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強勢往地方派9廳長 哪來的底氣?

公安部再次往地方派了一位廳長,原公安部人事訓練局局長李春生擔任廣東省副省長、公安廳廳長,從正局躍升為副省(部)級領導崗位。

至此,現任省級公安廳長中已有9位從公安部空降,並擔任省領導職務,進入省部級高官序列。如此高密度往地方派幹部,給局級幹部解決出路,真讓其他部委機關的人眼紅。

公安廳長交流任職,是一個大趨勢。公安機關在預防和打擊腐敗中扮演重要角色,公安機關的執法嚴格和嚴肅程度往往直接關係到一個地方政治的清廉程度。長期在一個地方、單位工作,要抵禦各方面干擾,難度很大。

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組織部部長,也是非常敏感的崗位,中央也制定相關規定要求交流任職。  

交流任職的方式,可以異地任職,跨省交流,也可以直接中央「空降」。  連中組部這樣的強勢單位,少有空降地方任組織部長的例子,在李源潮時代,甚至要求出去的幹部只能平級調動,不得提一級,導致中組部有了「很壓幹部」的名號。

而現任的29名省級公安廳(局)長中(河南省、江西省公安廳長暫時空缺),有9名從公安部空降,分別為上海市、青海省、廣東省、貴州省、河北省、湖北省、黑龍江省、陝西省、西藏自治區。

外界有了一種說法,是公安部借交流任職之名,往地方派幹部,給機關幹部找出路。但為何唯有公安部這麼強勢,是怎麼實現的呢?

原來,2007年元旦起,《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規範組織管理的行政法規,也是第一部規範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管理的行政法規。裡面有一條很重要的規定:地方政府提名公安局長需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是需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不是徵求意見。這就給上級公安機關領導爭取到了「權」,用這個辦法,就把公安廳長、局長的人事權,從地方政府搶了一半回來。

這個是前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時代給公安機關掙來的「福利」:公安局長進班子、局長任命需經上級機關同意。

交流任職既然可以從各省異地交流,也可以從部委空降,但如今似乎有點偏了。上層並不關心從基層公安中挖掘廳長人才,而是從部委空降。交流任職≠空降,否則會讓地方干警很心寒,覺得沒幹勁,因為沒出路。

另外說一句,廳長很多都是政府官員出身,少有從基層一直幹上來的,或者科班出身的,地方公安原本以為這個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出臺,可以給自己找到更廣闊的出路,公安出身的可以當廳局長了,公安隊伍可以專業化了,但沒想到,這些坑全部被空降人員佔了。

原標題:公安部強勢往地方派9廳長 哪來的底氣? 交流任職≠空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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