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看中國配圖/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3年06月21日訊】古人云:誅姦諛於既死,發潛德之輝光。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雖然還沒死,但政治生涯已經終結,與鐵路事業也已基本告別,故而其人雖然還沒蓋棺,提前做個論定大概還是可以的。
當然,這裡的論定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如何判決,這是法官、檢察官和和律師們的事,筆者既無這方面的知識,也無職權和能力去妄下法律上的結論。
不過,說說劉志軍的一些犯罪事實總是可以的。
在劉志軍案的公審(因為還是有少數媒體參加了庭審,所以說公審也不算為過)中,檢方起訴書稱劉志軍從1986年在鄭州鐵路局武漢分局任職起,到2011年年初被中紀委雙規之間的25年間,總共受賄6460.54萬元。
劉志軍濫用職權為丁羽心等人謀取不當利益的金額則更為龐大。起訴書稱,案發後,司法機關對劉志軍的受賄贓款進行了追繳。其中,於本案扣押共計人民幣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萬港元,於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人民幣23057146.08元,股票山東黃金27700股、佳電股份60萬股、以人民幣300萬購買的理財產品;因劉志軍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於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人民幣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歐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凍結股票賬戶9個,凍結房產37套,凍結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產337套,扣押汽車16輛,凍結英才會所100%股權、智波公司60%股權,扣押書畫、飾品等物品612件。
劉志軍辯護律師錢列陽對起訴書中所稱劉受賄6460.54萬元中的4900萬元表示異議,其稱這4900萬元中,4400萬元是劉指示丁羽心試圖通過劉琳等三人給中紀委送錢想把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撈出來而花的,其中500萬元是劉托丁羽心試圖給中組部送錢把某位原鐵道部副部長「跑」成部長接替劉志軍而花的。(這位差點成為劉志軍後任的副部長目前繼續擔任著改制後的鐵路總公司的副總)。
錢列陽的意思是,這總計4900萬元的兩筆錢並不屬於劉志軍名下的私有財產,不構成行賄。至於屬於丁羽心及其親屬的大量房產、股票、股權、現金等財產只是劉通過濫用職權為丁羽心等人獲取,但這不等同於這些財產屬於劉志軍,也不能等同於貪污受賄。
這也許正是劉志軍的高明之處,錢在如丁羽心那樣的利益相關方那兒,而劉自己使用起來卻能如臂使指。劉需要辦什麼事、例如打撈何洪達,為其部下跑官,不須自己動手,丁羽心自會按照指示辦,該花錢花錢,該找人找人。丁成為劉的錢袋子,而從法律上,丁通過劉的濫用職權撈取的大量財產當然不屬於劉,故而也構不成嚴格意義上的貪污。
但也許這不是劉志軍有意為之,因為多位跟劉志軍同過事的鐵路系統人士均對筆者談過他們對劉志軍的印象是:工作狂、好色、對權力的痴迷。但他們表示劉對錢倒真的不是那麼在乎。
劉在擔任部長期間,一貫的風格是跑到火車頭那兒添乘,半夜三更組織幹部開會,可見其精力之旺盛,不過這次庭審劉的身體卻有點撐不住了,案卷多達近500卷的審判在短短3小時半之內就草草結束,以致被外界詬病為走過場。不過錢列強律師表示劉志軍案開庭前已經在秦城監獄開過一次庭前會議,所以一些沒異議的證據,在正式開庭時只是簡略地出示了一下。這一新做法倒也確有其法律依據,今年1月份正式實施的新刑訴法中確實有這方面的規定。
這次庭審中還有一件挺有意思的事,是劉志軍辯護律師提出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第四點理由:劉志軍為中國高鐵事業做出的貢獻。
究竟劉志軍是中國鐵路事業的功臣還是罪人,對其功過應該如何劃分,這又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了,也回到了文本開頭提到的如何給劉志軍蓋棺論定的話題。
筆者的基本論斷是:劉志軍在位時期是中國鐵路建設尤其是高鐵建設最快的時期,基本上解決了客運運能緊張的問題。劉在位時期也是中國鐵路改革全面倒退(在個別方面,例如在高鐵建設中引入公司制、股份制,主輔分離,垂直機構簡化上劉也頗有建樹,但這無關鐵路改革的宏旨)的時期。劉走之後,留給下一任鐵道部長的是一個貌似十分光鮮實際卻是一團亂麻的爛攤子:鐵路客貨運收入進入增長乏力乃至衰退期;鐵道部的債務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如何解決債務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鐵路壟斷遲遲不能打破,造成鐵路運營管理機制僵化,民間資本無法也無意進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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