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始於周代唐朝最嚴(圖)
最近,食品安全問題再度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點。其實,重視食品安全並不是現代人的專利。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出現在周代。唐宋時期的法律都規定,對於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應給予嚴懲。
古代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在今天看來,依然有借鑒意義,古代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都施以「重典」,對摻假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管也毫不含糊。
周代:關注食品成熟度
周代,是否是注重食品安全最早?那時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採摘、捕撈為主的初級農產品,而且囿於技術落後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也不多,但也存在因採摘的食品不成熟而導致食物中毒的事件發生,所以,周代對「農產品成熟度」十分關注,對此也出臺了相關規定。
據《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為:「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周代嚴禁未成熟果實進入市場,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這一規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此外,為防止商販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同時也保證動物的成熟度。周代規定:「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即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不得在市場上出售。由此可見,周代時人們就懂得保護生態,以獲取更多食物。
漢唐:嚴懲有毒食品銷售者
漢唐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空前豐富,這給打擊有毒甚至以次充好食品提出了嚴峻挑戰。
為杜絕有毒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相應的規定。漢朝就出臺法律規定: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盡快焚燬變質食品,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到了唐朝,重拳打擊更加規範,唐代法律根據有毒食品出現的不同情況,規定了各自不同的處罰方法。《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從《唐律疏議》的規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構成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處罰也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所剩變質食品,以去後患,否則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科罰。具體說,凡主管故意並導致人中毒的,判處食品所有者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處死刑;食品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他人誤食用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過失殺人論罪或者賠錢免死;他人竊盜而食致中毒身亡者,食品所有者不負責任,但須杖九十。
不僅如此,如以加害為目的,提供有毒食品給父母孩子吃,則對食品所有者的處罰,就不得援引食品安全管理法,而要按照刑法以謀殺罪論處。由此可見,唐代法律對毒品所有者的各類情況,均作出了具體規定,讓毒品所有者無孔可鑽,不僅如此,唐代還向以次充好的假食、藥品宣戰,也就是當下說的「打假」。
比如,唐憲宗時,柳宗元在政治鬥爭中被貶,仕途失意,健康狀況迅速惡化,脾臟腫大,消化不良,嚴重時一兩天發作一次。他自己也懂一些醫理,想買一些茯苓來調理,結果集市上賣的是用芋類假冒的茯苓,吃了病情反而加重,柳宗元告到官府,官府進行核實後,那個賣茯苓的商販立即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當時,唐代市場出現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摻水),未敢故意損人健康。即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臺規定予以打擊:第一,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生病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死亡,商家將被判處死刑(絞刑);第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假食品、藥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過失殺人罪論處。
宋代:行會把關商品質量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場經濟繁榮,東京汴梁和洛陽的飲食業空前繁榮,《東京夢華錄》《清明上河圖》《水滸傳》中都有反映。書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舖,其中專門的酒樓、食店、肉行、餅店、魚行、饅頭店、麵店、煎餅店、果子行等就佔半數以上,同時出現了如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鯗團等行業。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
商販們經營的點心、乾果、下酒菜等品種十分豐富,利潤空間也大,漸漸地,有人開始弄虛作假,坑害顧客,他們慣用的手法是「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樣,嚴厲打擊毒假食品、藥品外,還比唐朝更高一籌,推出了一項值得當下借鑒的新舉措——高度重視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藥品質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這個行業協會不僅協助打擊「有毒食、藥品」,而且對食、藥品摻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藥品承擔責任。北宋也因此成為史上最早讓商人們成立行會的朝代。
北宋規定按行業登記,經營者名單入冊,以互相約束和監督,這樣,會員便成了「一根繩上的螞蚱」,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其實就是「連坐」。若出了問題,整個行業都要進行集中整頓。食、藥品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業協會會長(當時叫「行首」、「行頭」、「行老」)是「法定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成色和價格,出了問題,會長還要承擔後果。
宋朝之後,歷代仍重視食、藥品安全。明清時期的食、藥品管理更精細,法規更嚴謹,對違法商販依情節輕重,比照殺人、傷人等罪來處理,其中不乏被斬首者;即使無意使顧客食物中毒,後果嚴重的也難免一死,這就對毒假食、藥品違法提供者產生了很大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