反飢餓、反迫害」,在「新中國」不但如此真確地在我的身上重演著,也在不少飽遭打壓的學者、律師、維權人士、訪民、復退軍人等身上重演著。黎明前總是異常黑暗,歷史總是驚人相似。
廖夢君慘烈遇害校園事件,辦的是一起永遠也圓謊不了、漂白不了的假案、冤案,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不能說不惡劣。在這一惡性事件中,要分辨孰是孰非,誰在撒謊或造謠,實再簡單不過,那就是把一切擺到桌面上來說話,即便傻子也能看明白一個未成年的孩子被打成那樣、捅成那樣,是否還能「畏罪自殺」或「不慎墜樓」。造謠的方式有多種,其中有一種方式,就是公權披著「統一宣傳口徑」的外衣,指鹿為馬,出於某種目的故意混淆視聽。這一令人髮指的惡性事件,居然長達7年多久拖不決,要說腐敗,天下有比這更腐敗的嗎?要說造謠,天下有比這更惡劣的造謠嗎?如繼續不予查處,中國還能有什麼真意義的反腐可言?還會有什麼真意義的法治可言?還有什麼公權的公信力可言?還有什麼是非曲直或是天理可言?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很好。廖夢君慘烈遇害校園事件發生後,案發當地黨政和公安機關反向作為並聯合造謠,這有殺人犯迄今逍遙法外為證,有「佛公宣」永遠無法自圓其說的通稿為證,有國家級網路媒體轉發的通稿為證,有千千萬萬網民的有目共睹為證,有眾多媒體的採編人員為證,有相關方面的諱莫如深不敢將所謂的國家機密示人為證,有政府迫使遇害者家屬「協商解決」凶殺案的相關證據為證,有律師、媒體的完全無法介入為證,有相關機構的感覺猶如燙手山芋為證,有種種的欲蓋彌彰為證……請按律行事,請一視同仁打擊造謠,請讓黨紀國法不再蓬頭垢面,就此煥然一新,重拾尊嚴!
比照兩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統一宣傳口徑」為主要表現形式,以圖達到指鹿為馬、掩蓋血腥的該事件造謠當事人,不但完全符合「解釋」中所說的以下情形,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第一條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佈的;
(二)……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綜上所述,花季學子廖夢君慘烈遇害於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之後,當地黨政和公安機關的反向作為與聯合造謠,其所作所為已完全符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說的大部分條款,而且屬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極壞,請中紀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展「法治國家」的風範,對草菅人命,假「統一宣傳口徑」之名,行造謠之實,藉助黨報和網際網路進行惡意造謠以掩蓋謀殺學子真相的相關犯罪人,予以嚴肅查處,嚴懲不貸。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誰都已是或將是孩子的父親或母親,誰都會有老的時候,誰都不難體察到我夫婦倆內心的慘痛和憤怒。設若這般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也得不到應有的制裁,那麼只能說明什麼?只能說明中國的法律不外乎是看人下菜,是專為無權無勢的弱者定制的;只能說明中國的法律只是強權手裡的麵團或橡皮筋;只能說明中國的法律只是人盡可夫的妓女;只能說明中國的法律不過就是一個屁,此外什麼都不是……請讓正義得到伸張,請讓罪惡受到懲處,請讓慘烈遇害的學子得到告慰,請當局真正放我夫婦倆一條生路,請以浩然之氣向國人印證中國大大小小的辦事機構,在又一個「新政」出現之後,真的開始做到了暗室不欺,做到了一碗水端平,做到了「新政」新貌,而沒有一如既往一團漆黑,沒有淪為一座座荒廟!
另要附加說明的是,廖夢君慘烈遇害校園事件,發生在羅干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期間、周永康擔任公安部部長期間、張德江擔任廣東省委書記期間……慘案發生後,神龍見首不見尾的「上面」在幕後一路操縱,無所不能,無法無天。慘案幕後的「上面」到底是誰?望中紀委等明鏡高懸,明察秋毫,予以徹查。
廖祖笙專此公開舉報
寫於2013年9月11日(廖夢君同學慘烈遇害於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和殺人犯同穿一條連襠褲的「偉光正」放任凶徒逍遙法外第2614天!遇害學生的屍檢報告、相關照片及「破案」卷宗是不可示人的國家機密!作家廖祖笙在國內傳媒和網路的表達權被黨國全面非法剝奪!廖祖笙夫婦的出境自由被「執法」機關非法剝奪,故鄉居所被反動當局連續非法斷網915天!在令人髮指的殘酷迫害中,幕後迫害的操縱者能非法控制全國的媒體和網際網路,能控制公檢法,能控制廣東和福建,能控制電信,能控制銀行,能不時操弄「不作惡」的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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