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

【看中國2013年06月18日訊】十多年前,《走向共和》電視劇熱播而遭禁,將「憲政」這一名詞和「共和」的概念傳遞給了吃過晚飯的人們。電視劇中,1908年滿清政府被迫接受憲政。至今一百多年過去了,憲政在中國仍是難題和夢想,而「憲法」則沒有避諱,可以談了再談,出臺了又出臺,至今國家已經出臺四部憲法了。

文革中,國家主席劉少奇在坐「噴氣式飛機」批鬥後奄奄一息之際,突然說: 「我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

憲法,哪來的憲法?我想當時人民群眾都會驚訝,他們根本就沒有聽說這個西化的名詞吧,而且就算倒是聽說了,還集中起來學習過,可是,他們一定更迦納悶:難道《憲法》裡會有什麼神奇的東西能夠保護這個顛覆毛澤東政權的人?

劉少奇同志畢竟是有水平的,他肯定知道在當時的情況下,一旦被打上了叛徒、工賊、反革命罪,唯一能夠救他的就是比這些最高級別刑事犯罪更高一個層次的《憲法》。如果說刑法等更多是用來判處一個公民有罪,那麼《憲法》則更多是用來保護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違反《憲法》的所謂刑事罪,可以不是罪。

因此他還很可能摸出不知從哪找出來的《憲法》文件,它是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在會上他還親自作了報告,確認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當然,文革中大家都認「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辨論」為法了,很可能有人上前一腳把那張破紙踹下,喝道: 「憲法已經作廢了,我們把它作廢了!」這時候劉少奇已知回天無力卻還會弱弱地辨解一句? 「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修改憲法!」  

在劉少奇的哀號中,表現了憲法不再是乾巴巴的法律條文,而是尊重人權自由的救命稻草,只有它的普世價值理念可以凌駕於「以黨治國」,以及避免由此來帶的鬥爭暴力。劉少奇同志或許已經忘了,他本人對憲法的態度也曾經和其它「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一樣地很不「專業」?他曾經於1955年指示過部下: 「在憲法頒布後,我們必須加強法制,善於利用法制,利用國家政權和社會群眾的力量來開展階級鬥爭,我們的憲法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

正是上述指示的飛靶打回了他自己。

以法律的術語來說,憲法即自然法,它包含的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它不是由統治者的意志決定的,而是人類的高級理性決定的天賦人權高於一切。在世界各國,憲法都是政治系統和國權和民權之間的根本維繫,能否形成好的秩序,以法治強國,端看憲法。而在中國,遠的不說,1949年, 頂著高梁花子進京的共產黨人們一待新中國成立便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沒啥準備而誠心可見嘛,這個《共同綱領》,算是臨時憲法。之後是1954年搞出因後來「反右」和「文革」元氣大傷的《憲法》,接下來是1975年「修憲」,明顯是仍在「文革」的極左陰影下,直到1982年「憲法」,受迫害的老同志彭真等痛定思痛,為它加上了三句話: 中共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中共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憲法和法律範圍之內活動。

至今,在連接不斷的大大小小的修憲之後,我們的憲政之門是否敲開了呢? 「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理念,中國人一個多世紀始終在追求,始終在摸索,而不時淪為可圈可點可有可無,其征途行程佈滿了血淚。 儘管憲法的概念,簡單到可以只有幾句話,專制政治郤是真的很難會意。

把法律放在人類文明政治秩序的籠子裡,是中國大地越來越頻繁刮起的呼求。讓我們再回頭放眼看下——六十多年前的針對納粹的紐倫堡大審判,如果你讀過判決書,你會發現,這個審判不是針對「戰犯」的,發動戰爭算什麼罪? 那些屠殺了成千上萬猶太人的狂魔們一個個都滿臉無辜,宣稱無罪,逼得法官門不得不找出他們的簽名以證實他們不但知道而且參與了屠殺猶太人。

但證據又能說明什麼呢?殺人犯們的理由是: 「我們只是執行德國的法律啊。」「難道不應該依法辦事?依法治國嗎?」

這時候自然法的身影突然高貴地出現了,也就是高級法,之所以說「高級」,指它高於人間統治者的意志,體現了一種實質的、永恆不變的正義及人類的共同理性,它既是法律效力的淵源又指導著較粗糙級別的法律,對所謂權威限制和約束。只有它可以對納粹暴行清楚地宣布:

你們有罪,而且是比叛國,顛覆國家政權和發動侵略戰爭更重的罪:反人類罪。啊,你們制定了一系列為屠殺猶太人開綠燈的法律,並且根據這部惡法犯了反人類罪!不管你是守法,還是違法!你們當然有罪!

於是乎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集中到一起,卻並不急於制定防止侵略戰爭再次發生的「主權宣言」,而是搶先一步,異常隆重地公布了《世界人權宣言》,中國也參加簽署了。半個多世紀過去,世界人權在「人權宣言」的保護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它的幅散波感染到了所有的國家,注意,我指的是「所有的國家」,也就是包括民主和獨裁專制在內的全世界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能說是抄襲,而它確實地加入了人類的共同語言。你隨便讀下即心中有數了,像第二章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我的博客常常有讀者高喊某篇文章如何如何,甚至上綱上線到「煽動顛覆」罪上了,他們借用的大概是刑法第105條,如果他們懂一點文明常識,我建議他們比照地想一下,「文革」中的「現行反革命罪」和當今「顛覆國家政權罪」難道不是穿一條褲子?

那個中國最高領導人「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年代,刑法被濫用,憲法郤不用。要是人人都建立起「違憲」概念,多少濫殺無辜可以避免?多少恐懼可以化解?彭德懷、劉少奇、習仲勛等老同志的命運告訴我們:光有憲法,卻不以憲政治國,那麼無論你是多大的官,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甚至蒙冤慘死的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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