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虎網上檢舉是行使公民的監督權」(圖)


新浪微博上已經無法搜尋劉虎的賬戶,相信已被關閉。

【看中國2013年08月30日訊】中國記者劉虎「因涉嫌製造傳播謠言」被刑拘,其律師週四(8月29日)在網路上發表了向公安機關提出的律師意見書。

廣州《新快報》記者劉虎曾經在微博上實名舉報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陝西公安廳長杜航偉等四位副部級幹部和其他官員涉嫌貪污腐敗。

數天前劉虎被北京警方拘捕。警方發出的拘捕通知書標明,劉虎是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而被刑拘。

劉虎的律師周澤和斯偉江週四向公安機關發出聯名律師意見書

「行使公民權」

在意見書中,兩名律師說,劉虎網路實名舉報是公民正常行使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的行為。

他們指出,劉虎的所謂「犯罪事實」均是言論,既未發生在尋釁滋事罪所必備的三維空間公共場所,也沒有除言論之外的行動。

其中對曾任重慶萬州區委書記、重慶市副市長,現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的問題,劉虎是根據萬州區相關國有企業員工的舉報材料,經過調查後發現了馬正其存在濫用職權的重大違法犯罪嫌疑,卻無法通過媒體公開報導,不得已通過網路進行實名舉報的。劉虎對此事跟蹤了八年時間。

此外,劉虎發表或轉載過的諸多揭露縣級幹部、廳級幹部的違法、違紀問題的微博,均經過了調查,且很多幹部已受到查處。

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兩名律師的意見書還說,中國刑法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4種行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而劉虎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任何法定情形。

意見書說無論刑法、司法解釋中,對公共場所的定義和類推,均是在現實世界,而非虛擬空間。

「如果刑法的尋釁滋事罪可以擴展到網路言論,而且,尋釁滋事罪沒有任何客觀標準,那麼可以說,自秦始皇以來到文革結束之間的文字獄,重新復活。中國公眾將回到道路以目的日子,走向法治國家的良好努力,會被葬送」。

周澤和斯偉江律師稱,據他們瞭解,劉虎微博檢舉的陝西省公安廳廳長杜航偉,系公安部調任陝西任職官員。因此有理由認為,北京市公安局將涉及公安系統高官的自訴性質的誹謗案件,作為公訴案件性質的尋釁滋事案件偵查,涉嫌假公濟私,打擊報復。

兩位律師在意見書的最後呼籲北京警方依法撤銷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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