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案警示死緩制度必須改革或廢除!
【看中國2013年07月10日訊】劉志軍一審宣判死緩之後,頓時引發一片熱議。對於不少民眾來說,恐怕更多的是失望,覺得在反腐敗的問題上仍然存在著「不公平」的地方。
而從法官的三條理由解釋,以及人民日報等主流媒體的分析,卻認為對於劉志軍案的判決彰顯了法治精神。
從法律的概念來講,死緩同樣是「死刑」,但卻因為執行的時間差,使得結果大相逕庭。在現實中,死刑立即執行,意味著生命的消失。
死刑緩期執行,卻幾乎意味著「生命」的保留。根據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緩期執行期間,本來發生故意犯罪的機率就比較低,畢竟不可能讓你在外面自由的享受「緩期執行」,還是得被關起來。而好不容易從死亡線上逃過來的人,怎麼也不會瘋狂到在兩年裡還去弄個什麼「故意犯罪」。
因此,在中國,死緩在實質上已經不屬於死刑,只能算是一種死亡的「嚴重警告」,嚇嚇罪犯而已。
而在兩年之後,隨即被改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最後又能減為有期徒刑。從字面意思來看,似乎「無期」意味著沒有期限,實際上這又是個騙人的名稱,因為依然可以改變,而且可以大變。比如刑法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這也告訴人們,無期徒刑是可以減刑到十三年的。
新修訂的對於死緩的「限制減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的規定,又只是針對累犯和暴力犯罪,像貪污受賄這樣的經濟犯罪,卻不在此之列。
按照這樣的「減法」,對於一個曾經擔任高官的劉志軍來說,做這樣的「減法」更不是什麼難事。何況在刑期的執行方面,罪犯也享有節假日休息權,也就是說,罪犯服刑的一年時間還得要除去「每年的節假日」,所以實際上的一年時間其實只有兩百多天。加上還有假釋、保外就醫等等各種「出獄」的機會,就更讓老百姓感到失望了。
從這個可能的效果和結局來看,我們應該來反思懲治貪官的幾個法律問題:一是關於貪官量刑的「同案同判」問題。如何統一判案的標準?而不是差別太大。比如現行法律從10萬元開始,就可以判處死刑。這裡面的彈性和自由裁量權太大。尤其是有的涉案金額少的,還比涉案金額大的判得要重。
比如有的幾百萬被殺了,有的幾千萬甚至上億元卻沒有殺。這怎麼體現法律的公平與嚴肅性,值得注意。
二是關於貪官與「暴力罪犯」的差別問題,如何體現出對貪官懲處的公平性,值得商榷。從目前刑法的規定來看,對於貪官的懲處規定,顯然要比「暴力犯罪」要輕。比如在死刑的判處上,暴力罪犯顯然要多;比如在死緩的限制減刑,也針對的是暴力犯罪。而在法律界,對於貪官取消死刑的聲音也不絕於耳。
這自然涉及到暴力罪犯與貪官相比,誰的危害應該更大了。可能從直接的表現來看,暴力罪犯更表現得危害性要大,因為它主要針對的是人的生命與健康,剝奪的是人的生命權與健康權。而貪官看起來好像隱蔽得多,危害似乎沒有那麼直接和明顯,尤其可能沒有表現到針對某一個人。而實際上,貪官的危害往往是極度破壞性的,不僅對於政治、經濟、文化,實際上也會對於人的生命與健康造成威脅。
比如一些大橋、大樓的垮塌,還有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實際上有著貪官腐敗的影子,但卻因為沒有直接殺人那樣的「暴力血腥」,可能也不會領到死刑。
三是關於死緩制度的改革問題,如何讓死緩發揮出極度的震懾,而不是一種保命之後的慶幸與輕鬆。生命對於人只有一次,因此動用刑罰,也要尊重生命,不能輕易動用死刑。但是除了生命之後,懲治犯人的主要手段是「剝奪自由」。其實,有時候活著比死還痛苦,尤其是失去自由的活著。
那麼從死緩的設計上,就應該提高其震懾力,改變現有的「無期徒刑」之後的減刑原則。而應該專門設計對於死緩的「一般禁止減刑」原則,也就是說,凡是被判處死緩,一般來說,應該實行「終身監禁」,真正讓「無期」變得「名符其實」,我想,這樣還是有威懾的。也就是像西方有的國家那樣,可以判處更多的年份,比如百年、或是千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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