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人事迴避制度

中國古代在對官員的選任和管理上實行人事迴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員因個人利益或親屬關係等因素對政治活動產生不良影響。這種人事迴避制度源遠流長,正式確立於兩漢,發展成熟於唐宋,完備於明清。大體說來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親屬迴避、地域迴避和職務迴避。

親屬迴避,一方面是指在同一政府機構內有上下隸屬關係的親屬須迴避。比如,宋代的宰執官之間就必須親屬迴避。宋代的宰相和參知政事是正、副關係,仁宗嘉佑初年,參知政事程勘是宰相文彥博的姻親,於是改任程勘為樞密副使。熙寧年間,宋神宗欲以吳充為參知政事,但因吳充與宰相王安石是親戚,只得改派吳充為樞密副使。另一方面,親屬迴避也指親屬之間雖無職務上的隸屬關係,但如不便於執行職務,也需要進行迴避。宰相和臺、諫官之間,就是這種迴避關係。宰相是行政上的最高長官,臺、諫官對宰相負有監察責任,兩者必不能為親屬。唐代杜佑官居宰相,其子杜從郁先授左補闕,後授左拾遺。眾人皆言不可,補闕、拾遺是諫職,倘使宰相執政有失,子不可議父,於是改授杜從郁為秘書丞。再如臺、諫官之間必須迴避。御史臺、諫院官員同屬監察大臣,「臺諫官事相關連,同在言路有嫌」,南宋御史中丞陳過庭的堂妹夫許景衡曾被授為右正言。他上奏說:「旦晚供職於臺諫,事相關聯,同在言路,實有妨嫌」,請求罷職。於是改任許景衡為太常少卿。

親屬迴避中的親屬範圍,總的說來是包括嫡系親屬和外姻親屬的。具體來講,各朝代、各個時期又有所不同。唐以前規定較為簡略,宋時最為繁瑣複雜,明清則兼顧唐宋,在回歸簡略的同時,又務求無所遺漏。唐時的親屬迴避,一般是「大功以上不復聯官」,宋時迴避範圍擴大,仁宗時規定「本族緦麻以上親,及有服外親、無服外親,並令迴避,其餘勿拘」。到神宗熙寧變法時,對此又做出了更加繁瑣的限定,把「本族同居無服以上親,異居袒免以上親,親姑、姊、妹、侄女、孫女之夫,子婿、子婦之父及其親兄弟,母、妻親姊妹之夫,親姨之子,親外孫、外(生)女之夫」等,都納入了迴避的範圍。明清時親屬迴避的範圍基本限於三代之內,明代「凡父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科道官者」對品改調,「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從卑迴避」。清代與之類似,「凡迴避,京官尚書以下筆帖式以上,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迴避,官同則後補之人迴避」,「外任官於所轄屬官中,有五服之族及外姻親屬(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生男兒女姻親),均令屬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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