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超市偷東西,中美有區別

看到廣西一個12歲女孩因在超市偷「發卡和三顆糖,被超市員工捆綁掛牌示眾」,法院裁決超市老闆和2名員工為這種侵權行為,付出代價的報導,其中判定精神撫慰金為2萬元。想起去年在美國超市親眼看到一個有點像流浪漢的中年男子,從超市偷聽裝啤酒事。

我記得特別清楚,印象特別深,那天晚上大約9點多,我去家附近超市買牛奶什麼的。在超市排隊付賬,沒有幾個人,我前面就是那個有點像流浪漢的中年男子,正在付款買一聽啤酒(比一般啤酒聽裝啤酒大些),在他的左手袖口裡,明顯的塞了另一瓶同樣的啤酒,因為他也沒做太多的掩飾。我看見了,售貨員是一個男的,我相信他也看見了,但是他沒戳穿,冷靜的收了那個人付的一瓶啤酒的錢。

我想,大概是因為即便抓到他偷東西,又能拿他怎麼樣呢?這麼大超市這點損失應該不算什麼吧!也有可能員工想到更多是和氣生財,安全第一吧?

同樣是偷,發生地點同樣是超市,中美超市處理偷東西的案件有本質的區別!中國女孩在超市偷東西是不對,但超市捆綁他人公開示眾,這是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典型的妨礙他人身體自由,無異議濫用私刑,是非法的,而且是對未成年人。這是法律意識問題!再說了,超市不是管教的地方,不具備管教別人的軟硬體。

記得以前看過一個外國電影,一個窮孩子到麵包店偷麵包,老闆故意裝著沒看見。那個情景讓人看了特別的感動!我想那個偷麵包的小孩,長大後一定會記得這位好心的麵包店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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