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票強拆到文革

【看中國2013年08月26日訊】在昨天《中國青年報》關於陳寶成案的報導《陳寶成抗拆始末》一文中,說到這麼一件事: 

「金溝子村村委會主任陳衛生介紹,1月9日金溝子村召開了村民大會,由村民決定是否對剩餘拆遷戶強拆,當天,99%的村民投了同意票。」

這則消息最早是山東官網大眾網報導的,當時雖然也引起輿論譴責,但許多人並沒有太把它當回事,甚至以為是大眾網捏造的一個事實,現在中青報這樣比較有公信力(該報除了在李莊案時被盜號之外,總體上口碑還可以)的媒體出來佐證其真實性,結果依然讓人震驚。

這件事讓我想起曾型塑了整個紐倫堡審判基本格局的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在1943年西弗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訴巴尼特國旗敬禮案中的一段判詞,他說:

「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會自由的權利以及其他基本權利,不能由投票表決,他們不取決於任何選舉的結果。」

傑克遜大法官的這段簡短有力的判詞,言簡意賅地概括了自由與民主的分野,他羅列的這些基本自由和權利即基本人權,是民主的基礎,沒有這些自由的基礎,民主就不可能,因此,民主不能取締它們。民主是自由之子,一旦民主欲圖弒父,民主即轉化為暴政。歐洲在近代化之前,民主是個貶義詞,與暴民政治一個意思,原因就在於貢斯當所說的,以古代雅典為代表的古代人自由裡沒有現代意義上被伯林稱為消極自由(就是不被強迫的自由,或者叫不做什麼的自由)的那種自由,而只有「積極自由」(支配性的、做什麼的自由),貢斯當將它稱為「古代人的自由」。而所謂現代人的自由,就是有免於被強迫的自由,免於被支配的自由,不但包括諸如人格權之類一些絕對不能侵犯的私權,還包括部分政治自由,比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

私權當然是有邊界的,但它是一種靜態的權利和自由,只要它不越過自己的邊界侵犯別人的私權,通常不該受到侵犯,即使在一些特別情形下,比如因為戰爭或其他必須作為不得不為的公共利益需要時,財產性私權才可能在其靜態狀態中也受到對價性強迫交易(精神性私權甚至得無條件保護),也就是說,當它無法繼續受保護時,至少要滿足通常意義上物質性的市場價,也就是在最緊迫的環境下,也要儘可能尊重私權。而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等這些政治自由一方面它們也是屬於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與自由,另一方面在其行使時,也必須尊重私權,因為除了其天賦性之外,它們的功能價值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保護私權而存在的。然而,當代國人一方面沒有政治自由,另一方面許多人在不敢面對偽公權追求言論自由的同時又濫用言論自由踐踏私權。

這國自西周以來就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人們生活的根基土地是王土,是天子賞給你的,所以你自然也就是王的奴才和臣民。這種觀念持續了3000年,到中共極權主義時代無非是更徹底罷了,因為中共以武器和洗腦意識形態威逼利誘,人們只能接受一種觀念,一切東西都是「國家」的(這裡的國家就是土共的意思),你的生活就是共產黨賞賜給你的,予殺予奪只能隨共產黨的便。

所以,從古至今,中國人的生活中沒多少私權觀念,一旦有點私的觀念,立刻會遭受打擊壓迫,所謂「狠鬥私字一閃念」,正是這種私觀念極度稀薄之地,才能生發出自1949年以來的各種暴行,請看:

土改——不就是搶劫土地,搶完了索性殺人嗎?鎮壓反革命——不就是你不服從我這政權,那我就殺了你嗎?合作社——你手上的東西不就是我搶來分給你的嗎,現在我要拿回來了!文革——隨便拿隨便搶隨便批鬥隨便殺;嚴打——看你不順眼,就關起來或殺了;計畫生育大屠殺——把你當豬狗,想閹割你就閹割你……

這些大規模暴行,任何一項都與蔑視私權緊密相連,一個對歷史採取選擇性遺忘的時代,忘記罪惡無非因為今天還在繼續著同樣的惡。那些投票強拆別人的人,他們是否想過,如果別人投票拆他們的房子,他們會怎麼想;如果別人投票分他們家的錢,他們會怎麼想;如果別人投票不許他們睡覺吃飯,他們會怎麼想。

從這種投票及其支持率裡,可以看到這國農民階層那種愚昧、短視和凶殘,可悲的是,並不是僅僅是農民階層如此,最應該有骨頭的知識人階層,如果出現這種投票與結果也不稀奇——2012年初的倒韓狂潮知識界已經預演過一遍踐踏私權的鬧劇,這種鬧劇還會一如既往、無休無止地演下去,一直演到超大規模的文革再次出現,或各種轉基因文革氾濫。

文革會成為這種地方的人最熱愛的遊戲。若要遠離文革,必得尊重私權。重複一遍傑克遜大法官的話:「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會自由的權利以及其他基本權利,不能由投票表決,他們不取決於任何選舉的結果。」

投票拆人房子的人們,你們能看明白這也是在保護你們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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