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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正法」並非清朝慣例 是破壞法制

 2013-05-17 16: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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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死刑覆核審轉制度用之於平日,既已有類似麻煩,如果碰上戰亂又會如何?於是,「就地正法」制度應運而生。從以上記載可以看出,自「就地正法」的口子一開,清王朝原本統一的司法權已經遭到嚴重破壞。

門丁敲詐引發的血案

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正月,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向清廷奏報:

門丁之弊更甚於胥吏,上年抵粵,即經嚴札通飭將大小官員衙署沿用簽押稿案名目一律禁革,詎料仍有署廣西桂林府全州州同劉蔭琛,縱容門丁,串役詐贓情事。據事主蔣志道等分呈控告,當將門丁李雲甫、李松甫提省,並傳原告蔣志道等到案,由桂林府知府吳征鰲督同讞局委員研訊,據李雲甫、李松甫供認,串同書辦蔣吉安借案嚇詐,得贓三起不諱,並據原告蔣志道等質訊確鑿。值此禁用門丁嚴防詐擾之際,非嚴懲一二,不足以儆傚尤。當將李雲甫、李松甫二犯親提正法。該署州同劉蔭琛知情故縱,請旨即行革職,發往新疆效力。

這說的是怎麼一回事兒呢?

原來,各官衙及大官僚私人雇佣的門丁仗勢勒索早成晚清之積習。岑春煊到兩廣後,即下令禁止官衙使用門丁。但就在這時,全州州同(州同為知州之佐官,從六品)劉蔭琛的兩個門丁卻頂風違禁。據事主蔣志道舉報、控告,因為捲入了一個案子,劉州同的門丁李雲甫、李松甫和書辦(胥吏之一種)蔣吉安串通,對自己借案勒索敲詐。經研訊屬實,岑春煊認為對這兩個頂風違禁的門丁應該嚴懲,以儆傚尤。於是將二犯「親提正法」。至於州同劉蔭琛,因為屬於朝廷命官,岑春煊向朝廷請旨,將其革職,發配到新疆。

岑春煊另外又奏稱:「此等積弊,恐不獨兩廣為然,可否仰懇明降諭旨,將大小衙門沿用門丁之弊永遠革除,庶得稍肅官箴,藉蘇民困。」

門丁之積弊人所共知,「稍肅官箴,藉蘇民困」的說辭也非常正大,殊不料,這一封奏疏卻在朝廷掀起了不小的波瀾。

刑部的疑問:就地處斬,除弊還是立威?正是有鑒於此,負有審判權的刑部認定岑春煊任意殺戮的行為是在破壞法律之尊嚴。因此寫了一個參劾的稿本,準備上奏,要求朝廷申明律令、慎重刑章,給岑春煊以應得之處罰。這份奏稿寫得十分精彩,有必要錄其要點。奏稿先表示,「該督奏請禁用門丁革除積弊,持論極為正大。業經欽奉諭旨著政務處通飭照辦,各省自應稟遵辦理。」畢竟岑春煊表白的動機看起來很美,刑部也不能不先讚上一筆,但接著筆鋒一轉曰:「抑臣等更有請者,除惡固在用猛,而折獄貴持其平。……豈容任一人之喜怒,而破壞法律乎?」

「除惡貴在用猛,折獄貴持其平」,不講公平公正,法律之尊嚴就會蕩然無存,這是此份奏稿的要點。那麼,岑春煊將門丁就地處斬是否持其平了呢?奏稿說:「此案李雲甫、李松甫,以門丁串同書辦,藉案嚇詐得贓,自屬有干法紀。……死罪皆應具奏,成憲昭然。乃該督將李雲甫、李松甫親提正法,並不先行奏聞,已屬顯違定律。」門丁違法當然應受懲戒,但應受何種懲戒,是否該死,不是應通過法律規定之正當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嗎?

奏稿又說:「雖廣西現有軍務,惟該犯等既非軍營獲罪,又非強盜案件,斷無援照就地正法章程先行處決之理。況詳核案情,該犯李雲甫等身死門丁,藉案詐贓,應照蠹役詐贓科斷。例內載明:蠹役恐嚇索詐,計贓一百二十兩者絞監候;若嚇詐致斃人命及拷打致死,應分別問擬斬絞立決。情節各有輕重,審擬自有等差。乃該督並未訊明該犯等人計贓數若干,僅含糊敘以嚇詐得贓一語,其為得贓無幾可知。……以索詐得贓之案,遽予以決不待時之誅,設遇案關詐贓斃命,該督又將如何懲辦?」所謂「廣西現有軍務」,是指當時廣西的會黨分子和游勇正在起事,而清廷為了迅速安定秩序,對有軍務的地方長官往往授其便宜行事之權。但奏稿指出,門丁並非在軍營中犯罪,此案也不屬強盜案件,便宜行事之權在此處是說不通的。奏稿又詳引清朝律例,說明門丁索詐,即使金額達到一百二十兩之多,也才給予「絞監候」,相當於今之死緩,尚未到「斬立決」的程度,只有若因敲詐鬧出人命,才會加重處罰,判其死刑。而現在岑春煊敘門丁之罪,連其得贓多少都含糊其辭,卻將其就地正法,違法之處堪稱昭然若揭。

奏稿的結論是:「總之,斷罪以律例為憑。……乃該督審辦此案,並不具引律例,事後朦朧具奏,假除弊為由,以掩其敢於殺人之跡,任一人之喜怒,草菅人命,不復顧法律如何祖訓如何。……若如該督辦案,生殺皆可任意,變亂成法,悍然不顧,隱啟外重內輕之漸。此風一開,設使各省群起仿效,無論案情輕重,皆得藉口嚴懲一二,率援此案,親提正法,以張其殺戮之威。……將一年之中,冤獄不知凡幾!」這段尖銳的措辭直指此案之要害:岑春煊任一人之喜怒,草菅人命,到底意在除弊還是為了個人立威?如果其他地方的總督巡撫們紛紛仿效岑氏所為,任意殺戮,豈不是要造成無數冤獄?

清王朝就地正法之由來及積弊

「就地正法」,喜歡古裝戲的當代人並不陌生。如果按照劇情設計,成為就地正法之鬼的是惡貫滿盈之徒,屏幕前的觀眾還能從那凌厲的刀鋒中得到一種快意。

然而一個事實是,即使在傳統社會裏,「就地正法」也是非常之舉,屬於「越軌」的權宜之計。

清王朝一直堅持對死刑執行覆核審轉制度,最終裁判權掌握在皇帝手裡,這固然可以說是為了維護皇帝的絕對權威,另一方面也未嘗不是看重人命的體現。但這種制度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即因程序繁瑣,往往會耗費較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而且將犯人押解至京城終審,也有一定的安全風險。死刑覆核審轉制度用之於平日,既已有類似麻煩,如果碰上戰亂又會如何?於是,「就地正法」制度應運而生。

《清史稿·刑法志》中有一段話說:「惟就地正法一項,始自咸豐三年。時各省軍興,地方大吏,遇土匪竊發,往往先行正法,然後奏聞。」咸豐三年即公元1853年,正是太平軍起事之第三年。面對太平軍掀起的浩大聲勢,咸豐皇帝病急亂投醫,不惜自壞法制,以皇帝詔旨的形式授權全國各級地方官,可以不管法律規定之程序,對抓獲的「土匪」即行「就地正法」,試圖以此威懾造反者。

咸豐的這份詔書也對就地正法實施的範圍略作了限制,「至尋常盜案,仍著照例訊辦,毋枉毋縱」,意思是並非直接針對政權、對統治秩序沒有威脅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仍照常規辦理。但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開,魔鬼怎麼還願意鑽回去呢?對地方官員來說,經過皇帝的授權,對轄區民眾的生死予奪之權盡操己手,而且可以便宜行事,他們又哪裡肯放棄這種權力?

果然,據《清史稿·刑法志》所記,「嗣軍務敉平,疆吏樂其便已,相沿不改。光緒七八年間,御史胡隆洵、陳啟泰等屢以為言。刑部聲請飭下各省,體察情形,仍照舊例解勘,分別題奏。嗣各省督撫俱復稱地方不靖,礙難規復舊制。刑部不得已,乃酌量以限制,如實系土匪、馬賊、游勇、會匪,方准先行正法,尋常強盜,不得濫引。自此章程行,沿及國變,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革。」

從以上記載可以看出,自「就地正法」的口子一開,清王朝原本統一的司法權已經遭到嚴重破壞。而為了維護這種統一的司法權,遏制自掘政權合法性基礎的行為,言官和刑部都曾力諫停止實行「就地正法」,而嘗到便宜行事甜頭的地方督撫們均以「地方不靖」為由拒絕,最後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刑部只得妥協,僅僅對就地正法適用之範圍進行了一些限制。然而這種限制是否有用卻大可懷疑。光緒初年華北大旱,非常時期地方官員的權力自然擴張,越過常軌之事舉不勝屈,山西巡撫曾國荃就曾經嚴詞責問手下一名縣令,因為後者將尋常命案當作盜匪案件,居然未經請示即將嫌犯就地正法了事(見岳麓書社版《曾國荃全集》)。而從岑春煊怒斬兩門丁且高調宣揚的行動中,也分明顯示,就地正法的實施範圍根本未受到有力約束。即便是此案鬧出了一點風波之後,如同《清史稿》所說,就地正法的制度,仍然「未之能革」。

在上者自壞法制,在下者便宜行事,連奪人性命的嚴重行動都可以不遵循法定的正當程序,這豈不等於往官員們手裡塞了一把可以任意揮舞的屠刀?起初一切似乎都顯得風平浪靜。清廷將岑春煊的奏折批交政務處,政務處即依岑氏之請,通令全國,禁革門丁。看來,岑春煊在廣西的此番作為又要成為整肅吏治的先進典型了。

然而,岑氏之奏折卻引起了中央一個重要部門的不滿。這個部門就是刑部。清王朝的中央司法機關有三,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俗稱「三法司」,互相制約,但因刑部享有審判權和複審與執行刑罰之權,實際權力最大。而按照清朝司法制度,對死刑一直採取覆核審轉制度,京師以外的死刑案件,都由案發地的州縣進行初審,經府、省查驗後,由地方的軍政首腦即巡撫和總督上報中央,三法司再進行覆核,並提出意見,向皇帝呈奏,由皇帝作出終審裁決。

現在,讀者想必已經明白,岑春煊將兩個涉嫌勒索百姓的門丁直接「宣判死刑」,就地處斬,實際已違背了清王朝之法律。

法律專家輸給了太后紅人

官員們任意揮舞的屠刀必須放下來,奪人性命應該重回法制的軌道,儘管掌管法律的刑部對封疆大吏岑春煊的參劾也許不無爭權的意味,但在今人眼中,更是對法律尊嚴的一種捍衛。

然而,遺憾的是,奏稿擬定以後並未上奏。對近代法律史有精深研究的李貴連先生看到了這份現存的刑部奏稿的手稿本,他注意到,其封面上有一句未署名的批語:「此稿未用,因奎樂峰尚書不願意也,姑存之。」「奎樂峰尚書」,即指時任刑部尚書的奎俊,字樂峰。

奏稿的背後,實則是兩個人的抗衡。一個當然是被參劾的岑春煊,另一個就是奏稿的執筆者。這位執筆者是誰呢?李貴連先生從手書的批語上判斷,是時任刑部左侍郎的瀋家本,不僅因為手書的「字跡與瀋家本的筆跡近似」,還由於從當時刑部官員權力結構上分析,主稿者應是瀋家本。

按照清朝官制,中央六部,各部均設滿漢兩尚書,副職侍郎則為四人,滿漢各二,尚書、侍郎均相當於今之部級官員(不過一為正部一為副部),被稱為「堂官」,故每部有六堂官。但對部務起決定作用的只有一個,叫做「當家堂官」。一般而言,尚書既是正職,當然應為「當家堂官」,唯獨刑部例外,因為刑部的工作技術性太強,當家堂官必須是學養和資歷均十分深厚的法律專家才能勝任,所以,刑部的當家堂官反倒是漢人侍郎。瀋家本正是刑部的「當家堂官」,參劾封疆大吏,此等大事當然要他親自操持才行了。

那麼,瀋家本究竟是個什麼樣的人物?

《清史稿·瀋家本傳》中敘其生平曰:「光緒九年,成進士,仍留(刑)部。補官後,充主稿,兼秋審處。自此遂專心法律之學,為尚書潘祖蔭所稱賞。十九年,出知天津府。」而在外放知府之前,瀋家本即已在刑部服務長達三十年,所效力的部門則為秋審處、律例館,都是刑部最重要的機構。可以說,在出京做知府之前,瀋家本雖然浮沉下僚,但其法律專家的聲譽早已騰播於人口。經過外放的歷練,瀋家本最終又回到了刑部,升任刑部左侍郎,隨後迎來了他人生最具光彩的一段歲月。

《清史稿·刑法志》接著說:「逮光緒二十六年,聯軍入京,兩宮西狩。憂時之士,咸謂非取法歐美,不足以圖強。於是條陳時事者,頗稍稍議及刑律。二十八年(1902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會保刑部左侍郎瀋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修訂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請,並諭‘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司法改革是清末一件影響深遠的大事,而這件大事的最重要的主持人就是瀋家本。當岑春煊怒殺兩門丁並得意洋洋地向朝廷宣示時,司法改革的車輪實際上已經啟動。

儘管就在司法改革的當口,儘管奏稿持論甚正,但原本措辭嚴厲的奏稿未能上陳,意味著法律專家瀋家本輸給了岑春煊。細細探究其實並不奇怪。

岑春煊並不是一般的地方長官,他在庚子事變後率軍為逃難中的慈禧太后護駕,雪中送炭之舉讓慈禧深受感動,奠定其一生發達的雄厚基礎,堪稱太后紅人。而且他做事的風格是力求威猛,當時即有「屠官」的綽號,在晚清軟滑苟且成風的政壇別樹一幟,也甚為慈禧所喜。據統計岑春煊在兩廣總督任內,參劾文武大小官員高達一千四百餘人,獲罪者計數百人。兩門丁撞上了他的辣手,只能自認倒霉。

據岑氏回憶錄《樂齋漫筆》,岑春煊曾對慈禧表白:「為皇太后、皇上作一看家惡犬。」慈禧答云:「汝言過重。我母子西巡時,若不得汝照料,恐將餓死,焉有今日。我久已將汝當親人看待,近年汝在外間所辦之事,他人辦不了,故未能叫汝來京。汝當知我此意。」從這段對話中可以看出,慈禧和岑春煊的關係的確非一般主臣可比,作為刑部尚書的奎俊老於世故,對此當然心知肚明,他怎麼肯主動去觸霉頭,既得罪太后紅人又轉而得罪太后呢?

後來刑部不得不修改奏稿另行上奏,改稿中參劾岑春煊的內容全部被刪,鋒芒全無,用李貴連先生的話說:「一份立意明確、措詞嚴峻的參劾封疆大吏破壞法律、草菅人命的奏折,變成一篇空洞、平淡,請求依法斷罪的陳詞。」

內憂外患中逼著上路的司法改革

授予地方官員便宜行事之權,可以「就地正法」,其弊端遠非超過對死刑實行層層審核的繁瑣可比,而封疆大吏們一旦得到這種權力,就會死死拽在手中,不肯放鬆分毫。這樣一種局面顯然是對國家統一的司法權的嚴重損害。

除了這種內憂,清王朝完整的司法權還面臨著外患。這就是列強在中國攫奪的治外法權。治外法權的要害是,凡與清王朝締約的國家,其僑居中國的公民,均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所引發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均由本國駐中國的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審理,清政府的各級司法機關都無權過問。

列強堅持治外法權的理由是,中國法律與國際不接軌,野蠻而落後,同時又許諾一旦清王朝對司法進行了改革,他們願意接受中國的司法管轄,如同他們對待日本一樣。儘管有證據顯示,列強熱衷治外法權並非只有他們所稱的這一個原因,但必須承認,建立在舊的宗法社會基礎之上的中國法律的確有野蠻和落後的地方,列強以此為說辭只能讓清政府啞口無言。同時這也意味著,如果不能用武力趕走列強,和外人打交道無法避免,要想廢除治外法權,就只有改革司法之一途。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也就是岑春煊怒斬兩門丁之後不久,修訂法律大臣瀋家本、伍廷芳奏請永遠刪除凌遲、梟首、戮屍三項酷刑,死刑至斬決而止,清廷允其請;光緒三十二年,《刑事訴訟法》首先完成;光緒三十三年,《新刑律草案》告竣,同時議訂商律及民律;宣統二年(1910年),資政院審議通過了《新刑律草案》,由清廷頒佈施行。

在官制改革上,清王朝對「三法司」也進行了比較徹底的改造。光緒三十二年九月,改刑部為法部,大理寺為大理院,各省原主管司法的按察司為提法司,並定四級三審之制,於京外次第設立各級地方審判廳,仍附設檢察廳,以搜查案證,監督審判。法部及提法司,只負責司法行政事務,決不能幹涉或影響審判。如是一來,行政權與裁判權各有其職守,從而改變了中國法律文化傳統裡司法、行政混一的格局,司法獨立的曙光初現。正如法律史學者所評價,「清末司法改革能有如此重大變更,具備現代立憲國家的基礎,伍、瀋有極大貢獻。」

在老大中國取得這點成績真是來之不易。宣統二年,在資政院審議《新刑律草案》時,僅僅一個「無夫和姦(即和沒有丈夫的女子通姦)」不為罪的條款,新舊兩派就要吵得沸反盈天,新的法律精神注入之難,於此可以概見矣。從傳統的重禮教邁向現代的重法理,清季的中國儘管步履維艱,但在以瀋家本為代表的志士仁人的推動下,還是小心翼翼地啟程了。

回顧清末司法改革之歷程,李貴連先生說:「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法律改革,是中國法律史上亙古未有的變革。經過這次改革,現行法律,從體系體例到名詞概念再到精神價值,都與傳統法律斷裂。西方化法律取代了傳統法律。這十年法律改革的主持者。這是瀋家本七十多年生命精華之所在。自改革之日起,他和他所主持的法律改革,就頗多爭議。譽之者視他為‘法學泰斗’,融鑄中西法律法學的巨人,毀之者斥之為‘抗命之臣’,自毀藩籬的罪魁。」但歷史終究是公正的,從清末越往後,瀋家本得到的評價就越高。

而和瀋家本一起,修訂法律的另一位重要角色伍廷芳,入民國後任司法總長,為了維護人權,捍衛法律的尊嚴,又續寫了自己的光榮。當時,雄據上海、手握兵權、被孫中山稱為「吾黨唯一柱石」的滬軍都督陳其美隨意拘押平民,伍廷芳致函痛斥:「清之末造,立憲雖假,而司法成立所在,行政有司,未敢妄為侵越橫恣如貴都督所為。……貴都督乃為滿清行政官吏所不敢為之事,本部竊所未喻。……本部亦望貴都督勿施積極手段,壞民國之基礎也。」時至今日,讀這樣的書信,仍令人神往其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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