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元春律師:關於唐慧案的幾點補充回應

【看中國2013年07月16日訊】基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和避免對樂樂造成二次傷害,我一直沒有回應有關唐慧案的情況,但現在事關當事人的聲譽和律師的執業操守。胡益華律師已經回應,我作幾點補充:

1、2006年10月1日,樂樂被周軍輝強姦時是處女(原始案卷內有,並徵得同意發布),有人卻試圖將其編造成一個十歲就睡過其他男人的壞女孩,進而得出「自願賣淫」的結論,其用心。。。。。

2、樂樂爸爸因為遠房親戚擔保,在唐慧被勞教前進入捲煙廠做搬運類臨時工,並非政府安排;唐慧勞教案不久,他老公從捲煙廠離職遠赴外地打工; 

3、我與胡益華律師是樂樂案件的第3次二審(此前二次發回重審)的代理律師,訴訟請求184萬是一審提出的,故不存在我與胡益華律師拔高訴訟請求的可能。同時,此前已經確認,樂樂的患的性病是目前醫學無法根治的,且會反覆發作,需要不斷用藥物進行控制,一審過程中,唐慧考慮到未來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提出此訴訟請求並無不妥。法院判決認為待損失發生後,另行訴訟解決。

我與胡益華律師代理樂樂案第二次發回重審的二審和代理唐慧不服勞教決定申請復議案,均是法律援助,不收取任何費用,更不存在網路上所傳訴訟請求有分成的可能。

4、有關唐慧上訪過程的官方案卷,作為代理律師,雖多次申請查閱(見我本人2012年8月7日微博),並且專程趕到永州市公安局、省勞教委,也向省政法委調查組交涉過,但我們至今沒有看到,官方也沒有公開。我們除了向唐慧瞭解,就只能從網路上攻擊我們的文章裡瞭解,這也是那些人曝露「五毛」身份的重要證據。

而目前某記者卻稱撿到全套材料,更包括官方從未公開的省政法委調查結論。如果該記者所稱屬實,請有司加強保密和案卷管理工作。

5、昨日與永州當地一直負責該案維穩工作的官員聯繫,他確認:

(1)2009年12月,湖南省高院將樂樂案第二次發回重審後,到2011年3月,永州中院都沒有宣判,唐慧認為已經嚴重超過審理期限,故搬被窩住到永州中院半個月是實,但沒有其他網傳的下作行為,他當時進入了辦公室進行勸導,辦公場所內衛生正常。

(2)他還證實,唐慧很要面子,從來沒有網傳的所謂見領導就脫衣服這樣的行為。

6、在代理唐慧勞教案的過程中,我和胡益華律師從未公開評論樂樂案的刑事處罰是否妥當,是否應當判決幾個人死刑的問題。因為我們認為,樂樂被近賣淫案當事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唐慧勞教案是國家機關對公民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的問題,與樂樂案被告人無關。當時,我們多次拒絕某些人提出的,趁唐慧案引發關注,對最高人民法院喊話,催促盡快結案的建議。我們在工作中努力避免因為唐慧勞教案引發關注,對樂樂案的刑事審判產生不應有的影響。這也是我們法律人應當堅守的底線。

7、2012年6月中旬,樂樂案二審判決下達後,我與胡益華律師和其他朋友(如@夏天的茉茉)即勸導唐慧開始新的生活,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樂樂的教育、醫療、心理輔導中去。當時,案件並沒有媒體的太多關注。唐慧自己也租了個小門面開花店,並開始做裝修。唐慧的生活本已經開始平靜過渡。8月2日,永州市公安局對唐慧實施勞教,我們都非常震驚。

8、其他待官方公布案件證據後,再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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